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流转所形成的权益争执及处理方法土地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实现机械化、产业科技化,经营系统化。土地流转,一是推动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二是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三是有利于农科技术推广;四是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发展;五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和流转过程中,使农民获得长期的土地收益。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不但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延伸的必然要求,还是进一步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然选择。 为了实现土地,特别是可耕地的经济利用效率,快速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国
2、家先后出台多项法律与法规及相应政策,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各地方为提高当地农民收入,提升地方经济增长,也出台了相应的土地流转支持政策,以促使土地流向大型经济实体或个体户,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在流转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发生一些权益上的重新调整,造成一些争执,如果不及时处理与化解,或许会成为新的重大社会矛盾,现就当前土流转所形成的权益问题这争分类归纳如下:一、土地流转过程权益争执中的官民之争 在执行国家土地流转支持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特别是基层地方官员,为了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流转任务,缓解工作压力,或者觉得当地民众素质过低,无法理解国家的产业政策,觉得需要自己的明智抉择才可给当地百姓造福,或者是为了谋
3、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会采取非常手段,实现土地流转,最常见的是当地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土地流转工作,充当土地流转大户的先锋官,或者直接充当土地流转大户的当事人,这样往往会造成干群关系恶化,老百姓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当发生流转后的生产效益低下,老百姓就成了首要的受害者。老百姓就会曲解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影响国农土地流转政策的信誉度,针对这种情况,作为地方政府,应当首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自己是政策宣传与执行的主体,而不是土地流转政策使用与受益的主体,政府应该做好政策的宣传与执行,而不是直接作为受益主体。作为普通百姓,应当充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认识到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是政策的宣
4、传者与贯彻者,在流转主体中它只是个普通的主体,当涉及与政府之间发生土地流转关系时,要做好充分的手续,比如流转合同的签订,权益分配的保障手续等等。以备发生争执时作为法律证据,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民企之争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企业或投资人,往往利用资金优势,同时利用地方政府急于求成的土地流转政绩,会利用超越市场规律的手段,谋取土地使用权,当经营不善,公司破产时,老百姓只能听天由命,自认倒霉,事实上,这完全可以避免:一方面作为政府应当充分论证企业的经济规模与持续经营能力,建议由独立的第三方负责认证,建立完善的认证体系。同时强制要求参与风险保险。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证。不
5、过,在另一方面,有些村民利用地方优势,在建设过程中故意刁难投资建设企业,强行抬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强买强卖,聚众无理取闹,给企业造成额外损失,这同样需要国家从法律、行政方面给予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土地政策与法律,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优化建设投资环境。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法民之争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可见,土地流转受让主体身份的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从而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转包
6、、转让、互换、入股和租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凡是违反以上规定的各种土地流转行为均涉嫌违法,而村民对此行为若是知情太晚,就会造成建设到一定规模之后,发生建设停滞,产生建设成本的巨大浪费,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就是民众法律知识的了解过少或过迟产生的,而这种损失显然不能由百姓来买单,而百姓所签字相应合同或协
7、议也成了非法的,对此,政府当加大监管力度,严防违法土地流转行为的发生.杜绝百姓与法律的纠纷,对于一些基层村干部,对于处理村民长期外出、五保户死亡、女子外嫁后遗留的土地时,往往在处理时出现法律上的偏差,对于新开发土地,户口外迁产生的土地,也常会出现处理上的漏洞,这些都要求上级政府当给予更多的政策引导与管理,才能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好居民的土地权益。 四、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其他争执 除了上面讲述的纠纷产生原因之外,还有其他各种争执:比如,由于更长时期的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产权纠纷,由于村里对土地与地上附属物分开发包所形成的纠纷,或者虽同时发包给一个承包人,而由于土地与附属物的存在与发展变化形式不一而导致的纠纷,这要求发包人要更多地掌握法律知识,分析哪些权属是合法的,哪些权属是不合法的,当发生冲突时使用哪种策略应对,以期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产生的纠纷,我们一方面要加大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文书及档案,使之有据可查,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土地流转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执法方面加强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使违法者及时得到处罚,使守法者能得到权益保障,进一步维护国家的土地政策的权威性性,使国农的土地流转政策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使国农的土地流转工作快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