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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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综述摘 要:为了促进贸易、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WTO 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包含了环境产品贸易议题。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研究已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现实课题。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与相关实证研究的结论,不仅对各国的贸易政策取向产生影响,也对各国实施的可持续发展宏观政策提供积极的启示。研究国内外研究文献,努力探索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渊源,归纳分析相关的研究成果,为探讨我国参与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奠定基础。 关键词:WTO;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40-03 一、WTO

2、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由来和进展 (一)WTO 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由来 2001 年 11 月,WTO 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 “贸易与环境”议题是 WTO 新一轮谈判的唯一新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多哈宣言第 31、32、33 段。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贸易与环境”这一崭新议题的重要谈判内容之一。2002年建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TNC)专门负责新一轮谈判的组织指导工作。在 TNC 的授权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就多哈宣言第 31()段内容中要求各成员“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重点谈判。本文仅

3、限于研究 WTO 环境产品贸易的谈判。 (二)WTO 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进展 从 2001 年起,CTESS 进行了长达 10 年多的有关环境产品的谈判。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国际公认准则的缺乏,因此,在环境产品的定义过程中遭遇到许多困难,各成员对环境产品的概念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来看,CTESS 有关多哈宣言第 31()段内容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 WTO 自身的环境产品清单上。截至 2010 年2 月,日本、新西兰、美国、卡塔尔、加拿大、欧盟、韩国、瑞士、中国台湾、菲律宾、阿根廷和沙特阿拉伯等 12 个成员已经向 WTO 提交了具体环境产品清单,并希望能通过环

4、境产品清单的提出,加快成员界定削减关税的商品项目的讨论,以利于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的进行。 自 2001 年起的历次 CTESS 与技术讨论会议都是以清单方式作为主要讨论议题。由于 WTO 建议的环境产品清单中包括了很多发达成员出口获利的产品以及为数不多的几种发展中成员能出口获利的产品,致使原来保持观望与中立的发展中成员已逐渐对清单方式与清单内容表示失望。2006 年度 CTESS 的谈判发生重要转变,共有 14 个发展中成员明确支持以环境项目为谈判方式,使得谈判内容可能会由环境产品清单转向讨论环境项目的执行方式。针对局势的转变,部分支持清单谈判模式的成员组成“环境产品之友” (FEG) (包括

5、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澳大利亚及中国台湾等十个主要工业化成员)于2009 年 10 月整理提出一份项目较少且较不具争议的清单,以提高多哈回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另外,气候变迁为环境产品谈判提供了新的契机。2007 年 12 月,美国和欧盟对包括有风力涡轮、氢燃料电池与太阳能热水器等 43 项气候友善产品(Climate-friendly goods)提出关税减免。2010 年 2 月,在 WTO 举办的 CTESS 对于环境产品自由化的讨论中,气候变迁成为各成员新提案的重心。 由于环境产品清单的确定与各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要真正形成 WTO 自身的环境产品清单,

6、对不同环境产品关税减让及对发展中成员的优待等问题仍然需要长时间艰难的谈判。 二、国外关于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综述 自 2001 年 WTO 多哈回合谈判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之中,有关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研究已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现实课题。国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已产生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述相关的研究结论。 (一)对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研究 国际上,一些国际组织很早就开始关注环境产品贸易领域,进行了相关研究。关于环境产品描述的文献最早出现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关贸总协定(GATT)文件中(MTN.GNS/W

7、/120,1991) ,其中列出了环境产品的具体分类。1996 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组织开展了一项全球环境产业的研究(OECD,1996) ,对全球环境产品市场状况有一个初步描述和研究。接着,比较有代表的文献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开展的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产品问题(UNCTAD,1998) 、OECD 与欧盟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环境产品产业数据收集和分析手册(OECD,1999)等。OECD(贸易与环境工作文件 No.2005-04)比较了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中所使用的两个环境产品清单(OECD 清单和 APEC 清单) 。这两个清单产生于 20 世纪

8、 90 年代,在 WTO 谈判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该文总结了两类清单的共同点,解释了两者的重要差异。OECD(贸易与环境工作文件 No.2005-05)考察了 WTO 环境产品谈判所出现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相关的问题,如环境产品清单的确定,环境产品的“双重用途”问题等。作者借鉴以往贸易自由化协议的谈判和实施经验,探讨了这些现实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也分析了协议达成前所需要解决的程序和制度问题。OECD(贸易与环境工作文件 No.2005-06)在多哈发展回合和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下讨论环境友好型产品(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

