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主义视角中的安全要素及风险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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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结构主义视角中的安全要素及风险应对【摘要】由于层出不穷的安全风险,安全正在面临愈益严峻的挑战,对安全的威胁最终可以归咎于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失衡。社会团结和社会失范理论证明了安全的现实困境,在机械团结过渡到有机团结的过程中。产生了满足非法诉求的社会失范。由于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的不足,安全保障需要职业安全伦理与公民安全道德的重建。安全的实现属于社会结构中的系统建构,应该构建以安全规范为中心,包括规则与资源、行动、系统、再生产等要素在内的安全系统。当风险的结构转换时,安全结构还必须拥有必要的救济,动员安全行动者合理使用各种安全资源要素,彻底遏制安全风险的源头。 【关键词】安全;结构主义;结构;系

2、统;行动者 【作者简介】张洪波,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苏省第四期“333 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高校 2012 年“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江苏南京 210034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7-0075-07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备受各方关注的重大议题。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安全是人类对自然不当改造的结果,是人类共时性的价值和目的冲突的彰显,频繁发生的安全风险应该归咎于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失衡。对特定的民族国家或者区域共同体而言,结构性失衡有各种各样的表现方2式,包括组织体、行动的逻辑、行为的具体方式方法

3、、特定时空的范围限制及其效果的失衡,其过程性结果可能是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最终结果依然是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减损。结构性失衡的解决办法必须回到结构主义对于安全问题的分析进路上,通过对产生不安全现象的起初原因和安全现象所实现的功能之研究,解剖安全结构性组成中的不同组织体、行动者的行动逻辑、规范性构成等要素,揭示安全如何在系统内获得实质性保障。 一、安全的正当性及社会失范的挑战 安全与人权的关联深入骨髓,绵延恒久的西方自然法对于主权者的义务论证,就是围绕着自由和安全为中心而展开的,从霍布斯的主权和公民理论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出安全之于基本人权的深远意涵, “人的安全的目标是保护人权,即通过

4、强调人的非安全和易受伤害的根源问题,以预防出现冲突” 。在此,作为人权的安全似乎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普适人权的另一种表达。然而,在贝克所指涉的现代风险社会,无处不在的危机与风险改变了我们的常识性认知,具体人权的保障不力乃是因为对于安全的概括性认识不足。事实上,由于安全覆盖的领域广阔,既有抽象概括的原理性和原则性规定,也有具体详细的针对性和实践性规定,各国大多立足于本国的安全历史和现实国情,在宪法以及各级法律规范的文本中采取了不同的规制,以满足人民对安全的需求,安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已经毋庸讳言。遗憾的是,贝克提供给风险社会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再造政治”以应对“风险制度化” ,这一解决进路忽视了对社

5、会疾病肌体的全面诊疗,结构功能主义作为制度研究扮演中心角色的解释不3应该在风险面前失语。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是那些并不独立的个人,在经由包括个人间和不同单位等不同元素的过滤和渗透下,感知并参与到的一个复杂的风险系统结构。安全与国际人权宪章中所载的人权密切相关、相互依赖,包括生命、自由、平等、住房、工作、教育和人的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禁止使用酷刑、稳私权、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结社、集会、言论等权利,所有这些权利和自由都与安全密不可分。虽然安全不参与利益的再分配。但是对于再分配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甚至于在减少和减缓贫困、防止社会排斥以及推动社会包容等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安全的实现可通过

6、诸多彼此互相补充的办法,如制定安全政策、执行国内警察部门以及其他公务机构制定的安全计划。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法律手段。 对于安全而言,既要考虑个人的生理安全条件和社会经济等后天安全条件,也要考虑国家掌握的安全资源在系统内的整体安排。安全是一个涉及到复杂系统内的整体性制度建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二元关系结构无法彻底解决,具体而言,国家不能保证安全,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敢于对所有人的安全承诺,如果这些承诺并不具体区别每一种安全风险。个体的客观因素、个体对风险的偏好(是否介意或追求不安全与危险的生活方式) ,都可能对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自 1966 年联合国通过国际人权最主要的两大公约以来,世界的安全状

7、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面临的安全环境日益严峻,既有建立在价值冲突基础上的国家、民族、宗教、文化等整体性安全因素。也有建立在工业弥散和技术滥用基础上的区域性安全因素:与此同时。传统的安全因素还在不断生长并获4得新的发展,建立在人性优劣和资源占有矛盾基础上的局部性安全因素此起彼伏,不断挑战安全的应然内涵。面对如此众多并不可预测的安全风险和安全因素,安全的内涵也经历了重大改变。安全覆盖的范围也不断拓宽,更多的安全决定因素被增加进来,如现代性资源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等。 现代社会之所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分工的彻底实现,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庞大组织以及工业体制较为平稳的运行背后潜伏着诉诸

