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窥探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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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窥探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摘 要:近年来,妇女史的研究在中国史研究中渐趋火热,在宋史研究中,关于妇女史的研究已经触及到妇女的婚姻生活、离婚、守节、再嫁、妇女在家族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与这些相关的女性法律地位、财产继承权。在宋代根据女子法定承分由于承分人不同可分为三类: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子) 、出嫁女、归宗女。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从南宋中后期成书的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选择其中所收录的案例,探讨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的法定继承权。 关键词:宋代;妇女;财产权;名公书判清明集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52-03 一、学术前史

2、 近年来,妇女史的研究在中国史研究中渐趋火热,在宋史研究中,关于妇女史的研究已经触及到妇女的婚姻生活、离婚、守节、再嫁、妇女在家族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与这些相关的女性法律地位、财产继承权。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帮我们了解妇女在宋代社会中生活的历史面貌。 大陆学者在日本学界的研究基础上,对传统法制的研究卷帙浩繁,其中研究宋代女性财产继承的则以袁俐、郭东旭、刑铁较有特色。袁俐的宋代妇女财产论述一文十分深入全面,并对在室女、归宗女、出2嫁女的财产继承进行了一一论述比较,得出了南宋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有所上升的结论。郭东旭以宋代财产继承法为题,讨论了宋代继承法规的演变。邢铁对许嫁女嫁奁权的取得进行了探讨,并

3、将研究触角深及元明清时代,与宋代妇女财产继承权进行了比较。台湾地区在宋代法制方面有“宋代官箴研读会”5。若就个人而言,目前成果丰富者首推柳立言。妇女财产继承自唐则有明文可考,至宋法规逐渐详细完备。在宋代根据女子法定承分由于承分人不同可分为三类: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子) 、出嫁女、归宗女。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从南宋中后期成书的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 (以下简称清明集 )出发,选择其中所收录的案例,探讨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的法定继承权。 二、在室女对户绝财产的继承 宋代女子财产继承主要分为法定承分和遗嘱承分这两种形式。法定承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按照实际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户绝情

4、况下的继承和父母双亡时兄弟析产情况下的女子继承。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室女法定承分的情况。 唐律?户婚律卷十二“立嫡违法”条(总 158 条)疏议云:“无后者,为户绝。 ”由此推知,户绝是指一家无男嗣继承宗祧的情况。宋代基本沿袭了唐律的户绝财产法规,并且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几乎可以继承全部家业。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中规定: “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3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 。 ” 由此可知,宋代政府在法律上是允许在室女继承全部户绝财产的。但是具体执行的过程却与法律规定有出入,具体可

5、分为未成年在室女承分、成年在室女承分以及妾生女的承分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在室女的承分 在室女尚未成年时,其承分的户绝财产则由官府检校。所谓检校,是指人户身亡而有遗孤, “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 ”的抚孤措施。真宗咸平五年二月庚午载,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王子舆抱病身亡, “上甚悼焉,赙赠加等,以其子道宗方幼,诏三司判官朱台符检校其家。子舆止一子,而三女未及笄,道宗寻卒,家属寓居楚州,子舆妻还父母家,子舆犹旅殡京畿。后五年,从弟上言,愿借船载柩还乡里,鬻京师居第,以钱寄楚州官库,备三女资送。上怜而许之。 ”本来按照法律规定,父死子继,而

6、从上面的材料可知,如果兄亡母归宗,则官府会酌情分给部分资产给年幼的在室女作为嫁妆,并由官府保管。以上俱证,宋代未成年在室女的继承权是受到政府保护的,而检校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中所载的官府任情予夺在室女财产的行为却与宋刑统中所规定的“余财与女”相违背。 孤幼可由亲戚抚养长大,但是户绝时可委托的亲属有限,且孤幼的户绝之财容易引发他人的觊觎之心进而被侵夺,于是检校制度由此孕育而生。其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孤幼的遗产,同时将孤幼托付给近亲抚养长大,官府则度其所需按月供给费用。但在孤幼成长的岁月中有限的遗产4不免会出现用尽的情况,等到孤幼长成之时已无遗财可用,生计陷入困境。为解决类似情况并