9、ducts) ,评价了现有定义,列举现有产品的编码,明确 EPPs 的种类。对三组产品进行了案例分析,研究特定国家和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成本和收益,并分析了关税进一步削减的可能性以及给南南合作带来的机会。ICTSD(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2008 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贸易与气候变化研讨会上强调一种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区域贸易协定(RTAs)或双边贸易协议来实现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 与此同时,国外一些学者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现状和谈判也进行了相关研究。Robert M.Hamwey (2005)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产品的动态贸易机会,并得出结论认为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同时,环境产

10、品贸易自由化应该是可选择性的,即允许每个国家从 WTO 清单中挑选最合适的子集产品来实现关税减让承诺。当然,还应制定特殊待遇条款作为 WTO 协议的一部分,以保证谈判最终的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灵活的选择可自由化的产品。Robert Howse,Petrus B.van Bork (2006)从动态技术变化的分析角度出发,对现有的 WTO 环境产品清单方法的不足从环境产品具有多重用途的问题、以 PPMs 为基础的 EPPs 问题、解决技术变革的问题等角度出发提出改进对策。Edmundo Claro 和 Nicolas Lucas (2006)认为,一国环境目标可以独立于 WTO 谈判,通过单边或双

11、边贸易自由化来实现。在选择具体贸易自由化模式之前,一国应清楚其参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所追求的目标。如果国内环境目标比关税收入更重要,同时还需要促使国内企业与国外生产者竞争,则单边或双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可能比长期的复杂的多边谈判更好。Vicente Paolo B.Yu (2007)建议,亚洲发展中国家在参与 WTO 环境产品谈判时,采用一种建立在 “肯定性清单” (positive list)战略上的谈判方法。同时,亚洲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确保特殊差别待遇的原则在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二)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影响的研究 UNCTAD(2003)对印度、墨西哥和哥伦比亚环境产品市场

12、现状和特征进行了分析,讨论了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和意义,分析了各国环境产品优势产业,提出了促进国内环境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努力求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产品贸易和谈判的平衡。OECD(2004)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影响进行了国别分析,这些国家包括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韩国、巴西、智利、以色列 6 个国家。该研究分析了六国环境产品市场变化的主要决定因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环境产品贸易。Maxine Kennett 和 Ronald Steenblik (2005)对包括巴西、智利、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等 17 个国家的环境产品部门进行了综合研究,并分析了决定环境产品需求的

13、主要因素包括一国经济状况、人口数量和人口增长、环境状况、相关利益者等。Rokiah Alavi(2007)针对亚洲国家挑选了 4 个主要的环境产品市场(包括污染减缓和处理设备、风涡轮、生物燃料、木材和木质产品市场)为研究对象,使用案例分析法,研究亚洲国家在主要的环境产品市场上面临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影响。Veena Jha(2008)以WTO 文件 JOB(07)54 (WTO 2007a)中所列“153”个环境产品清单为基础,着重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品贸易进行了实证研究。该研究以关税、GDP、外国直接投资、国家的环境绩效指标,以及一国具体的技术援助项目等因素作为解释变量,

14、选取 10 类环境产品(包括空气污染控制、固体和有害废弃物管理和可循环系统、土壤和水的清洁与整治、可再生能源成套设备、热能和能源管理、污水管理和直接饮用水处理、环境友好产品、自然风险管理、自然资源保护、噪声和振动减缓设备)作为被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模型进行,通过研究变量之间的依存关系来探讨决定环境产品贸易流向的各种宏观经济因素。 这些研究结论可以为正在进行的环境产品谈判提供有用的见解,也将有助于增加制定环境产品贸易的政策举措。 三、我国对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相关研究 总的来说,我国对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关注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较晚,研究成果也较少。梳理国内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我国

15、关于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理论探索。 (一)对我国参与 WTO 环境产品谈判的问题研究 我国一直参与 WTO 环境产品贸易谈判。在环境产品的界定方法上,我国建议采取清单法,并于 2004 年 7 月向 WTO 提出环境产品清单的方案,即由共同清单(common list)和发展清单(development list)组成。共同清单包括所有获得 WTO 成员一致公认的环境产品 lines,on which there is consensus that thFor the products in。对于这一共同清单的产品,成员国都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发展清单