8、暴力的可能性。这种仍未被利用的非理性在现代社会的实际运行中始终存在。并时时动员着大众的冲动。同是在工业组织领域的工作生活中广泛理性化的人,随时都可能转变为机器的毁坏者和残忍的武士” 。这种普遍不安全的症状在不同的阶层表现不尽相同。由于社会歧视性的阶级结构和种族等级的存在,那些缺乏正规教育和经济来源的社会成员无法并驾齐驱地与中产阶级、精英阶级通过公平竞争合法获取金钱、尊严等成功。当全体社会成员秉持一致的社会目标,但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却必须与社会成员的阶级地位紧密相关,那些被合法方法拒之门外的成员将出现紧张和反常,结果将采取违法犯罪的方法来达到目标,从而造成社会失范。社会失范状态通常出现在国家和地区

9、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失范状态下,基本秩序荡然无存,真诚的道德义务也不复存在,人们的行动丧失稳定的方向和明确的指引,常常以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态度来安排个人或者单元行动。在现代转型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中,因为对所谓成功欲望无休止的追求,时刻酝酿着反强制与反教化的内在压力,进而产生出被默顿称为“非遵从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越轨行为。在5一个财富、权力、垄断性资源与利益受到过度重视的社会。刺激了以不合法手段来达到这些社会认可的目标的危险动机。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在既定的结构内,个人和单元主体是在长达三十余年的效率最大化目标驱动下生长,忽略了单一目标背后的行动恶性评价标准,而在社会化和系统化的扩散下,越轨行为非

10、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愈益猖獗,试图通过法治之盾抵挡越轨行为的尝试也看不出有更积极的成效。 二、安全的结构主义进路:从结构失范到结构化 安全的获得都取决于行动者的具体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不是封闭与停滞的,而是在一个相互关联的结构体系内逐渐演绎的过程。安全的结构主义解决方法重在强调安全的整体性,认为安全是复杂元素的统一体,任一个组成部分的特质都不可能被孤立地理解,只有将安全置于一个整体的关系网络中,并将安全与构成安全的组成部分建立起有机联系,才能最终获得理解和实现。这就是结构主义之父列维斯特劳斯指出的,社会生活是由经济、技术、政治、法律、伦理、宗教等各方面因素构成的一个有意义的复杂整体,其中某一方面除

11、非与其他联系起来考虑,否则便不能得到理解。结构主义坚持只有通过存在于部分之间的关系才能适当地解释整体和部分,它力图研究联结和结合诸要素的关系的复杂网络,而不是研究一个整体的诸要素。 在安全面临的挑战中,安全危机和风险都会反复出现,体现出典型的历史性和过程性,这导致应对策略需要在不断试错的风险中建构。安全危机和风险更体现为共时性,在一个划定的区间内,各种跨越时空的安全风险可能会同时发生。贝克结合全球化浪潮对中国及世界的冲击,6尖锐地指出中国最大的风险就是社会转型的巨大震荡,当代中国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贝克特别强调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压缩饼干”

12、,以历史浓缩的形式。将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呈现出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文明冲突和文化碰撞,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本土文化与西方文明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内心欲望追逐与外部机制供给的结构性失衡造成安全的旁落,社会失范的恣意发展会导致共同体的崩溃,必须通过对社会事实的结构性分析,包括对法律、道德、教义、金融制度等的具体应用,才能有效应对共时性与历时性风险。这些社会事实具有约束个体行为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又界定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和制约性。法律成为社会团结的基本社会事实。在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作用、形式各不相同。对于安全而言,安全的产生分为动力因和终极因,安全的动力因是安全的先行条

13、件,来自于共同体的内在构造以及客观物质环境,安全的终极因则是受制于在分散性目标的社会凝聚以及实现该目标的社会事实的理性建构。在人类从机械团结走向有机团结,从原始军事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个体安全及整合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利益等更依赖于不同要素之间的互动与依存。 社会学大师吉登斯则以“行动”和“结构”作为其理论的两大支点,为本体性安全提供了一个关于“结构二重性”理论的强有力的支点。 “社会结构既是行动者实践的媒介,也是其结果。 ”这意味着行动和结构互相制约、互为因果。任何行动者都是生活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个体,其生长的社会和所处的结构是无法预先予以选择的,他所从事的任何行动都7必须以蕴含在

14、社会结构中的规则和资源作为媒介,并且受到它们的制约。当不同行动者之间进行语言交流时,他们必须具有相应的场所,必须应用到彼此共知的语言规则等。它们是交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对交流的发生、过程和效果等产生了制约。其次,社会结构同样依赖于行动者的行动,只有通过行动者之间的行为互动,各种规则和资源才能不断得到再生产。安全行动代表安全主体(当然也可能是安全风险的制造者) ,以及由其产生的行为方式和外在表现。安全行动是由行动者所具有的安全认知能力构成,尤其是对于既有安全障碍的反思性监控能力以及如何通过调整行动者的安全行动实现对安全的目标转换。 安全结构则代表安全的客体,包括安全在社会和时空中的内在

15、意义及价值,安全结构受制于安全社会实践的循环往复,并体现在社会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 “结构既是实践形构了社会系统的媒介,也是其结果。结构二重性把社会互动的生产无论何时何处都体现为具有大量知识的行动者的偶然行为与穿越时空的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联系在一起。 ”从行动者能力的层次来看,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深嵌于行动者的实践意识之中,在社会结构中,由于自我是在与众多他者的交往共存中建构自身的。为了完成建构,自我不得不把处理与这些异于自己的其他存在的恰当关系视为第一要务。本体性不安全会引发高度的焦虑,产生信任危机,进而导致行为的重构。透过本体性安全。吉登斯揭示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结构性关系,首先是承认现

