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法律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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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法律问题分析摘 要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步骤之一,其工作成效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儿深远。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 三农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系黄河科技学院 2012 年校级人文社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KYSK201229。 作者简介:韩瑞萍,黄河科技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74-02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问题是相

2、当复杂且纷繁的,它主要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个层面的确权登记和发证问题,国家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集体土地确权的相关事宜,联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的法律文件。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农业建设作为国家的立国之本和安全的保障,涉及到亿万农民朋友的自身权益和利益,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影响巨大,通过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提升农民的物权意识,对有效解决土地纠纷有很好的功效,也有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3、的过程也是对集体土地进一步核实权属,面积和用途以及建立档案的过程,从而有助于更好的明细确立农民集体和土地间的权属关系。如此便能更好的激发农民保护土地,科学种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在法律上应坚持原则 (一)定位合理原则 所谓定位合理要做到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工作,一切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夯实三农发证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证所作出的重大决策,该意见集中解决的是农

4、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相关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的问题。在起草该意见的过程中广泛吸收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合理化建议,经反复磋商探讨,并咨询和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的意见而最终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土地集体确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全国各地千差万别,通过该意见是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的,因此在定位上一定要坚持面上积极推进,点上留有退路,把一些更加具体和实际的问题留给地方去解决,在法律层面允许地方细化政策。 (二)范围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及发证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农村的集体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的土地。但目前在全覆盖的过程由于土地与林地,草地登记

5、发证的衔接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坚持土地登记证书和其他证书的关系,做到亲密有间。 (三)主体明确的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发证到底是以村还是以组为单位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10 年出台的意见对此也并没有做出绝对的和一刀切的规定,而是严格遵循一人一证的原则。另外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属于村一级的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集体所有,属于乡镇一级的应确权登记发证给所对应的乡镇一级集体所有。通过这次调整,以往任何一刀切和胡乱摊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做法都是违法的。 (四)焦点对应原则 土地登记和确权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法律性。 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将严厉打击那些以土地登

6、记为幌子来合法化集体土地的违法现象,规定必须先依法处理后才可确权登记,对于擅自通过村改居或借户籍管理制度的漏洞经非法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或非法租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另外对于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查明情况认定合法后才可登记和发证。对于执法犯法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下面就以撤村建居为例子来说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在撤村建居后有有一部分集体土地依旧保留集体土地的现状而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因此依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条款应对以上现象把握以下三个方向:第一若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必须要经过合法程序和唯一的途径,及通过征收来实现;第二对

7、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所属的农民必须应全部转化为城镇居民;第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只能给农民,不能给非农集体。 三、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紧缺的问题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的现象,由于生产力低下,农民的收入低微,以及当地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的安排和政策,导致很难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识上的不到位和缺失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会有很多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观念处在极为保守的状态,他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全体成员所共有的,对于集体成员个人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在实际的操作的过程中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不主动和积极,抱有不合作的态度

8、。 (三)实际操作中确权难度较大 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以下状况,例如由于土地权属档案资料的遗失或本来就没建档等原因,很难按现有的新政策和制度来确权,导致土地权限模糊不清而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矛盾和冲突,这给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法律问题的策略探讨 (一)明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确切范围,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应细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对于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用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最大限度的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做到百无一漏。 (二)严格依照

9、现有法律法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在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应本着尊重历史,遵照法规,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来开展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另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有人民政府和行政单位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调解书,法院的判决等文件,以及当事人间的协议等等。在确权登记和发证的相关问题的解决中务必要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步伐 在农村地籍调查

10、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相关的标准和依据,力图做到权属合法,界限清楚,面积精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相关资料和已有的调查结果的同时,以大比例的地籍调查为基础,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以及地类等形成科学完善的地籍调查结果,从而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相对应的农民集体 在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严格遵循村民自治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所有具有所有权的村民手中。土地权属界线存在于村民小组的应确权给村民小组的农民所有,发证也应属于小组村民集体;土地界线不存在的但得到大

11、多数村民认可的,应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确权到所有村民共有,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划分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应有其经济组织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相关证书,对于没有或不健全的村民小组组织应有上一级的村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相关证书。 对于正在土地整治或依法进行城乡建设用地试点的,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的不变性。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土地,只做调查不可登记和发证,但在调查统计时应标明原农民集体的名称和相关的信息。 (五)严格依法规范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标准来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以及移民迁建等造成的非农民集体的成员,

12、应在符合当地规定和计划的前提下并经本农民集体多数成员同意及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确权登记并发证。另外对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居民因继承而另占有宅基地的也可登记确权。还有对于没有权属证明的宅基地应当在第一时间查明历史使用权情况和当前的现状,再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一月之内无异议的经乡镇和县政府审定合法的确认为宅基地使用权。 (六)认真履行好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例如村委会办公室,村卫生院,乡镇企业等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权到每个权利主体。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和对违法用地没经过依法处理而确权登记发证,例如

13、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村改居等政策空子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人员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信息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善化管理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和网络信息化建设,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的参数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稳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动态化查询系统,从而进一步提升对土地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另外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全面的彻查和完善现有的土地资料,凡是经检查有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应尽快查漏补缺,对发现有错误的要及时更正和完善,各地都有做好集体土地登记相关资料的搜查和整理工

14、作,以保证土地资料的全面和科学,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法律问题的相关工作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应进一步扩大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力度,建立和土地登记想衔接的承包经营权,林权和草原确权登记的制度,避免三者在土地确权是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其次是出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来依法规范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温室杨.集体所有土地物权形态剖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 2尤建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内涵与性质的探讨.上海管理科学.2009(9). 3韩松.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保护之协调.法律科学.2009(1). 4于碧华.关于我国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方向.攀登.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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