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729147 上传时间:2019-03-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制度。现阶段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在新形势如何完善和健全区域自治立法,如何去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常用手段,应如何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当下民族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族自治立法的完善,就是完善民族地方立法权和变通权。由于民族自治立法自身的缺陷,加上自治立法发展缓慢,使得就算有立法权和变通权,却也被各种条件限制无从发挥。因此,无论是从自治立法现在的状况,还是从自治立法长远的发展实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都亟待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 自治 立

2、法权 变通权 立法权作为最高的权利,从我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来看是由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划分体制。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中的规定来看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 、“单行条列”和“变通规定”来实现对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由于国内民族地区特殊环境使得法制实质的建设不够,在民族立法研究方面也不够深入。本文就从民族自治区域立法出现的问题来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不足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为了让不同少数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和新型国家政治体系的对接,是为了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经济而制定的。现有的

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对全国所有民族地区共同的规范,而我国各民族又有不同的地域、社会、文化背景,要完整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还得靠通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自治立法,才能有针对性的实现自治的目的。历史和现实证明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是充分可行的,但现在存在局部立法和整体发展的失衡成为民族区域发展的障碍,下面对民族地区立法存在问题做出分析。 (一)立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内法学界对民族区域立法有着大量的研究,但研究视角长期囿于在政策和制度的研究,研究大多采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而对于其他方法如社会科学之类的借鉴太少。研究注重自治立法的政治作用,忽略了自治立法在民族地区社会

4、、经济、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研究内容重视实体法的研究,就如何保障实体法的程序方面研究过于匮乏。将研究内容停留在习惯、风俗方面,对现有的立法规范分析得多,但对未来立法构建研究的少。最后就是现有研究过于抽象,理论与实践脱离。理论指导的缺失,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各行其道。 (二)自治立法自身的缺陷 自治立法自身缺陷是限制自治立法最大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民族地区立法操作性的缺乏,使得立法和变通审查标准不明确,原则上虽然有规定,但对范围仍然没有清晰界定。如立法法中 63 条 2 款规定:“不允许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违背法律原则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但是这否意味者不抵触限制条件就可以任意

5、变通了,变通和立法的权力范围有多大就无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族区域的立法采用批准和备案的方式过于原则化而且缺乏操作性,一般立法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就成法律,但是自治立法就算单行条列也需要上级人大常委会来批准,过多的批准程序影响自治机关对立法的积极性,也影响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进程。 (三)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障碍 由于自治立法没有在程序上系统规范,无形中就增加了许多非法定的程序。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虽然就立法自治权设定了立法自治制度,但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的真实程度,还是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过程的自主程度来看都被有形或无形限制,这些缺陷增加了部门的权力,无清楚的审查

6、标准导致审查标准混乱,给部门维护自身利益带来了操作的空间。从立法自治的具体实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自治程度十分有限,地方立法工作人员在遇有矛盾时,担心影响个人或者地方的利益,回避矛盾而不去积极主动的解决矛盾。由此可见,自治立法机自治程度十分有限,立法既没有本地特点也不能满足本地民族需要。 二、解决民族区域自治立法问题的建议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实行的特殊制度,在处理和解决民族区域自治立法问题时要处理好维护国家统一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利益实现的同时照顾好民族地区利益的关系。 (一)研究方向的调整 首先是解放思想,不能仅停留在政治功能上,现在必须加强在在经济

7、和文化的立法研究,可以通过对国外有关制度的研究来提供对比、借鉴。其次一定要实事求是,研究一定要去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切忌脱离实际。最后加大对民族地区有关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保障。 (二)改善自治立法自身不足 明确自治地区自治立法权限范围,既要防止立法机关权力滥用,又要保护立法自治的实现。首先应该去完善自治立法的主体,在维持现有立法主体范围基础上,应该扩大单行条列立法主体的范围。其次,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权的立法内容进行完善。最后还有需要对立法程序作出规定,这才能促进立法自身的完善功能。 (三)其它提高自治立法的建议 首先是需要从中央到地方树立正确的立法自治观念

8、,中央要重视和尊重自治立法,地方则要加强自身的积极性。其次就是要引入公众参与的机制,发挥群众的能动作用,应在起草时就去征求利益关系的意见,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可以增加听证会、座谈会等充分吸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正式制度和民间规范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和沟通的程序。最后就是要实现好立法自治就需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制度和自治立法是相互呼应的互为一体的,加强自治立法其实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保障。 三、结语 民族法制建设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要求,当下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一定要与时俱进,要能与社会主义变革发展相适应。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现实运行效果是否能服务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需求。上述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在民族区域法制建设的工程中只是冰山一角,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需要提高的是社会整体的法制意识,需要从上到下,从政府到群众通力配合,这样才能发挥出民族地区立法权和变通权保障民族地区建设发展的功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