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末京师地区流浪人口社会保障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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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清末京师地区流浪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摘 要 我国传统上对于流浪人口的社会保障通常以“养”为主,清末时期,转变为“以教代养” ,为此清政府设立了多种救济机构,多集中在首善之地京师地区。这些救济机构大都有较为完备的章程作为制度保障,从中可对清末流浪人口社会保障思想和制度加以考察。 关键词 清末 流浪人口 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彭奕菲,法学硕士,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69-02 一、中国传统上对流浪人口的社会保障及清末转型 我国传统上对于流浪人口的救济通常以“养”为主。在社会保障思想上,无论是儒

2、家,还是从佛教教义而言,抑或中国土生土长的道家学说,在珍爱生命、扶弱救贫这一点上是有着共通性的。因为这个缘故,历代帝王大都重视社会慈善救济,屡颁谕令,要求尊老扶幼、赈济贫人、抚恤灾患。 在制度上,在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孤独院,从梁武帝的诏书“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中看,孤独院主要为奉养“单老孤稚” ,使“以终其身” 。唐朝的慈善机构众多,其中较为重要什么时间的一种是“悲田院” ,主要用于收容乞丐。宋代对于流浪人口的社会保障继续发展,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有专门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慈善机构,称“

3、福田院” ,是唐朝的悲田院在北宋时期的延续。 清代的官方救济是以“留养资送”制度为核心的。即官方出资援助逃荒的百姓,防止其流离失所。 “留养”指的是冬季向因逃荒而无家可归的百姓供给衣食和临时住所,使其可暂得保暖,维系其基本生存。为此,设立了栖流所、施粥饭厂、养济院等机构。 “资送”指的是到了春耕时节,政府向逃荒百姓发放回乡路费,资送其回原籍,以便继续当季的农耕生产。 以上可知,中国传统上对于流浪人口的社会保障都是以“养”为主,其所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然而,以“养”为主的救济,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和保守态度,日久生弊,容易使被救济者生长依赖心理,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清末时期,随着国门开

4、放,西方资本主义思想进入,带来崭新的近代社会保障思想。同时,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受到破坏,近代工业起步,急需大量工人作为劳动力。两相结合,对于流浪人口的社会保障思想,逐步从以“养”为主,转变为“以教代养” ;实践中,创设了多种多样的救济机构,吸纳不同种类的流浪人口。尤其作为首善之地的京师地区,流浪人口较多,清政府为此设立了多种救济机构,这些救济机构,均有较为完备的章程作为制度保障,可从中对清末流浪人口社会保障思想和制度一窥。 二、清末京师地区流浪人口救济机构 清政府创设了众多救济教养机构,包括习艺所、工艺局、内外城初级中级教养工厂、贫民养济院、首善工艺厂等等,以下择其中最为重要的三种机构,按照时间

5、顺序,依据各机构的创立章程具体说明。 (一)习艺所 1.创办宗旨 在巡警部为京师开办习艺所并酌拟试办章程事奏折 (以下简称奏折)中开宗明义,谈到京师习艺所的创办宗旨:“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前管理工巡局事务、大学士那桐奏,创设京师习艺所,于神机营胜字队操场旧基修筑监舍、工场,收取轻罪人犯并酌收贫民,使作工艺查,设立习艺所本意,重在惩罪囚以工作,教贫丐以技能,稗生悔过迁善之心,皆有执业谋生之路” 。由此可见,京师习艺所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轻罪人犯” ,同时适当接收贫民,教授贫民乞丐技能,使其向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出所之后能够“皆由执业谋生之路” 。可见京师习艺所的设立宗旨并非为了惩罚罪犯、收养贫民乞丐,

6、而是对此两类人教授谋生之技能,已经使传统慈善救济方式转化为“以教代养”的方式了。 2.生活保障与习艺内容 为保证如所人员每日饭食所需, 京师习艺所试办章程中规定:“习艺所犯人、贫民口粮,均由户部支领。先期呈报巡警部,由巡警部知照户部发给,每次以六十石为度,用完随时呈领。 ”但户部虽然能够保证每个入所人员的口粮供给,但是并不充裕,每次领取“尚不敷一月之用” ,以致就口粮限制一项,习艺所仅能存留二百人。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于京师习艺所的投入很小,其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势必十分有限。 入所人员习艺内容有:“先设织布、织带、织巾、铁工、搓绳五种,其木工、缝纫等科及各项工作应随时陆续添设。织布、织带、织巾、铁

7、工为正艺,犯人、贫民入所各就其性之所近分别学习。其性质愚鲁不堪造就及犯人罪期过短者,则使搓绳并洒扫、灌溉、操作等事为副艺。 ”可见种类以中国传统手工业为主。 在酬劳方面,章程中规定,习艺所内犯人学习一艺售出获利,以所得利润的七成归公,三成归该犯罪人自得。贫民则按四六成计算,以示区别。犯人、贫民应得的工钱,分别折存,出所之日再付给,以此为出所后谋生之用。如贫民有欲将工钱寄回家属的,由习艺所告知其家属具结领回。 (二)北京工艺局 1901 年,御史黄中慧向权臣奕劻上了倡议北京善后工艺局说帖 ,提出创设工艺局的建议。黄中慧认为京师地区充斥着大量的外来流浪人口:“京师庚子之乱,死亡虽众,而自去冬以来,

