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摘 要 民事诉讼证据之采纳与析出是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之目的和归属,海事船舶碰撞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之辨析亦不例外。但由于船舶碰撞诉讼其固有的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定属性,决定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必须采用相应的特殊证据规则。 关键词 船舶碰撞 诉讼证据 证据辨析 作者简介:邬辉林、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5-02 船舶碰撞是众多海上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相互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另又规定:“
2、虽然实际上没有发生接触,应当依照本章(船舶碰撞)规定负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在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中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及最高院的规定已经明确船舶碰撞不仅仅包括接触性的直接碰撞,还包括非接触性的包括浪损、避让损害等众多非接触性的碰撞形式。如果说直接碰撞还能通过痕迹鉴定等科学的手段获取客观的证明证据,那么间接碰撞获取证据的途径就相当匮乏了,要从这些相对匮乏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辨析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碰撞多发生于环境变幻莫测的海况中,由于水流、惯性、天气状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很难象陆地上的车辆碰撞事故那样能较
3、完整地固定地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相关的证据可能灭失也可能呈现与事故发生时完全不同的变化。另外,在间接碰撞案件甚至有些直接碰撞中根本没有碰撞发生的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已经灭失,那么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成为了认定碰撞责任的重要证据,而这些法律文件由于涉及众多的人因性因素很容易被伪造或毁灭。同时,船舶碰撞中确定责任等因素的证据还涉及众多的航海技术、造船技术及气象学等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也间接造成船舶碰撞证据的获取及采纳的特殊难度。以上船舶碰撞事故的特点,决定了船舶碰撞证据除具有普通民事证据所共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有的匮乏性、证据单一性、易逝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基
4、于船舶碰撞证据的上述特点,在船舶碰撞诉讼过程中对于相关诉讼证据的辨析显得更为重要。本文主要对船舶碰撞诉讼过程中,据以定案的三方面的主要证据海事行政部门的行政证据、海事法院收集和获取的证据及诉讼当事人所收集的相关证据的采纳和析出进行逐一分析。 一、海事行政部门的行政证据在船舶碰撞诉讼中的辨析 海事行政部门作为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是处理船舶碰撞事故确定事故责任的最重要的职能机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最早介入事故调查的往往都是海事行政部门。其通过为碰撞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船员、现场见证人员制作事故调查笔录、保全事故船舶的相关法律文件、航海文件等手段第一时间将事
5、故发生的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化和明晰化。 海事行政部门获取的相关证据可以说是最直接、最及时也是相对真实程度比较高的证据材料,但并不能据此就不加任何质证地在海事船舶碰撞诉讼及判决过程中予以全盘采信。 首先,海事部门由于其行政机关的固有属性,决定其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最直接目的就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以确认事故发生的责任及海事违法性,并据此作出事故认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如诉讼证据所要求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区分损失程度及证明力盖然性。 其次,海事行政部门所收集和采纳的相关证据完全是根据当事人单方面的陈述说明及现有的客观证据所做出的判断,其所涉及的人因性影响因素较多,由于没有
6、经过事故利害相对人的辩证其在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 另外,海事行政部门主动介入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及其行政化的本地属性,在我国腐败不能完全根除和地方保护主义仍然较为猖獗的今天,其公正性往往成为诟病,诉讼过程中全盘采信该行政证据将使人民法院这一维护正义的最后堡垒的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 正是基于海事行政证据上述的属性,决定其在诉讼过程中不能不加辩驳地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原因的唯一性证据材料。也正是基于此,船舶碰撞诉讼过程中,对于海事行政部门收集和采纳的证据材料以及海事部门据此作出的海事处理结果报告书等具体行政法律文书只能作为普通的证据材料由诉讼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而法庭亦只能依据法庭辩论及
7、证据质证的结果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作出相应的判断和辨析,切不可先入为主地认定海事行政部门对于相应的事故的处理结果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就能完全体现该起事故的事实真相和法律准则,这样的结果只能使人民法院沦为行政的附庸,最终丧失法院作为公正和法律的捍卫者的终极底限。 二、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之辨析 (一) 海事事故调查表法律性质之辨析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作为海事诉讼程序法独创的特殊证据制度,对于其性质之界定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陈述”还是“自认”包括学术界和法律事务界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8、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海事事故调查表属于当事人对发生船舶碰撞基本事实的陈述”似乎已经明确调查表作为“陈述”的属性。但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该法律对于调查表的论述却完全符合“自认”的特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能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部分或法律已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对于海诉法已经比较明确规定的事项,最高院基于其特定的考虑所作出的与之相反的说明其效力有待商榷。 海事事故调查表是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海事诉讼的特殊属性,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初步文书制度的基础上所独创的海事诉讼证据特殊制度,其本意是为强化当事