7、体现当权者的爱民之心,神宗熙宁四年将寄于检校库中的金银见钱(千缗以下) “依常平仓法贷入,令人抵当出息,以给孤幼” 。神宗熙宁四年五月戊子记载如下: 同勾当开封府录司检校库吴安持言:本库检校孤幼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成长或至罄竭,不足以推广朝廷爱民之本意。乞以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仓法贷入,令人抵当出息,以给孤幼。诏千缗以下,如所奏施行。 由此可知,政府设立检校制度的初衷是极好的,但毕竟实施过程中的纰漏以及官员自身的素质问题,使检校之法渐趋变质。 宋会要辑稿?食货?民产杂录 ,徽宗政和元年四月六日臣僚言: 幼孤财产并寄常平库。自来官司以其寄纳无所专责转运司,又以寄托司漫不省察,因致州县得为奸

8、弊,财物不可留者,估卖则并其帷帐、衣衾、书画、玩好,幼孤莫能自直。诏于元符令内,财产官为检校。 没有转运司专门来负责管理寄库孤幼的财产,反倒是给不肖官吏增加了奸弊的机会。理宗淳十一年严禁官吏非法估籍民产,其祸殃及同居有份亲的权利。如有贪官不与户绝之家命继者,违者将科以重刑。景定元年九月对官侵检校之人立法,赦曰: 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陈乞。多称前官用过,不即给还。自今如尚违戾,以吏业估偿。官论以违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从官府的立法行为不难推知,南宋时期官吏以检校之名行吞并之实5的现象十分普遍。于是本应是保护孤幼遗产的检校之制逐渐变成了官吏们的摇钱树。 综上所述,宋代虽以检

9、校之制代管孤幼之遗产,其初衷本是保护孤幼的遗产免受亲族的觊觎,然而随着时代的推移却渐趋变质。这一制度似乎是防住了亲族的侵吞,但却防不住官吏的腐败,因而导致未成年在室女获得遗产的机会更加渺茫。 (二)成年在室女的承分 南宋之法承袭北宋,并更明确指定了“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的规定。从清明集中所引用的史料来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法是通行于整个宋代的,并通过明文固定下来。但是成年的在室女真的能继承全部的遗产么?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在室女是不可能获得全部遗产的,她们还是要与命继子、出嫁女、归宗女共分财产。 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女承分 “处分孤遗田产”这一案例中记载十分详尽: 准法:诸已户绝之家而立继绝子孙,谓

10、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其在室并归宗女,即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只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只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一分没官。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即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 从判词中可以看出命继子、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遗产的分配份额。列表如下: 三分之二在室女虽然拥有法定的四分之三的继承权,但是这条法律真的能落到实处么?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女受分 “阿沈高五二争6租米”一案中的判决却与上述法意截然相反。此案的来龙去脉如下: 高五一死,

11、无子,仅有婢阿沈生女公孙,年一岁。阿沈于绍定五年陈乞检校田产,高五二乃五一亲弟,亦于当年陈乞,立其次子六四为五一后。已差司户检校,及送法官指定,立高六四为后,仍令高五二同共抚养公孙。未几,阿沈携其女改嫁王三。高六四于嘉熙二年称已出幼,乞给承分田产。官司照条以四分之三与高六四,存一分于公孙,令阿沈逐年收租,为抚养公孙之资。 由判词中可知,高五一过世时膝下无男丁则为户绝,而高公孙为高五一的独生女,户绝之时尚在襁褓之中,其户绝之财交由官府检校。高五一之侄高六四为五一命继子,依据法律在命继子和在室女并存的情形下,在室女应得遗产的四分之三,命继子得四分之一。但在本案的判决中审判官却擅自颠倒法定份额,显然

12、这一判决违背了法条。 由此可见,法定在室女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四分之三的规定通常是不能落实到实处的。 南宋时还出现了“女承父分”的现象,即户绝之家的在室女能够以其父的名分参与父辈兄弟之间的财产分割。北宋宋刑统?户婚律?卑幼私用财载:“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继绝亦同。 ) ”可见,在北宋时,兄弟均分家产时,如兄弟中有亡者,其子可承父分。但这一规定在南宋继续沿用的同时又出现了“女承父分”的新规定。 清明集卷八户婚门?检校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中记载: 其曾士殊一分家业,照条合以一半给曾二姑。今佥厅及推官所疑,乃止给三分之一,殊未合法,大使司札内明言:与词虽难在已嫁之7后,而户绝则在