16、将包括那些由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共同清单中挑选出来的部分产品以获得单方的优惠待遇。但是,我国没有提出共同清单与发展清单之间的数量关系,以及共同清单与发展清单应包含的具体产品,所以这个主张实际上没有解决实质问题。 国内一些学者研究了 WTO 环境产品的界定方法,包括清单方法、环境项目法和综合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参与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情形分析了我国谈判面临的主要焦点问题,包括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方法界定环境产品的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方面普遍具有比较优势的环境友好产品的争议问题、WTO 的环境产品清单中一些产品具有多种用途的问题,以及是否该将生产和加工方法作为确定环境产品的

17、标准之一的问题。 对此,魏艳茹(2008)从法律角度提出我国的对策。第一,就 WTO谈判而言,我国应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提出鲜明的谈判主张,只同意就我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环境产品进行自由化。第二,由于我国的环境产品在南南贸易中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故我国应考虑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绕开 WTO 谈判僵局,直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区域性的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边永民(2006) 、陈燕(2008)认为,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些对我们有利的确定环境产品的标准。比如,在确定环境产品时,应避免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不接受多种用途产品列为环境产品;扩大环境友好产品在清单中的覆盖范围。此外,我们要积

18、极取得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如我们还必须了解一些产品分类的知识,把我国根据清单方法提出的环境产品都纳入到海关的产品税号体系中。 (二)对我国发展环境产品贸易的研究 陈燕(2008)研究了国际环境产品贸易对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意义,认为我国在国际环境产品贸易中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市场特点,迅速提高自己的环境技术水平与环境技术开发能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节能型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可持续林业产品行业具有比较优势,存在巨大的潜力和机遇。钟娟(2010)分别从关税收入、国内产业和国际经济政治利益等多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同时使用 SIAIC 方法(可持续影响评价方法)比较环境产

19、品与服务传统定义、分类与广义定义、分类下的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万怡挺(2011)以环境产品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多哈回合环境产品谈判中我国的攻防利益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推动我国环境产品贸易发展过程中,国冬梅(2005)对我国环境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从政府角色和作用的定位、行业协会的作用及国内相关部门的协调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四、评价 随着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也越来越丰富。通过对以上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研究有不少具有价值的研究结果。首先,多数学者研究并得出结论,认为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能给发达国家

20、和发展中国家带来贸易利益。其次,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环境产品贸易谈判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并结合技术变革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积极研究各种解决对策。再次,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面临的主要贸易壁垒问题不是关税壁垒,而是非关税贸易壁垒,如海关及行政手续、TBT、SPS 手段等。最后,决定环境产品需求的主要因素也得到许多学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虽然目前的研究有不少有价值的研究结果,但还是还存在诸多不足。受不同国家和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再加上各个学者的研究目的、分析方法、获取的数据以及建立模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结论也会不同,有些结论还不具普遍性。除之外此,对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

21、存在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还表现在:(1)理论研究方面缺乏说服力,特别是环境产品定义的界定和环境产品清单产生的程序和机制上,所依据的理论框架是 APEC 和 OECD 清单,然而 WTO 多数成员认为此清单有益处,但不权威。 (2)理论和实证研究多是以发达国家为背景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使得结论的普遍性值得怀疑。 (3)实证研究中缺乏对相关数据的获得,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这样就削弱了相关实证研究的可信度,而且数据可靠性的差异也使得结论变得难以确定。 我国在 WTO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起步相当晚,研究深度也不够。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水平还不高,对环境产品

22、贸易自由化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数据收集也相对落后,给我们在实证方法、变量选取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进一步的研究带来了困难。但是,由于我国的进出口规模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应该更加重视环境产品贸易及对外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因此,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已成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Edmundo Claro,Nicolas Lucas.Trade Flows and Domestic Policy Considerations in Environmental GoodsJ.ICTSD Programm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200

23、6, (10). 2 ICTSD.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Environmental Goods for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textEB/OL. http:/www.ictsd.org/. 3 Maxine Kennett,Ronald Steenblik.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ervices:A Synthesis of Country StudiesN.OECD Trade and Environment Working Paper,2005-03-10. 4 Veena Jha.Environmental Priorities and Trade Policy for Environmental Goods:A Reality CheckJ.ICTSD Programm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2008, (9). 5 Robert Howse,Petrus B.van Bork.Option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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