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制度 竞争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 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适用
2、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适用除外
3、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 (1)有效竞争原则。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2)适用范围与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原则。由于经济的发展目标不同各国对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也不同。例如美国 1890
4、 年谢尔曼法规定禁止任何垄断,1914 年韦伯- 波默林法案 规定对外贸易免受谢尔曼法的制约,这些适用除外的范围发展变化无不说明了适用除外制度是根据本国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国际形势的发展来及时作出调整的。(二)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研究表明垄断既有限制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垄断不一定会导致经济的低效率与浪费,有时反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2)适用除外制度的法理基础。法的价值是不同层次的、多元的,对多元法律价值的评价和选择是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垄断法的组成部分正体现了这一点。 (3)适用除外
5、制度的道德基础。反垄断法的立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基于理性考虑,人们普遍认为律师、医生的工作具有崇高性,他们更应具有职业道德,不能片面地追求利润,他们之间的过度竞争只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许多国家都将自由职业者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 (三)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目标分析 (1)社会公益价值。反垄断法作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有效竞争。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在某些行业领域能克服竞争所带来的弊端。如在邮电、铁路等公用事业行业允许存在垄断,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2)效率与公平价值。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把效率作为配置社会资源标准
6、,增加社会财富,这样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会导致贫富悬殊和两级分化。这就需要法律来缓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增强其互补性,实现两种价值取向的理性平衡。 三、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实践 (一)立法模式 美国从 1918 年的韦布波默伦法到后来的 1984 年的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 ,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判断方法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欧盟关于适用除外的规定主要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81 条规定的一系列豁免条例;日本关于适用除外的规定主要是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从第 21 条到第 23 条规定了适用除外的几种情况。还有 14
7、部单行法规,如保险行业法 、 航空法 、海上运输法等,主要涉及价格、数量或销售方法等的卡特尔行为。 (二)一般适用范围 (1)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行为。从大多数国家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适用除外主要在这五个行业:自然垄断行业、农、林、渔、牧业的某些行为、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对外贸易领域的某些行为 (2)特定主体的行为。包括工会、消费者协会和特定企业组织,这些组织和人员豁免反垄断法是由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的。 (3)特定类型的行为。该类型主要是各种卡特尔行为,是因为它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符合一个国家政策的需要,当该行为得到豁免的理由消失,国家便会恢复反垄断法对它的适用。 (三)程序控制 (1)事后审查
8、主导模式。在卡特尔适用除外程序方面,美国采用此程序。美国主管机关不对限制竞争协议进行事先核准,参与者也无须进行申报,法院在卡特尔行为发生后进行审查。 (2)事先核准与事后审查结合模式。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得核准后才可试用豁免。在事后如有违反,则必须取消豁免。 四、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了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国家垄断行业允许适用除外;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农、林、牧、渔业的豁免;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了对外贸易豁免;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豁免。从内容上看,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规定不够全面;机构上多分配于国务院各个部门,造成多头管理,程序上未对适用除外条款的具体适用进行规定,对此,我国适合采取混合立法的模式:对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专章规定;制定专门的单行例外法律;在其它相关法律中予以例外规定。对于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适用除外的条件,还应确立一个具体标准。在执法机构上设立一个独立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在程序上进行申请、审查、批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