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商标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摘 要 商标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已有成果的一种窃取,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对正当权利人、消费者、法律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侵犯,然而法律固有的缺陷并不能完全遏制这种行为,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进行保驾护航。 关键词 抢注 品牌 诚信 作者简介:曹立营,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务与安保系,司法警务专业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司法警务。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23-02 一、前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可见我国商标专用权的获得
2、采取“注册原则” ,这就导致了抢注商标这种行为的产生。 “抢注商标”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指抢先于他人注册未被他人使用过的商标,另一种含义是指,抢先注册他人使用过的商标。前一种抢注当然无可厚非,反而更能凸显出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而后一种含义下,抢注他人商标一旦得逞,他人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反而侵害了被抢注人的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将泛滥成灾,市场秩序将会紊乱。 二、商标抢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最终目的,而抢注注册商标的行为会背离法律的目标。 (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不能保证商品原有的质量。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是原使
3、用权人依靠产品的质量获得的口碑,而抢注人一旦获取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就获得了改商标既有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基于对该商标的信赖利益继续购买该商标的产品,却并不能保证该商标仍能继续保持它原有的质量和性价比。许多投机取巧的人看到了抢注带来的便捷利益,便投机取巧,利用商标现有品牌效应而提供产品和服务,但不思进取,把希望寄托在掠夺他人现有商标的基础之上。任由这种现象的蔓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影响了产品质量的继续提升。原使用者对于辛苦创下的品牌必然尽心维护其声誉,鞭策、激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原有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品牌所代表的产品形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优
4、质的产品和服务。抢注是对别人劳动果实的一种窃取,这正当的获利方式将不利于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侵害了原使用权人的正当权利 恶意抢注商标实质上是盗用他人既得利益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打响品牌是市场经营最关键的一部,消费者都有着品牌依赖心理。一旦品牌打响,品牌形象会不断升值,企业效益也会越来越好。所以商标抢注给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第一,原商标使用人丧失了该品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旦商标被别人抢注,商标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第二,继续使用该商标会面临侵权风险,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人损失。第三,想要继续合法使用,只能与注册人商量,以高价买回商标使用权,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第四,放
5、弃该商标会丧失已有的市场份额,且前期投入和品牌打造都付诸流水,丧失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而重塑一个品牌代价高昂。 (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首先,商标抢注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过多的商标被注册,如“鸟巢” 、 “水立方”等,是公共资源的一种闲置和浪费。而想要获取这些品牌的企业就必须花大价钱购买,削弱了良好品牌的使用力度。 其次,抢注商标的回赎不利于原使用人市场份额的扩大。许多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只是为了转让他人而获得装让费,原使用权人要想继续使用该商标,若走法律程序或支付高额转让费都会使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分身乏术,阻碍了企业发展的进度。 再次,阻碍了品牌市场的构建。一方面注册人和使用人的不同不利
6、于企业品牌保持统一性。商标使用权人的更换不利于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提升,从而不利于知名品牌的持续性建设,从而不利于我国品牌市场的构建。另一方面,外国对我国商标的抢注会形成贸易壁垒,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产品走出国门,不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侵犯了法律的权威 一方面,恶意抢注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成功削弱了商标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力度,削弱了消费者和商标原权利人对法律的信赖,不利于法律运行的效果,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得不到体现。 另一方面,大大加重了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负担,使其捉襟见肘,疲于应付,降低了司法办案效率,诉讼时限的拉长不利于企业和消费者正当权利的保护,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7、。 (五)外国商标在华抢注的成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我国加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 ,该公约规定,凡是他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即使还未注册,别过也不得抢注,然而抢注他国驰名商标的事件在我国境内时有发生,一些国家甚至专门设立了商标侵权调查组到我国调查对该国的商标侵权事件,这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信誉,不利于我国品牌走出国门,不利于我国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因此,即便有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制,仍需要诚实信用观念的构建,在让他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有意识地在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谋求自身利益。 三、法律规定的缺陷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 我国法制工作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经济的迅速
