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说开去【摘 要】 本文从法的权威的树立问题、法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法的价值的破碎、分裂和变异三个方面论述“法令滋彰”与“盗贼多有”之间的关系,以此剖析并反思现代社会中法的权威与国家权力、法的颁行与民众接纳、法的价值破碎与重构等问题。 【关键词】 法的权威;法的运行;法的价值 道德经第 57 章中写道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大致意思是法令越明白示众越彰明繁多,稀有货物、技巧利益、奢侈享受以及智慧有关的奸邪之徒、诡异之事也就越多。在古代中国, “法,刑也” ,所谓“法令”仅指严刑峻法。秦亡于苛政,于是乎汉初崇尚黄老,休养生息。从这里看来,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最直
2、接的法律意义就是一种政府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干预主义” 。 然而,汉初黄老充其量不过为帝王南面之术,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也不过是“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在行政层面上的应用而已。所以,我们必须对这句话做出更为现代的诠释。一方面,扩大解释“法令”的内涵,赋予其现代法之义,不局限于严刑苛令,也不纠结其与“法” 、 “法物”概念间差异的考据,而关注其之于现世的反思性意义。另一方面,使“盗贼”的涵义宽泛化,在关注行动力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对主观方面不法念头的根源也有所涉及。这样,便构成了本文分析的基本前提。 2从法的形成、发展,到民族化、全球化进程中,都可以说明无论从道德层面、社会架构层面,还
3、是国家权力运作层面,法都是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工具。法有如此多的好处,为何还会“盗贼多有”呢?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 一、法的权威树立问题 法的权威树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作为带有强制力的社会支配力量和保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的手段,法律和权力因其各自的差异和特征,在中西方不同历史阶段的博弈从未断绝。 西方社会自古就有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西塞罗的一句“为了自由,我们成了法的奴隶” ,意味着从自然而来的法的至高无上性。弥尔顿曾在为英国人民辩护中大声疾呼“法律永远是社会最高的权威” ,显示了法是冲破王权、神权禁锢的强有力武器。反观中国却发现,根深蒂固的观
4、念是:法是实现道德秩序的手段和工具,权力才是至高无上的。到了近代中国,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迷信权力、崇尚权力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期间的“砸烂公检法”更是法治的巨大倒退。直至1978 年后,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以后,法才逐渐脱去了其“工具”的外衣,成为现代意义上政治民主的社会制度。 与权力相比,法律更意味着非人格化的、理性的、稳定的、不为私利所驱动的和可预见的力量。法律产生于普遍的公共权力,但法律一经产生,就高于权力,制约着权力。否则便如孟德斯鸠所说,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律成了一纸空文,因为贬低法律的另一面就是崇尚权力。所以,近代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对待、处理
5、和安排权力问题,3即如何树立法的权威。1一般来说,权威有两种树立的方式强加与声望,有两个树立的范围制度建设层面和道德自觉层面。就法的权威的树立而言,两种层面的强加往往均会适得其反。社会与法的正常运作不能凭借由严刑峻法制造的恐怖而维系,正如老子所言 “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2而“声望”的建立,在制度建设层面的要求是对正当性的崇拜,在道德自觉层面的要求是建立在一种信仰之上。前者正如贝卡利亚和他的继承者边沁、密尔等人都把正义的基地建立在人的功利之上,认为既然人都是功利的,也不能指望有什么道德自觉,而功利的满足是要靠程序制度运作来完成的。后者与之相反,强调人在精神层面的觉悟,要求人意识到法的