8、洋兵所据之地,以京城有全权庇荫,最称安谧,且谋生交易,四乡来者日众。 ”随后,他分析了在京的易成为流浪人口的手工艺人的种类和数量:“查京都居民,除官商兵丁之外,其谋生之道,约分两途食力之人,以当家人、车夫、水夫及瓦作、小工四项为大宗;食技之人,以木匠、瓦匠人数为最多,此外尚有各种手艺之人,统计其数,亦不下数十万,皆系客民,并非土著,本系安分之分,惟自洋兵入城,资本无出,坐食山空,不免流为匪类。 ”接着,他提出了解决之道:“今欲地方安静,必先为若辈筹其生路,然后继以峻法,使之进有所图,退有所畏,善后之策” , “以上各项人等,以失业之故,遂致作奸犯科,无所不为,无所不至,既非王法所能禁止,又非粥

9、厂暖厂所能收养,筹思至再,惟有多设工艺局,分别教养,不独销目前之患,且可开商务之源,虽糜费于一时,而可获利于异日,一举数善,无逾于此” 。黄中慧的主张很快得到了统治者的回应。1901 年底,光绪帝鉴于“京师游民实多,以教工为收养,实于生计有益” ,令京师内外城各设工艺局一区,专门收教游民,以期“工有所劝,民有所养”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 ,清政府首开工艺局,收养乞丐游民。 1.创办宗旨 北京工艺局创办章程在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指出:“本局以收养游民、开通民智、挽回利权、转移风气,四端为宗旨” 。由此可以看出,工艺局与前述习艺所的区别在于,其主要是针对游民而非犯罪人,且不仅仅是为了教授技

10、艺,而有了更高的追求。在国人的精神层面上,追求“开通民智” ;在社会风尚上,追求“转移风气” ,甚至倡导扭转国货在西方商品进入中国之后所面临的劣势,追求“挽回权利” 。章程中称:“果能土货日销日多,洋货日来日少,则外溢之利,自可逐渐挽回矣” ,在这一层面上,是习艺所所不及的。 2.习艺内容 章程中对于习艺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所教不拘一格,如书画、数算、篆刻、织布、织绒毯、绣货、珐琅、铜铁、瓦木诸作之类,现已分雇各种教习数十人,因材施教” ,甚至“局中有英文学堂,格致化学电学诸作” ,且不惜冒着“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打仿造洋货的主意:“洋货有浸灌者,如纸张布匹针线火柴蜡烛之类,设法仿造”

11、 。由此可见,相较于习艺所,工艺局中所开设的技艺门类更多,并且不止于中国传统手工业的织布、瓦木之类,也放眼世界,开设英文学堂,讲授化学、电学等西洋科目,并且意图仿造洋货。 在习艺态度上,章程中称“有制造,必须加以研求,广为咨访,料由何处拣选,何种新鲜;工由何处招募,何国精良,式样以何为巧妙,销场以何为流通,采人之俗尚,称人之意旨” 。由此可见,时人已有了市场经济头脑,一切以利润为根本,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力求制造出让顾客称心满意的佳品。工艺局已不仅仅教授入所人员的技艺,还在不知不觉间培养了他们的经济头脑,使其出所之后更能够适应已被迫进入世界市场的中国社会。 (三)外城初级教养工厂 光绪三十一年(

12、1905 年)十一月,在北京外城设立初级教养工厂。次年京师外城总厅订立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并申报民政部立案。外城初级教养工厂主要收容流浪人口中的幼童。 1.创办宗旨 章程在第一章阐述了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的创办宗旨,即“以原有恩赏米石及房屋与其常年经费等改为工厂,寓教于养,收无业乞丐、贫民之幼童在八岁以上、十五以下者入厂,教以读书识字,使有普通智识并各种手工,俾出厂后得以自谋衣食” 。由此可见,外城初级教养工厂明确以“寓教于养”为慈善救济理念,不再单纯给予城市流浪者以衣食令其保暖,而是注重教育,使其出厂后得以“自谋衣食” ,完全继承了近代社会救济理念。 2.教育内容 章程在“教授工课”中,详细列明

13、了外城初级教养工厂为入厂幼童开设的科目,包括“讲演有益身心之学问及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事实” 、“授以日常应用之文字” 、 “心算笔算之加减乘除” 、 “粗浅之毛笔画” 、“普通体操” 、 “唱歌” ,以及“手工:择其轻便有益幼童能胜任者临时择定” 。在开设的“工课”中,学问、礼义廉耻、文字、算术、毛笔画、体操、唱歌等基础教育占据了绝大部分,且更接近于现代所倡导的“素质教育” ,手工类等技术性教育反倒成为了陪衬,只一句“择其轻便有益幼童能胜任者临时择定” ,并未列出。由此可见,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着重于为流浪人口之子弟提供基础教育,培养其智力和情操,并非以教授技术为主,这是与上述各机构的大不同之处。

14、 章程在“出厂之期限”章中规定:入厂者在“满十六岁时送交中级教养工厂,其工艺已著成效者,于该厂中优给劳金” 。 三、结语 对于流浪人口的社会保障,中国传统上以“养”为主,体现了强烈的道德色彩和保守态度。清末时期,转变为“以教代养” 。从以上所述的几种救济机构的章程中可以看到,清末时期对于流浪人口的收容和教育,不仅使其暂得温饱,而且使其能够习得一技之长,还可以在习艺期间获取一定报酬以作为今后生存的启动资金。除此之外,也是为工业领域培养了劳动力,对中国近代工业的起步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可谓一举两得,值得今日借鉴。 参考文献: 1田涛、郭成伟.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 1906-1910.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2蔡勤禹.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3大清法规大全.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 4王娟.近代北京乞丐问题简述.历史档案.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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