8、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变迁使得法律与现实需要脱节,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和不全面的固有缺陷,所以不能仅以之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唯一标准。 (一)法律适用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会弱化对商标权的保护 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是有地域和时间限制的,地域限制体现为某一商标在某个或某些国家地区能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得不到保护。时间限制体现在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法律的制定往往又具有滞后性,在某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可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规制。例如我国原有商标法就缺少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定。新修订的商标法第 31 条才增加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9、的规定。 由于我国经营者以往商标意识较为淡薄,而法律规定又具有局限性,导致许多已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被他人或他国抢注,导致我国经营者或者退出了对该国市场的进军,或者为继续使用该商标付出了高昂代价。如著名的西门子公司抢注我国海信商标,在德国抢注我国东林公司 firely 商标就是典型,给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上了惨痛的一课。 (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漠视会导致法律的孤立性 在商标专用权的获得方式上主要采取两种原则,一是“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人就同种或同类商品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商标局会对申请在先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和公告。与之对应的就是“使用在先”原则,该原则不考虑商标申请时间的先后,而
10、以商标使用先后作为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使用在先的人才能成为商标专用权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都是“申请在先”原则。 单从法律的文字性规定来看,法律奉行“先申请先得”的观点,如果不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就会形成法律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鼓励的表象,会形成人们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赞同与支持,形成“商标抢注是具有市场竞争意识,是值得鼓励”的错误观点。事实上,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在最初使用商标之时就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而在先的使用者一开始未申请注册并不等于他之后不会去申请,更不能说他放弃了该项权利,法律也不能就此剥夺了其申请的权利。因为这种单以“申请”作为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会助长那些企图通过走投机的捷径,
11、不劳而获的不正之风,反而会违反了法律保护公平竞争和公序良俗的宗旨,歪曲了法律的应有之义。 法律规定的商标权“申请在先”原则,避免了“使用在先”进一步带来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的现象,也避免了对商标的使用证明难的问题,但“申请在先”原则又存在导致商标抢注行为泛滥的弊端。如果不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完善原则的含义,将难以遏制申请在先原则带来的弊端。法律的使用将难以达到规制市场秩序的应有效果,商标法不能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商标注册的规定便失去了意义。 此外,那些认为抢注行为合法合理,无可厚非的人还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事实上,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道德是法律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法律得与失的评判标
12、准,法在运行中离开了道德伦理的辅助,是不完备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律补充和社会主义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法律的实质正义观念下形成的,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从事民事活动,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维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融合在一起,赋予法律条文极大的弹性,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调节,体现了实质正义的本质要求。 (一)确立了行为正当性的双重标准 作为市场经济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了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中的善意性,不损人利己,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了准则性标准,是对法律的补充与完善。该原则更强调实质正义
13、,只有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发才是良法,民事行为只有合法又符合该原则才是正当的。即判定某一行为的正当性不仅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标准,还要考虑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符合了该两重标准,该行为才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按照该标准,使用者使用和宣传了该商标,对该商标付出了劳动和投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该商标应属于使用者的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借商标抢注掠夺他人的劳动成果。 (二)从大局上加强了部门法律对市场的全面保护功能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权利人不能以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自己的权利诉求,也会基于诚实信用作为民商法部门的帝王条款的准则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得到诸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制
14、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律的本意是不支持恶意抢注行为的。有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功能,法律对此行为并非无能为力,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弥补单一的“申请原则”导致商标抢注行为的弊端。近几次商标法修改都不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如在商标评审案件中,申请人如果证明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就认定被申请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该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将不予注册,已经获得专用权的将被撤销专用权并禁止使用。该原则的确立和引用有效地制止了原商标法注册原则存在的不足的情况下,某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当抢注注册、非法牟利的行为。 (三)市场主体的
15、诚信精神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作为法律适用中正当性的衡量标准,更应当着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诚实信用精神。道德伦理和法律同为调节社会行为的规范,二者密不可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而道德品质的构建是法律运行的润滑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在从事经济活动交往活动时,若都能诚信以待,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维持稳定的交易关系,较少经济活动的冲突。市场主体还能以诚实信用原则来预测评价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商标抢注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屡见不鲜,有的人认为这种行为无可厚非,是市场竞争性的体现,然而我们更应当看到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不仅是对商标权人合法使用权益的侵害,更影响到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并损害了我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应当正视,并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使企业在公平合理、相互尊重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商标抢注与诚实信用原则.烟台大学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