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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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一、独立董事的独特价值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可以一定程度上突破内部人看问题的狭隘性,不仅可以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前保持冷静与客观,而且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经理人员的不当决策或短期行为,可以防范一些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并且独立董事参与内部决策,可以更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醒公司相关风险的防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由于公司的经营业务复杂多样,股东与公司高管两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股东虽然是公司最终的“所有者” ,其经验、精力和时间有限,在信息的

2、获取、理解与掌握方面处于劣势;公司高管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掌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具有信息优势,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侵害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监控机制的建立会有助于督查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减少委托代理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利益。 (二)防止大股东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例子,我国尤其严重,对董事会缺乏监督以及对管理层缺乏控制的治理结构已严重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中独有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一股独大”现象,造成了中小股东利益屡屡受侵。究其原因,与大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与上市公司不分离密切相关,

3、存在着大股东、上市公司挂两块牌子,共用一套人马的不正常现象。在这样的形势下,设立独立董事这类外部人,加强对董事会,尤其是内部控制人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三)顺应国际化的潮流 经济的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今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很重视公司的治理状况,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含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可见,中国公司如果想在世界范围内融资,它们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况且我们公司治理状况堪忧。因此,我国公司,特别是一些大的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发生交易时,必须要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交易方的信任,有利于我国公司在全世界扩展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

4、、独立董事目前在中国出现的花瓶化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以来,在立法与监管、独立董事产生与提名程序、独立董事自身专业素质、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工作方式与时间等重大问题上与西方的实践均有很大差距。并且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在功能上可以说有相似性,二者的重叠还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简单总结起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与监事会冲突 由于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与一直存在与公司的监事会在职权存在冲突,目前并没有很好的协调,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谁都负责,相当于谁都不负责,大锅饭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实质上功能重叠。如果二者并存,同时拥有监督

5、职能,那么,由于种种原因,二者之间的推诿、扯皮必将增加成本,降低效率。(二)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 目前独立董事多是由大股东提名,并且中小股东因为投票权有限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也很难发挥作用。因此独立董事往往在产生之初就很难独立。目前独立董事的职权有名无实,独立董事成为一个虚职,一个摆设。并且现在是许多独立董事只是社会名人,专业知识有限,有些根本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与法律。有些独立董事虽然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因为激励机制不合理,问责制度没有有效建立,其也往往对公司缺乏足够的关注,常常敷衍了事,经常缺席会议。目前,独立董事的确存在了独立董事既不“独立”又不“懂事”的客观情况。 (三)独立董事人才

6、匮乏、结构也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多是找社会名人,对其财务知识或企业管理水准缺乏必要关注。曾经有人对 52 家中国上市公司的 104 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从专业背景看,技术专家累计占 42.6%,经济类人士占 22.8%;从职业背景看,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占 47.6%,企业界人士占 22.3%,政府官员等占 15.5%。国外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多为财务专家或者管理咨询专家或者法律专家,因为很难想象一位没有公司财务管理或管理咨询经验或者法律意见的人能够洞察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陷阱以、对公司的发展提出中肯的意见以及对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因此,公司一定选一些专业素质高,道德品行好,

7、同时也要注意独立董事的成员结构,法律专家、财税专家、管理专家至少有一名。应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并进行及时交流与培训。 (四)独立董事报酬不合理、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合理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合理。要做一个尽职的独董,经常出现的付出和得到的报酬不成比例,与尽职独董所得太少相对应的,是“混事儿”的独董往往轻松拿到丰厚的报酬。 指导意见要求,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但实际上,许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很少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却没有将他们解职。 “以权谋私”丑闻的西北化工独董吴昌侠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公告显示,自 2003 年以来

8、。吴昌侠至少已经连续6 次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但公司董事会迟迟没有提请股东大会将其撤换。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分文不取。问题在于,调动外部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靠良心和菩萨心肠是不够的。如果外部董事分文不取,既不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理念,更无法让其承担赔钱的民事责任.由于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往往对公司的经营也漠不关心。 三、解决之道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花瓶化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解决,不仅要合理建构理性的制度,同时要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独立董事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

9、 (一)提高公司对独立董事价值的认识 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本质上是行政性要求,而不是公司自觉的愿望。独立董事是中国证监会强制上市公司设立的,是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强制行规定。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显然是外生的而不是内生的,外生的制度,它的最大缺陷是公司没有内在的要求,因此就明缺乏真正实施的积极性。只有到了企业的运营者自身认识到独立董事对公司发展的意义时,自发自觉地需要独立董事的时候,真正意义的独立董事才会大显身手。所以国家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价值的认识,让上市公司充分认识到缺乏独立董事的危害。 (二)厘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虽然独立董事监事会不存在本质利益上的冲突,正如

10、刘俊海所说:如果监事会在实践中能够切实有效地行使其法定职责,确实没有必要设置独立董事。但是,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各类公司(含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仍应当依法围绕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妥当性对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经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督职责。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对公司利益负责,因此两者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存在本质性利害冲突。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重叠。如果二者并存,同时拥有监督职能,而分工又不是那么明确的情况下,那么,由于种种原因,二者之间的推诿、扯皮必将增加成本,降低效率。 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的关系如何协调,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 54 条详细规定了监事

11、会的职权,但是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职权没有作详细的规定。如何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合理分工的任务应有上市公司章程应作出明确规定,应协调好两者关系,使其相互配合,避免功能重叠否则会在实践中引起一定的混乱。至于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对对公司决议的真实性、经营利益性合法性负责;执行时合法有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有权独立董事不任职提出罢免建议,该建议应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该有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结语 应当明确的是世界上只有更好的公司监督机制而没有最完美的公司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新生制度,特别是在我国,他还个新生儿,需要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面对在实践中有诸多不足,不要一味谴责,更不要简单的否定,而是应当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同时公司的治理机制的完善和一国的股权结构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鉴于我国的一股独大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解决,也就决定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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