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共 宁 德 市 委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宁委教纪2014 13 号转发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 教育纪工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现将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教纪工 201417 号)转发给 你们,请参照 执行。中共宁德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 年 8 月 28 日2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闽教纪工201417 号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 步 核 实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各设区市教育纪工委,各高等学校纪委,有关厅属单位(学校):现
2、将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纪工委反馈。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 年 8 月 5 日3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纪委“四转一强” 要求, 强化教育纪检监察初核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现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纪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如下:一、明确任务案件线索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针对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
3、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程序。其任务是核实举报反映被举报人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判明是否构成违纪,是否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二、准备工作 (一)接收管理。案件承办部门对移交的检举控告材料或有关案件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进行登记,并严格做好保密和管理工作,不得失密或泄密。(二)呈报批准。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对检举控告等材料涉及的被查对象和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是否初核的初步意见。认为有必要进行初核的(即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样式见附件 1),连同受4理的线索材料一起呈报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
4、批。对于重要案件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和向上级纪委报告(样式见附件 2)。一般情况下,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应进行初步核实。对以下四种情形的举报材料可不需要进行初核。 (1)反映属于一般性工作方法、作风、态度的问题;(2)反映属于一些捕风捉影且又无法查证核实的问题;(3)已查证结案,举报人不满意,且没有新情况新问题又重复反映的问题;(4)反映属于一些众所周知失实的问题。(三)制定方案。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办案人选,成立检查组并选定负责人。检查组要认真分析研究线索问题,确定初核目的、方向和
5、任务,明确需要核查哪些内容、运用什么核查方法、采取何种保证措施以及注意哪些事项,必要时要制定初核方案,便于提高效率。初核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几个要点:初核依据(即有关领导批示),初核内容(即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指导思想和目的,方法与步骤,人员组织,时间要求、注意事项等。(四)草拟初核提纲。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针对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按初核对象分别草拟初核提纲。初核提纲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核查的问题或疑点,对需要澄清的每一个问题或疑点应怎样核查(即向谁核查,须收集到哪些5主要证据材料),核查方法,具体经办人,注意事项等。三、具体实施(一)明确核查内容。初核的具体实施就是为了证明事实
6、,依据规定采取必要的核查措施,调取有效证据的过程。首先要明确核查内容,核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被举报人的履历和一贯表现,包括其个人基本情况和简历、工作表现、社会关系和背景等。二是举报所反映问题的事实真相,包括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原因、条件、过程、情节、手段、后果等要素,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方面,扎实全面地做好查证工作。三是被举报人对组织初核的认识态度。(二)掌握初核方法。根据举报反映所涉及问题的大小、难易程度等诸多方面因素,可采取不同核查方式。对于普通的案件,如所反映的问题较为简单、轻微的,可采取公开核查方式。对于问题较为复杂严重的案件,则应采取秘密核查
7、方式,即先从外围核查,不与被初核人接触,尽量控制取证范围。具体可采取以下方法:通过秘密接触举报人,详细了解其检举控告的原因、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通过秘密接触知情人,争取得到其理解和帮助,进而主动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材料和线索;将核查工作暂时以一般性的工作检查作掩护,在不引起被初核人警觉的情况下,收集其违法违纪问题的证据材料和线索。(三)采取核查措施。初核过程中依据规定可采取核查措施主要有十二种:1查阅、复制书面材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62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或报送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必要情况。3责令停止违规或违纪行为。4责令不得毁损、变卖或转移钱物。5暂予
8、扣留、封存。6录音、摄像、拍照。7提请鉴定。8查询存款。9提请保全措施。10提请协助、配合。11 “两 规” 措施。12、 “两指”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前,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采取的措施条件消失后,应当及时解除该措施。其中需要采取查询存款、提请保全措施、提请协助等措施,应提请地方县级及以上监察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需要采取“两 规 ”、“两指”措施, 应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做好配合实施工作。初核期间,被初核人所在单位不得擅自批准被初核人出国(境)、出差、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对其突击调动、提拔、奖励、处分。(四)收集有效证据。初核工作主要是收集被初核人违法违纪的证据,采取核查措施的目的