16、实中个体的自我存在和自我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体安全心理与安全认知;其次须认识到个体关于安全的独立思考并不充分,甚至不足以支撑其对于安全8的客观需求,只有通过个体作为行动者与现实的互动,才能维持相对安全的情境。这要求社会必须承担为成员解决本体性安全的历史使命,将个体安全与社会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形成相互影响、复杂互动的结构关系。 三、以安全规范为中心的安全结构 在全球化和风险社会的多重背景下,安全风险的发生呈现出两种趋势:其一是受害者从单位共同体转向个体的自然人;其二是产生危害的动力从外部世界转向被制造的人的行为。当安全风险的主体和客体交叉重叠之时,安全的实现变得前所未有的棘手。贝克提出以

17、反思现代性来构建安全的制度化,通过确立安全在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针对变幻莫测的安全风险开展开放性的对话与反思,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策略。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则认为,社会系统之所以能保证自身的维持和延存,是由于能够满足四个必备功能性条件,即他提出的“ACIL 图式”:“适应功能(Adaption) ,指一个系统必须适应环境,并从环境中获得可支配的资源,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目标实现功能(Coal-attainment) ,指系统必须确立自身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手段;整合功能(Integration) ,指系统必须协调内部各部分的关系,以维持一定的和谐;维模功能,即潜在的模式维持功能

18、(Latent paffem-maintenance) ,指系统必须使各部分具有动力和动机,并按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参与系统内部的过程,以维护和复制原有模式。 ”这就要求必须以单元共同体内部以及联合的系统为改造基础,以客观实在与主观精神世界的同步为改造对象,才能真正确保安全的实现。 对此,帕森斯9一方面主张个体主义的研究起点,坚持“关于社会行动的每一项研究都必须从单个的行动者开始” ,将单位安全行动理解为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另一方面,帕森斯特别重视发挥行动、秩序和共同价值体系的作用,认为社会结构的中心是秩序问题,秩序又围绕着人的行为构建起来。公民安全的实现显然依赖于一个秩序井然、行动有度的状态

19、,在此,秩序和行为都离不开作为主导者的行动规范, “所有的行动都有一个规范尺度,正如不会有位置不移动的运动一样,也没有不遵从规范的社会行为” 。因此,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核心是规范,它是行动者获取安全的必要保证,同时规范也是实现结构平衡和秩序稳定的基础。不过帕森斯并没有停留于规范层面,而是试图将“人类社会的主观因素作为客观结构加以分析:目的、手段、条件是从行动者的角度,同时也是作为外在的材料进行理论表述的” 。帕森斯进而提出将系统整合为一体化的价值体系,通过不同序列的价值模式引导的规范体系,指引、预测、评估具体的单元行动和人的行为,从而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就此,结构主义将安全建构为一个由规则

20、、行动、再生产、系统四要素构成的系统结构。 (一)安全的规则与资源要素 正如法治理想主义者将法律规则治理作为现代社会的元方法,作为客体的结构,也尤其强调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里反复涉及到的规则与资源。对于规则和资源的合理和正当使用,是确保结构平衡的基本出发点。安全内含对安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这一安全过程和安全结果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对规范性要素主要是安全原则、安全规则,以及表意性符码主要是安全标准、安全认证的制定与执行;同时,还必须依赖于10对权威性资源能源生产、食品生产,以及配置性资源交通运输、商品交换等物质产品或物质世界的控制。规范性要素和表意性符码交叉存在于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之中,安全原则和

21、规则既要规范和约束能源和食品的生产,也要对交通运输、商品交换等环节充分地制约。该要素要求国家应该尽其所能提供防止第三方侵犯安全,同时恪守相应的原则和执行相应的措施,在很多时候这一要素表现为一种承诺或保证。譬如,私人雇主不遵守基本的劳动安全标准,就可能构成侵犯工作安全或享受安全、合理的工作条件的权利障碍。 首先,国家有责任通过安全法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保障公民各类机会和利益的安全获得(当然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安全保障或者安全服务供给) ,在必要的时候,在立法的支持下,安全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或领域内的私营化。安全立法包括:第一,要达到的安全目标和达到安全目标的时限;第二,达到安全目标的手段;第三,国家同民间社会、私营部门以及国际组织进行的安全合作:第四,在寻求安全进程中的部门与机构责任;第五,国家安全监测机制以及制定安全补偿办法和安全求偿程序。 其次,国家必须保证在制定和实施公民安全保障战略的过程中,尊重关于不歧视、性别平等以及公民参与的原则。个人和群体有权参与可能会影响到他们行使安全的决策进程,这种权利应该成为任何有关安全的政策、方案或战略的组成部分。那些有害的社会或传统习俗应该逐渐被清除出当下的社会结构。譬如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贴上劣等标签,以阻碍其融入社会的歧视性习俗;应该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社会中的各种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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