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犯罪立法例比较研究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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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恐吓犯罪立法例比较研究及启示摘 要 恐吓正逐渐成为危害我国人民精神健康的罪魁祸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 293 条之规定,将恐吓纳入犯罪圈,引起人们对精神自由保护的广泛关注。比较各国恐吓犯罪立法例,得到有益启示。共性分析使得我们从整体上发现各国立法规制恐吓行为的规律性,差异性分析便于我们从个体上了解各国立法规制恐吓行为的独特性。 关键词 恐吓犯罪 精神健康 立法例 作者简介:姜昊昂、李兆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85-02 目前,我国刑法虽没有“恐吓罪”独立的罪名和刑法条文,但刑法修正案(八)

2、出台后,我国刑法第 293 条规定,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恐吓行为给人们带来的痛苦是没有国别界限的,世界各国都深感恐吓行为对公民的精神利益的强力侵害,对人与人之间关系造成割裂性损坏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性破坏,此类行为进入了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视野,尽管在罪名名称以及条文内容上不尽相同,但都对恐吓行为加以规制,并呈现出一定的共性和差异性特征。共性分析可以使我们从整体上发现各国立法规制恐吓行为的规律性,差异性分析便于我们从个体上了解各国立法规制恐吓行为的独特性。 一、恐吓犯罪立法例的共性 (一)立法将恐吓行为入罪 恐吓行为对公民的精神利益的强力侵害,对人与人之间关系造成割裂性损坏

3、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性破坏。因而,各国都对这些恐吓行为带来的严重损害达成共识,并且深恶痛绝此类行为。在立法层面对恐吓行为关注和打击主要集中于刑事法律层面。以威胁、胁迫、强迫等手段而实施的恐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不约而同的进入了各国刑法的视野,都作为犯罪处理,一般都设置了独立的罪名,且这一立法模式在各国已施行许久。早在 1910 年的美国联邦刑法典中就在第 89 条规定了恐吓大总统的行为构成恐吓大总统罪。 美国联邦刑法典中第 211.3 条规定了威胁之罪。再如, 德国刑法典设立针对个人自由的犯罪行为专章,其中第 240 条是关于恐吓罪(又译为强制罪)规定。 (二)罪状无明确定义“恐吓” 虽然各国

4、普遍将恐吓作为犯罪处理并设置的独立的罪名,但是罪状叙述上一般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没有明确对“恐吓”下定义。如西班牙刑法典中在侵犯自由罪下设有胁迫罪和强制罪两个小章节对恐吓行为构成犯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胁迫罪一章中第 169 条列举以杀死、伤害被害人或其亲密之人或以侵害自由、贞洁、财产或社会地位等进行威胁的行为构成犯罪。 葡萄牙刑法典在第四章侵犯人身自由罪中规定了恐吓罪和胁迫罪。第 153 条规定,行为人以对被害人实行侵犯生命、身体、自由、贞洁、财产的犯罪为内容进行威胁并足以使被害人恐惧的,构成恐吓罪。若行为人以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容忍一定行为的,构成第 154 条规定

5、的胁迫罪。不同国家出于不同的国情需要,在恐吓犯罪的罪状上通过列举了不同的行为内容来描述恐吓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但是都并未对恐吓行为有明确的立法上的定义,把恐吓的解释问题抛给了理论界。 (三)量刑适用较轻缓 各国刑法普遍对于恐吓犯罪配置较轻缓的刑罚。例如, 泰国刑法典中第 309 条规定恐吓构成犯罪的要受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行为若符合本罪的加重情节,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再如,2004 年通过的新土耳其刑法典中第二章危害个人罪里设有专节保护自由法益,即第七节侵犯自由罪。其中第 106 条规定了胁迫罪。行为人以加害被害人或其亲属

6、生命、身体或者性安全为内容进行威胁的构成胁迫罪,受到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监禁的处罚。在恐吓犯罪的量刑上,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轻的是判处罚金,最重的是规定一定期限的自由刑。 二、恐吓犯罪立法例的差异性 (一)罪名体系上的不同设置 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通常将恐吓行为分为两种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第一类是单纯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的恐吓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在罪名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叫法,有的国家称之为威胁罪,有的国家称之为胁迫罪。例如, 法国刑法典设有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专章,为打击恐吓行为规定了威胁罪。而第二类做法是将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为、不为或忍受一定的行为而实施的恐吓行为规定为犯罪,有