9、也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证据的种类有:1.物证。2.书证。3.被举报人或被审查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受害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8.现场笔录。9.视听资料。收集证据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取证合法。包括取证的主体、程序、方法要合法。二是客观全面。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收集证据,不能主观想象、偏听偏信、随意取舍或断章取义;既要收集有错证据,也要收集无错的证据。三是主动及时。要抓紧时间、及时迅速地收集证据,防止有人故意毁7灭、隐匿证据或制造假证据,或因时间推移、条件变化而导致证据毁坏、消失、模糊。四、终结处置(一)作出核实结论。初核工作基本结束后,检查组应负责对初核的证据材
10、料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分析需核查的问题是否全部弄清、责任是否分明,所取得证据材料是否取齐、手续办理是否完备,判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构成违纪。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应作出核实结论。核实结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依据取得的有效证据,围绕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确定被反映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违纪及违纪的性质,不得夸大事实、演绎推断或主观臆断。如果被举报人属于单位或组织,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区分,并分别提出责任认定意见。(二)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部门在作出核实结论后,应相应提出处理意见。1、转立案。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
11、查。转立案区分为转本级立案和转下级立案两种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本级管理的干部或属下级管理的干部但案情重大的,转本级立案;属下级管理的干部,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立案查办。2、了结。反映的问题不实、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或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虽有违纪8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批准,作了结处理或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作出了结处理的具体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失实。即认为反映的有关违纪问题不属实,或基本不属实。反映问题失实而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消除或澄清。(2)适当处理。即认为反映的
12、有关违纪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被初核人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接或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包括:一般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即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或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纪行为,即纠正或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责令被举报人退出违纪所得;廉政提醒谈话,即直接由纪检监察机构有关领导与被初核人谈话,或请所在单位党委负责人与被初核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整岗位,免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名誉称号、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其他组织处理。以上各种处理办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
13、合并使用。需要向被初核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可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单位或党组织(样式见附件 3)。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对虽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但依法9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处理的,应以所在单位名义移送给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样式见附件 4)。3、移送司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以核查单位名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要求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样式见附件 5)。4、暂存。对于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线索不具体或发生年代久远,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作案件线索暂存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进
14、一步的核查工作。如采取核查措施能查清事实的,原则上不暂存。(三)形成初核报告。初核基本结束后,检查组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简称初核报告,样式见附件 6)。报告中应依据取得的证据,采取写实的办法,其内容包括被初核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以及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态度、纠正违纪行为、退出违纪所得、挽回损失等情况。参与核实人员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部门应对检查组撰写的初核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负责人签名后呈报领导审批。五、注意事项(一)准确及时。坚持快进快出,迅速组织实施,抓住一切有利时机收集证据,查清所反映问题的事实真相。(二)抓住重点。紧密
15、围绕检举控告材料所反映的有关问10题进行,对能够证明主要问题和事实真相的证据应深查细查,对与反映的主要问题关联不大的线索,不宜投入主要人力精力。(三)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准确、具体的原则,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被初核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被初核人无错或错轻的证据,力求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四)沟通协调。初核前,承办部门应向被初核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协调,争取得到有力支持和配合,同时告知做好保密工作。如果认为过早通报情况对初核不利时,也可选择其他适当时机进行通报。(五)保守秘密。对核查情况尽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对案件线索(含举报人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以及初核中新发现的线索,要作为密件集中管理,并及时向主管初核的领导报告。附件:1初步核实呈批表(样式)2决定初核前的报告(样式)3纪律检查建议书(样式)4向有关单位或党组织移送函(样式)5向司法机关移送函(样式)6初核基本结束后的情况报告(样式)7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初核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