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善抑或可行能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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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善抑或可行能力(摘要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虽然人们在平等理论上纷争不断,但是人们聚讼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上,其中约翰罗尔斯的“基本善的平等”是一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在当代平等理论的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以阿玛蒂亚森等人为代表的能力分析路径看来,罗尔斯的平等观忽视了人际相异性,并没有注意到那些拥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的需求。实际上,森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罗尔斯的平等观,罗尔斯的平等现能够容纳森的批判,只要扩展罗尔斯的基本善的指标,就可以将森的能力分析路径包括在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的平等观是免于批判的。 关键词平等 基本善 可行能力 约翰罗尔斯 阿玛蒂亚森 (中图分类号B

2、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7-1539(2013)05-0053-07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诉求之一,也是一种极易引起纷争的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虽然人们在平等理论上聚讼不已,但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提倡何种平等,正如克里斯托福伍达德(Christopher Woodard)曾言, “平等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明确平等的恰当对象” 。对于提倡何种平等这一问题,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 1979 年的坦纳讲座中将其总结为关于“什么的平等?”之争,即 G.A.柯亨(G.A.Cohen)所谓的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2(currency)问题,也就

3、是人们所说的“平等的客体或对象” 。针对该问题,约翰罗尔斯给出的回答是:应当追求“基本善的平等” 。罗尔斯的这一主张颇具争议性,处于当代平等理论纷争的中心,譬如阿玛蒂亚森、罗伯特诺齐克(RobertNozick)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G.A.柯亨和约翰罗默(John E.Roemer)等人正是通过批判、修正或拓展罗尔斯的平等观,从而建构了各自的平等理论。罗尔斯的应该追求基本善的平等这一主张并没有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例如阿玛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并不同意罗尔斯的观点,他们从多个方面批判了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的平等的资源主义分

4、析路径,认为罗尔斯的平等观忽视了人际相异性,忽视了人们能够利用基本善等资源做什么。对森来说,平等主义的关注对象应当是“可行能力” (capabititles) ,而不是基本善等资源。针对森的批判,罗尔斯也明确进行了回应,他并不赞同森的批判。本文将在回顾罗尔斯与森的平等之争的基础上,探讨罗尔斯的平等观是否能够容纳森的批判这一问题。 一、森对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的批判 罗尔斯和森都是当代著名的思想家,他们之间有着长期的学术交流与对话,并且相互影响了对方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森在很多地方承认罗尔斯的思想对他影响最大,认为他在很多方面都受到罗尔斯的论证方法的深刻影响,比如他对正义理论

5、的理解就深受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同时今天人们已很难建构一种不受罗尔斯的深刻阐述和分析影响的正义理论。 “迄今为止,最有影响力、同时我相信也是 20 世纪最重要的正义理3论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序言中也曾说, “我也要感谢 A.K.森对正义论的探讨和批评。这些探讨和批评使我能够在一些不同的地方改善我的提法” 。在森看来。平等主义关注的焦点应当是可行能力,而不是罗尔斯所谓的基本善等资源。森对岁尔斯平等观的批判,主要是与对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 其一,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混淆了自由与实现自由的手段。森认为他的能力分析方法与罗尔

6、斯聚焦于基本善的分析思路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对照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根植于人际相异性的基础之上。两个人即使持有相同的基本善束,但他们追求各自的善观念的自由却有可能差别较大(无论这些善的内容是否相同) 。实际上,在基本善域内来评估平等或效率时,总是会优先考虑自由的手段而不是自由的程度的评估在许多情况下这都是一个缺陷” 。可见,依森之见,罗尔斯的平等理论仅仅关注实现自由的手段,漠视了自由的实现程度。要进一步探讨森的这一反对意见,须明晰他对成就(achievement)和自由(free-dora)进行的区分。在森看来,人们可以通过个体的实际成就以及实现成就的自由来判断一个人在社会制度安排中的相对位

7、置。成就关涉的是人们通过努力实现了的事物,而自由关涉的是实现自身价值的实际机会。这种自由小仅有工具性价值,而且本身就有内在价值。有多种方法判断成就的大小,比如可以通过效用、财富或生活质量等来判断一个人所取得成就的大小。譬如,功利主义以效用来判断人们的成就,并视实现成就的自由为工具性的。这种仅仅关注成就的分析进路最近受到4了很多挑战,比如罗尔斯和德沃金就主张以获得成就的手段作为政治评估的基础。对森来说,如果人们致力于关注资源或基本善评价域里的不平等,那么人们就对成就的评估转向对自由的评估,但是, “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或者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或者通过相对剥夺(当一个人的绝对优势依赖于其相对于他

8、人的位置时) ,不同的人所拥有的可以将一般资源(比如收入和财富)转化为可行能力的机会也有很大差异他们实际上能或不能做的事情” 。为什么不同的人在将资源转化为自由时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个体之间的生理特征和社会特征差异较大,这将涉及接下来我们将要探讨的人际相异性问题。 可见,在森看来,虽然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的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较功利主义等平等的福利主义分析路径有很大的进步性,已经朝正确的方向迈进;但是,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的努力还是相当不够的,他们不应当以人们所持有的外在资源作为正义的尺度,基本善等资源只是人们获致自由的手段,并不等同于自由本身。在森看来,罗尔斯等人的平等的资源主义