7、的国家叫做强制罪,有的国家规定为强要罪,也有的称作强迫罪。例如, 捷克刑法典的侵犯自由罪一章中存在有关以恐吓方式强迫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规定,见于第 177 条强迫罪。少数国家的刑法则将上述两类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但根据不同情况判处刑罚。例如, 新加坡刑法典第二十二章恐吓、侮辱和骚扰罪中第 503 条对恐吓罪做了详细规定,第506 条规定了具有加重情节的刑罚。 (二)犯罪主体上的不同考量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恐吓犯罪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实施的恐吓行为构成犯罪,法人不构成此罪。但是法国新修订的刑法中则规定法人实施恐吓行为也构成威胁罪。例如, 法国刑法典设有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专章,为

8、打击恐吓行为规定了威胁罪。第 22217 条规定,行为人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为内容相通告进行恐吓威胁或者通告文字、物品或者其他暗示的方式相威胁的,构成威胁罪。若行为人以杀死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的,将受到更重的处罚。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法国现行刑法中法人也可构成此罪,见于 2001 年法国法律修订增设法人实施恐吓行为也构成本罪的规定。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犯罪客体上的不同保护 大多数国家把恐吓行为作为侵害人身权利法益的犯罪,一般将恐吓犯罪的条文至于保护个人权利的专章之下或者在保护自由法益的章节之下。意大利、土耳其、法国等国家都是如此做法。例如, 意大利刑法典重罪分则第

9、十二章侵犯人身罪中设有侵犯人身自由犯罪一节,其中第三目侵犯精神自由的犯罪里规定了各类损害精神自由法益的犯罪。以恐吓威胁手段进行犯罪的,可能构成第 610 条“私人暴力” ,第 611 条“以暴力或威胁强迫实施犯罪”以及第 612 条“威胁”之犯罪。 而有些国家则将恐吓行为规定为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例如韩国的刑法就是如此做法。韩国刑法规定的恐吓罪类似于我国刑法的敲诈勒索罪,其刑法第 350 条规定行为人以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向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交付财物或财产性的利益的构成恐吓罪。 还有诸如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既侵害人身权益又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例如,日本刑法第 222 条胁迫

10、罪规定,行为人以加害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为内容进行胁迫构成犯罪,处以 2 年以下的惩役或 30 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还有的地区刑法中将恐吓刑法作为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的规定。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规定 一是各国对于恐吓行为的理解和界定不一。有的把单纯的使被害人感到恐惧的恐吓行为认定为犯罪;有的则把以恐吓手段强迫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有的则把上述两种恐吓行为都认定为犯罪。 二是行为方式上,一般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示或暗示都构成犯罪,但是也不乏对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特殊处理的规定。在英国,用肢体语言使被害人感受到侵害的恐惧就有可能构成威胁罪。 三是恐吓行为的对象要求不同。

11、有的国家要求加害对象仅限于被害人本人;而有的国家则规定加害对象还包括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第三人;还有的则要求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皆可。 四是恐吓行为的内容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加拿大刑法条文中列举了以杀死、伤害被害人或其所拥有的动物,或者破坏其动产、不动产为内容进行恐吓行为的都构成犯罪。还有的国家则采用概括性的描述方式。例如,法国刑法规定对被害人以实施犯罪为内容相通告进行恐吓威胁的构成犯罪。 (五)犯罪情节的不同认定 一些国家的刑法中还规定了恐吓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的国家规定恐吓行为造成特定的结果要加重处罚;例如,新加坡刑法中就规定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或者造成财

12、产被火毁损的处罚比一般的恐吓犯罪更为严厉。有的国家规定对特定的行为手段加重处罚;如德国刑法中若行为人强制他人为性行为或强制孕妇终止妊娠或滥用其作为公务人员的职权或地位的则属于恐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有的国家对特定的目的加重处罚;例如,西班牙刑法中对以造成大范围恐慌为目的而实施威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些国家大多是在量刑上所作的情节严重的规定,反观我国现行刑法中恐吓型寻衅滋事罪中对恐吓行为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规定则属于定罪情节。 三、主要启示 各国普遍将恐吓行为入罪,表明恐吓行为会对精神自由法益造成严重侵害,有必要用刑法对其进行干预。许多国家未在罪状中明确定义恐吓行为,表明恐吓行为内容的解释空间充裕,随着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恐吓行为内容必然呈现出复杂性特点,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也不宜以抽象的概念生硬地定义恐吓行为。我国刑法将恐吓行为置于寻衅滋事罪下加以规制,其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构成恐吓型寻衅滋事罪要具备“情节恶劣”这一要素,因此,该量刑幅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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