6、内在价值并对其由衷地崇敬和认知,完善公共理性的建设。这两方面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完整的法的权威。 因此,在制度建设层面,若缺失法的权威的树立,一方面会导致政府权力的扩张和腐败,另一方面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吞噬。在道德自觉层面,若缺失法的权威的树立,就会使得历史上“权大于法”的观念造成的权力滥用肆虐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灾难。古代中国的“政法合一” ,一切都为封建专制的统治阶级服务,义务本位让老百姓在“奴性”的枷锁下,成为统治阶级的棋子。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不结合我国重人治缺法治的历史传统,匆忙以西方法律体系为主要参照系,通过自上而下大规模的造法运动来推行阶级意志和国家政策。这些历史共同证明了简单而深刻的道
7、理必须建立一个法有至上权威,法大于权,权依法行使的法治国家。3此外,人们的各种能力是在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人有着过社会生活的渴望,同时单独的个人总想保持自己的个性,过自己的4生活。4但我们必须首先提防其所带来的自私心、占有欲、权力欲等。正本清源,这是排除权力膨胀,树立法的权威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强制总是与外在的权威联系起来的。法律不能仅仅因为它与强力结合在一起就获得了它的强制性的正当理由。正当法律的强制,归根到底来源于道德的强制,因为后者是一种内在强制,是由理性普遍原则所确立起来的,因而其强制力是得到理性存在者的人所承认的。由此,法律的法则必须与道德律的原则是一致的:道德律构成了法
8、律强制性的内在的根据。这便说明了道德自觉是树立法的权威的基础和灵魂,是法的强制力的正当性依据。 二、法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是作为构成整个法的运行过程的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产生“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实然因素。 对于“立法” ,安纳特尔法朗兹有一句著名的讽刺:“庄严平等的法律,不但禁止富人睡在桥下,也禁止穷人睡在桥下。 ”这样的法律,过于重视形式上的“庄严平等” ,缺乏对现实社会的人情味考察,忽视了最为重要的物质和实践基础,成了马太效应的罪魁祸首:对富人来说,它是强有力的保护伞;之于穷人,却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荆棘王冠。由此,统治阶级的立法者,必须认识到若用政治统
9、治的权威来替代法的权威,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以统治者的意志制定法律,定会使占据社会极少数资源的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大多数民众,用自己清醒的反抗来警告统治阶级。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一下下策的“民”与“国”之间的斗争关系将使社会超负荷运作。哈耶克在自由、法律与立法一书中,5提出了法律应当先行于立法;斯宾诺莎也认为, “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 ,5这与老子不谋而合。老子认为,合乎道的法律表现为这样两个特点:一是简约而不繁密,二是轻缓而严苛。6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一句假言推理:“法令滋彰”是“盗贼多有”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即“法令滋彰”必然会引起违法犯罪行
10、为的滋生,但“盗贼多有”的状况并不是仅仅因为法令的繁密,而是综合多种原因造成的。中国曾一时间车匪路霸、盗贼凶犯横行遍地,价值体系的缺失使得整个社会都在笑贫不笑娼。后来采取所谓“严打”这一突击式非程序性的政府行为,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先出台政策命令,掀起新一轮的“春雷” 、 “秋风”行动,接着国家司法机关闻风而动,也加入到轰轰烈烈的“打击犯罪”行列,即中国特色的司法和执法的合体行为。但一次次严打行动过后, “盗贼”玩着游击战术照样层出不穷,效果可见一斑。这说明我国执法中政策与法律不分,执法者素质普遍偏低,司法中严重缺乏独立性,法外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一个国家政法不分,法律即失去了其指引作用,必然
11、不仅不利于法的权威的树立,引起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还会造成体制内民众的混乱和恐慌,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便也就有了共生的土壤。 对于“守法” ,涉及的是民众自身的“守法”自觉和统治阶级的“守法”灌输两个方面。统治者要求民众守法,往往关注的是从制度规定到道德教化的各种方法,这是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安慰自我、麻木民众的工具的表现。但统治者忽视对民众自身“守法”的自觉性建设,使得民众对为何“守法”产生疑问,甚至怀疑我们的法律与民众持有不同的标6准。 “守法”的行为是向善的,可“守法”的动机却是为了更大欲望更多目标的实现,即人类的启蒙和向善实质上是以人的欲望和恶为开端的。如此这般的“守法” ,强化了精