9、分析路径仅仅关注可获致自由的手段,忽视了自由的实现程度的不同。如果仅仅关注实现自由的手段,那么这种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就隐含着某种“拜物教”的因素。一旦将注意力从资源转向个体实际上能利用这些资源做什么,那么在这种转化过程中的人际差异就会立刻出现。 其二,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漠视乃至无法处理人际相异性问题。在森看来,人际相异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事实,人们在将资源转化为利益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如何对待这一差异,是任何正义理论必须要考虑的中心问题之一,对人际相异性的忽视,5也是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的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的缺陷之一。在森看来,罗尔斯式的契约论假定公民是充分参与社会合

10、作的成员,这种假定将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排除在选择正义原则的群体以及正义原则的受益范围之外。两个人即使拥有同等数量的基本善,他们的福利状况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个健康的人和一个有疾病的人,即使拥有同样的收入或同等数量的其他基本善,他们的福利状况也是不一样的,因为有疾病的人要克服很多生活不便,健康的人则不需要这么做。与此类似的情况是,基本善与一个人追求某种目标的自由之间的关系可能也会因人而异,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但体现在个体特征的不同上,而且也体现在群体问的特征差异上,比如“在拥有相同的基本善束的情况下,孕妇或一个要照看小孩的女士就可能比一个没有这些牵挂的男士有少得多的自由去追求她自己的人生目标。 基

11、本善与自由及个体福利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因为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的某特定特征的不同而不同” 。对这种人际相异性的忽视,致使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没有区别对待处境最差者,比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于个人的特殊需要是不敏感的,例如残疾人、老人和病人。拥有和别人一样的基本善显然会把他们置于较差的处境下,而且这种差别可能并不是由于他们能够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残疾人在将基本善转化为能力时,明显处于不利境地。如果残疾人不处于差别原则的关注范围之内,那么差别原则显然是不完备的。因此,罗尔斯以基本善作为人际比较的尺度,是不恰当的。 由上可见,森对罗尔斯的平等观的主要批评在于它忽视了人际相异性,基本善并不是自由的构成要素,

12、至多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由于人6们在将基本善转为各种功能的能力上存在差异,基本善的平等往往与能力的不平等并存,其中有些不平等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二、罗尔斯与森的平等之争 针对森的批判,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进行了回应。从总体上而言,罗尔斯认为森的批判以对某种完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的接受为前提,违背了其政治的正义观念,同时其正义理论也关注森所说的人们在能力上的严重缺陷问题。罗尔斯认为在阿罗和森的理论中,他们解释了人们在道德、智力和肉体等能力上的许多重要变量,森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在其基本能力、因之也在他们利用基本善去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上的变量的重要

13、性。在罗尔斯看来,在某种情形中,同样的基本善指标对每个人来说可能都是不公平的,在这一点上,阿罗和森是正确的。对于森的批判,罗尔斯认为, “由于我们自始至终一直都在假定,每一个人都具有成为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的能力,所以我们说,当正义原则(及其基本善指标)得到满足时,公民之间的这些变量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不公平的,也都不会产生不正义。的确,这是公平正义的主要主张之一” 。罗尔斯反对将人们的能力平等化的公共政策,认为在选拔有影响的部门管理者时要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这些职位要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去竞争这些职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针对森所说的罗尔斯的平等理论不应当关注基本善

14、而应当关注基本的可行能力(basic capa-bilities)这一反驳意见,罗尔斯回答道:“关于基本善的说明确实考虑了基本可行能力,而且也没有转移对它的关注:这些基本可行能力就是公民作为自7由平等的人根据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所拥有的能力。 ”对罗尔斯来说,基本善的指标是通过追问什么东西是公民维持其自由平等地位和成为正式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这一问题而确定的,公民所拥有的正义感和善观念这两种道德能力也是他们能够终身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的必要条件。 针对森所说的罗尔斯的平等理论忽视了人际相异性、忽视了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这一反驳意见,罗尔斯认为其平等理论首先抛开这一问题,然后会在立

15、法阶段考虑该问题。罗尔斯之所以将这一问题推迟到立法阶段来解决,其原因在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各种信息的获得情况,比如什么疾病在流行及其严重程度等,只有在立法阶段,才能获得这些信息。同时,罗尔斯还认为其基本善指标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能够处理森所说的人们在能力上的差别问题。针对公民在道德和智力能力上的差别,罗尔斯认为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背景下,以及在通过差别原则来调节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就业和自由竞争资格这些社会实践来加以控制。疾病和自然禀赋等偶然因素会使人们的能力处于平均水平之下,针对这些情况,罗尔斯认为应当首先确定处理这些不幸所需花费的代价,然后通过公共财政处理疾病和自然禀赋等