9、人的举证责任义务,弱化人民法院的主动追诉的形象,树立人民法院客观中立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海事事故调查表的性质应界定为“自认” ,当事人对于自身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对于其向法庭所作的不利于自己的表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海事事故调查表“自认”属性的明确,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刻意的篡改和伪造证词及证据,其与海诉法所确立的诉前证据保密原则相互配合才能更为有效地维护海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船舶碰撞诉讼中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权之辨析 根据我国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人民法院只要认为有必要就能依据职权对其认为需要的证据进行收集,但基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海诉法时对于人
10、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权未作任何规定。 有观点认为,海诉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其虽未规定人民法院的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但人民法院依据普通民诉规则仍应拥有该职权。但笔者认为,海诉法立法本意就是为了弱化人民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予以了明确,所以人民法院在海事船舶碰撞无权主动追查证据。况且,船舶碰撞事故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已经经过海事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相关能获取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应该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再行依职权收集证据一来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同时由于海事船舶碰撞证据的易逝性等特
11、点往往收集到的证据早已与证明事故成因及责任原始证据大相径庭,不但无助于查明事实真相,反而有可能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影响审理的公正性。对于有观点担心,会有当事人基于某种诉讼目的刻意隐瞒、伪造和毁灭相关的证据材料,笔者认为海诉法对于证据规则中所采用的证据庭前保密制度及优势证据规则已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人民法院只需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船舶碰撞诉讼的特殊性采用相应的证据辨析规则,对相关的证据去伪存真必能查明事实的真相,对所涉及的诉讼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在海事船舶碰撞中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职权,并不否认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毕竟在当前的法制社会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很
12、难得到完全的保障。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收集证据之辨析 海事船舶碰撞诉讼中所确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证据原则,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律师调查取证权力保障的缺位甚至是束缚造成现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海事船舶碰撞诉讼中很难有所作为。 对于确认和区分船舶碰撞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船舶碰撞事故证据的匮乏性、单一性、易逝性及专业性等特殊属性,造成事故发生较长一段时间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再由当事人针对海事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报告举出相异的证据材料不太现实。因此,现阶段对于区分事故责任的证据还是主要以海事行政部门的报告为主,但并非当事人在该部分的证
13、据收集和辨析过程中就无所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就其所无法单独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取,对于相关专业性的议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引入专家的观点或申请专业技术鉴定,并且对于海事行政部门相关证据中所存在的异议点在诉讼过程中还应进行有效的质证,使人民法院能明晰事实真相,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损失赔偿证据的辨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但亦由于船舶碰撞事故的特殊属性,特别是在船舶碰撞沉没的事故中,要求原告对于损失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现有的一些船舶碰撞诉讼判例,对于船舶碰撞损失的证据应当适用“优势证据原则”及“合理性原则”予以辨析和采纳,首先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如果被告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海事法院应当依据现有的证据再参照合理的情况及适时引入专家的意见结论及鉴定报告对具体损失予以相应的确认。 综上所述,正是基于海事船舶碰撞的特殊属性,造成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必须引用前文所述的特殊的辨析原则进行合法、合理的采纳和辨析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以促进我国海事事业的平稳安全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