12、英与大众、官吏与民众的二元对立。精英们利用优势玩法律于鼓掌之中,而处于各方面弱势的良民却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对于“法律监督” ,这是现阶段中国所面临的最严重的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对这一问题追根溯源,会发现其实古代中国“政法合一”的背景下,监察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只是到了明朝相权被彻底削弱,皇权高度集中,权力欲望带着很强的暴敛性,开始了集权下的高压统治。在法律这场“游戏”中,利益获得者和执法者、裁判者合而为一,最大的毒瘤就是统治者本身。虽然现在的外部监督渠道多样、先进便捷,对“盗贼多有”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如若统治阶级不能对自身问题从内部进行自我反省和监督,选择性屏蔽自身应承担的责任,那么法令
13、再繁多彰明,看似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实质上却避重就轻漏洞百出,让规避法律的投机分子有机可趁。 三、法的价值的破碎、分裂和变异 法的价值中所包含的每一个要素的标准和概念,如正义、自由、利益、秩序等,本身就是历史性、相对性的概念,必然会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理解。而在现今社会利欲熏心的盲目崇拜、价值空洞的自我迷失和贪婪愚昧的信仰缺失之背景下,又被每一个社会个体淡化、异化,最终变得支离破碎。这在 19 世纪英国浪漫主义的诗中就已经预言了。诗人雪莱运用自己的“想象力”和诗发现了一个问题,即物质的丰7富并不必然促成文明自低向高发展。从现象上看,在富裕和文明之间有某种遗失的环节。7 以“正义”为例,
14、从最早的柏拉图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的正义与改正的正义的区分,到当代罗尔斯对正义更为系统的论述,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理论也在差异中不断扬弃和完善。归根结底似乎都在论证,是否符合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却忽视了去质疑何为“社会进步” ,是“物质”的进步还是“精神”的进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正义的吗?有没有可能是“多数人暴政”下的“正义”呢?富有正义感的体制外制裁是正义的吗?这些问题都与现实紧密结合,是造成对“正义”差异化理解的细节性问题,也是造成价值破碎的追根溯源的问题。一个好的制度会让坏人变成好人,而一个坏的制
15、度会让好人变成坏人。若我们在一个法的权威缺失的法律制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恰恰表明着其他人遭受着不公平不正义。 老子很早就认为,产生“盗贼”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度完善与否或者公开与否,而更在于人们对于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追求。他强调“抱朴守真,少私寡欲”的意义就在于此。当人类成为最聪明的贪婪者时,就已经变成了最愚蠢的动物。 若一个国家能在人民的意识中树立起法的权威,弥补缺失的法的信仰,建立起向善的法律价值标准,那么,这个国家就恰恰会越来越少地使用法律了。也就是说,存在这样一个悖反关系:人人心中存在意化法之时,也就是不需要具化法之时。 8纵观以上三方面论述,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重叠交错,是
16、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法的运行合法有效以法的权威的树立为前提,并需要统一法的价值标准;法的权威依靠法的价值的“声望”渗透到民众意识中,法的权威树立后又反过来巩固对法的价值的认知和确信。但并不影响这三个方面各有侧重地映射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产生的法理机制,当然,这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法理学所探讨的本质问题和衍生问题。对于这些历久弥新的问题,等待更多掩卷历史和反观现代的评说! 【注 释】 13 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J.中外法学,1998(2). 2 老子.道德经M,第二章. 4 李梅.历史进步的道德基础康德论社会正义的原则J.哲学研究,1997(1). 5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74. 6 崔永东.帛书甲乙本中的法律思想试析J.政法论坛,1999(4). 7 陈敏.诗歌与科学:世纪末重读雪莱的震动与困惑J.外国文学评论,1993(1). 8 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56. 【作者简介】 张 隽(1987.12-)女,陕西汉中市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92010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