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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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 前 言 4 月 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 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六方面减税举措,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本次减税的举措涉及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等。 国务院第 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 6 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 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 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 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 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

2、前扣除试点等 4 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 项延续减税政策。 一、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 17%、 11%和6%三档,取消 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 13%降至 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3、 自 2017年 1 月 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万元提高到 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 2017年 1 月 1日到 2019 年 12月 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 由 50%提高至 75%。 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 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 1月1 日起

4、,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 7月 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 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从今年 7 月 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 2400 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 2019 年底 将 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 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

5、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目 录 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 34号) 2.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11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6、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号 ) 6.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7.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3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20 号) 10.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33号

7、) 11.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737号) 12.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7 4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 2017 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8、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年 1 月 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 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9、2017年 5 月 2 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 2017 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 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 5 月 3 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

10、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11、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 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 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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