13、未嫁之先。如此则何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 从这段判词中可以看出,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可以承分父辈财产,只不过其继承份额要减半。至于女承父分份额减半与南宋法律中规定的非户绝情形下, “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有何关联,相关研究者认为女承父分的情况与儿女分产的情况相同,都是男子与女子并存的场合,并非专指户绝下独有的情况。笔者以为,南宋时理学已经兴起,且在深受宗族意识强化的影响,在室女能够参与父辈的财产分割已经是其财产权扩大的体现,不能与兄弟姊妹之间的分析混为一谈。但从法条上看在室女的继承份额上从北宋时期的“余财尽与女”到南宋时获得遗产的四分之三,份额似乎是些许下降,且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份额

14、会更加缩水。 三、在室女对非户绝财产的继承 再来看在非户绝的情况下,即如父母双亡,兄弟分析家产时,姐妹等在室女也可以参与财产分割。 北宋时宋刑统?户婚律?卑幼私用财中明确规定:“准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可见,在室女与兄弟在承分家产时是极不平等的,其份额只有尚未娶妻男性额外分得聘财的一半。 到南宋中后期,在室女的分产规定更加明确,即“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姐妹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在此,已明确提出在室女分产是分得嫁资,至于嫁资的份额标准则不见有记载。不过,判词中

15、又出现8了“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的条文。与前文相吻合。 综上所述,宋代对在室女的财产权是给予法律保护的。单从法条上看,在室女可继承四分之三乃至全部遗产,但在法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在室女的承分份额却一再缩水。可见,纵使有法律保护,在室女的财产权也不免收到侵害。 四、结论 以上从法定承分和遗嘱承分两个方面剖析了宋代在室女财产继承的情况。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是关于宋代女子财产继承法的特点。我国自唐代开始出现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明文,宋沿唐制,并不断发展过渡到较为完备、成熟的阶段。表现在法律条文的更加详细和继承制度上的渐趋完善。如在承分人方面将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区别对待;内容

16、上将女子继承财产的情况细化,规定了户绝条例以及如何与命继子、兄弟分产的专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宋时出现了女承父分的新规。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社会制度的限制,宋代女子财产继承法又是不健全的。这不仅表现在女子只有在户绝、命继等特定条件下才能继承财产,而且就有关女子承分的方法上也是极不公平的。如以“诸女”一言概括,共同继承某分,而不像男子承分财产时是按照人头计。 其次是关于在室女或曰女子继承财产份额。一方面不能将条文中的数字简单化,如“四分之三” 、 “四分之一”往往是“诸女”共同获得的财产份额在整个遗产中的所占的比例,如果不只一女的话,需要几个人9再分配这几分之一的财产。于是由此推知,女子获得

17、的财产多少则取决于家庭中女儿的数量。另一方面,女子承分份额还受到诸如立继、命继、遗嘱、惯例以及官府裁决等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女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以及其获得遗产的多寡,特别是立继与命继直接影响了女子失去或者减少对户绝财产的继承。 至于宋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是逐渐减少还是增加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简单的通过份额数字上的变化进行判断。女子的法律地位是上升还是下降也不能一概而论。大致而言,我国古代社会女子的财产继承法在宋代经历了具有关键性的进步过程。 参考文献: 1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C/中国妇女史论集续集.台北,稻乡出版社,1991(4):173-213. 2郭东旭.宋代财产继承法

18、初探J.河北大学学报,1986(3):113-121. 3刑铁.宋代的奁田和墓田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4):6-41. 4刑铁.宋元明清时期的妇女继产权问题J.河北师院学报,1996(1):45-50. 5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法律与社会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M,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1. 6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7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108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10元脱脱撰.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M.北京:中华书局,第 6 册,1957. 12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财与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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