16、偶然因素所带来的结果,以使这些人重新成为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的成员。至于嗜好和偏好等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人们应当对自己的嗜好和偏好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公民应当按照他们对基本善的期望来修正和调整他们的目的,这是作为具有现代道德能力的公民必须学会处理的事情。总之,罗尔斯认为其基本善理念能处理森所谓的人际相异性8问题。 森也回应了罗尔斯的反驳。森认为罗尔斯为了回应其批判,往往假定其批判是建立在“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目的所有人都追求的共同目标”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并由此推演出:如果每个人的目标是不同的,那么就无法精确地确定从基本善到能力的转化比率上的人际差别。对森来说,罗尔斯的“所有人都追求共同

17、目标”这一假设实际上承认了人与人之间在目标上的差异性,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关于善的完备性学说,这样罗尔斯就背离了自己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并背离了自己对完备性学说的放弃这一承诺。森认为罗尔斯曲解了其观点,他对罗尔斯的批判并不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以对某种完备性学说的接受为前提,不管人们持有何种完备性学说,一个处于不利境地的人能够从基本善中得到的东西要少于其他人。譬如有甲和乙两个人,他们持有不同的目标或善观念,同时乙有身体残疾、心理障碍等疾病。有 A 和 B 两种东西,甲较为看重 A,乙较为看重 B。假定给定同样的基本善,甲能够从中获得 2A 或2B,当然也能从中获得 A 或 B。考虑到乙的不利境地,乙只

18、能从同样的基本善中获得 A 或 B。因此,甲的能力集就是(2A,2B,A,B) ,乙的能力集是(A,B) ,乙的能力集只是甲的能力集的子集,乙与甲相比,总是处于不利境地。可见,森认为罗尔斯并没有真正地回应其批判。 我们在上文提到罗尔斯在回应森的批判时主张“当正义原则(及其基本善指标)得到满足时,公民之间的这些变量中任何一种都不是不公平的,也都不会产生不正义” 。罗尔斯也由此指出当个体在道德和智力能力上存在差别时,能力更强的人占据有影响力的职位,这并不是不公平的。森9回应了罗尔斯的这一观点,认为当依照能力和技能来确定谁应当占据有影响力的位置时会导致人们具有不平等的能力,在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中

19、诉求了效率,但是对效率的考虑要受到“给予处境最差者的人以绝对的优先性,以保障他们的利益”这一观点的限制。同时,森与很多人一样认为,罗尔斯的“当个体在道德和智力能力上存在差别时,能力更强的人占据有影响力的职位,这并不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所认同的不平等是建立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之 J 二的。森并不怀疑在很多情况下罗尔斯的论证过程确实为真,但是如果一项渚如将重要的职位赋予公开选拔中的优秀者这样的精英主义制度的结果是效率低下的,同时该制度并没有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那么罗尔斯的论证过程的合理性将不复存在。可见,对森来说,如果按照罗尔斯所说的通过基本善来测度人们的优劣,那么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会导致一些

20、无法容忍的不平等出现。 三、罗尔斯的平等观能容纳森的批判吗? 以上我们回顾了森与罗尔斯的平等之争,罗尔斯的平等理论能够容纳森的批评吗?对森来说,罗尔斯的基本善观念忽视了人际相异性,并不关心人们在能力上的严重缺陷问题。罗尔斯曾多次强调在其正义原则中,公民被视为终身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同时,为了使公民成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他们应当具备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这两种道德能力也是公民能够终身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的必要条件。从罗尔斯的这一观念似乎可以推断出:如果公民(比如婴儿、儿童或残疾人)缺少这两种道德能力,那么他们就既不能参与选择正义原则,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这

21、一推断似乎表明森10对罗尔斯的上述批评是非常有力的,罗尔斯的平等理论难以容纳森的批判。事实上,罗尔斯的平等理论能够容纳森的批评,森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罗尔斯为了表明其基本善理念具有灵活性,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考虑公民在两种道德能力和自然禀赋方面所存在的差别问题,但是这些差别属于正常的范围之内,处于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需要的最低必要能力之上;二是考虑一些人由于疾病和事故等原因,其能力暂时降低到最低必要能力以下,而这种最低必要能力是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就第一种情况而言,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已经包含了背景正义的必要制度,以至于只要公民的道德

22、能力处于正常范围之内,他们就有机会来培养他们的基本可行能力。公民在两种道德能力以及自然禀赋方面所存在的差别并不影响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自由平等公民的方式。同时,所有的人仍然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自由以及公平的机会,同样处于差别原则的保护之下。就第二种情况而言,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指标能够赋予两个正义原则某些灵活性,从而处理这些能力差别问题,比如当在原初状态中思考正义原则时,基本善的指标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规定,当在宪法阶段、立法阶段以及司法阶段中,且能够获得更多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再详细规定这些基本善的指标。换言之,基本善的指标是在立法阶段根据人们的期望来加以明确规定的,这使得基本善能够足以应付人们因疾病和事故而在医疗方面所产生的差别。对罗尔斯来说,道德能力、体力、智力与收入和财富一样,也会使人们处于较差的处境,正如我们在上文曾经提到的那样,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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