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研究、组织研究还是行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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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构研究、组织研究还是行动研究【摘要】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成为政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日益兴盛,且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文章首先对以往研究进行分类,并对宏观结构、中观组织和微观行动研究分别具体介绍;其次对这三类研究的优点及其缺陷进行分析;最后在综合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研究框架,即在研究视角采用中观组织和微观行动相结合的方法揭示微妙的互动关系建构过程及其复杂的因果关系。在研究内容上,既从社会组织一方也从政府一方双向探讨各自作为行动者所遵循的制度逻辑、采取的行动策略、建构的互动关系及伴随这些过程而产生的双方权力变化。 【关键词】结

2、构;组织;行动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9-0159-06 社会组织作为弥补政府和市场两大体制缺陷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历来是海内外学者高度关注的话题。近些年的国内实践也让我们看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不断,政府职能转移持续进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其过程所展现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更是赋予学者丰富的观察平台,但也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态、趋势和问题,政府的强势地位,社会结构变迁等都是争论的焦点。正是在这些学术争论的激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得以产生并兴盛。而对2此问题研究的回顾和分析对于该领域研究的推进非常有

3、必要。本文的工作就是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以往研究进行述评,并结合以往研究提出新的研究思路。 按照以往研究的不同研究层次,本文将其区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三类。宏观层次是在国家社会框架下,探讨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对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控制模式的突破、对社会发育所具有的意义:中观层次是从组织分析的角度以组织与环境互动为基础揭示组织的生存机制、运作机制和关系模式;微观层次是从社会组织的行动实践分析其行动策略和与政府关系的相互型塑过程。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相关研究 (一)宏观静态的结构阐释:国家社会关系视角 这一取向的研究主要采用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大理论模式来展开分析,同时还有“国家在

4、社会中” 、 “第三域”以及一些本土化理论如“社会中间层” 、 “行政吸纳社会”等。由于篇幅有限,仅对前两者进行介绍。 1 市民社会理论。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海外学者开始兴起用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的热潮。怀特通过对萧山社会组织的实证研究发现:民间组织的出现使得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平衡正在发生变化,而其半官半民性正是市民社会处于萌芽状态的软弱表现,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国家的主导地位将逐渐削弱,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何包钢认为改革后的中国虽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也是“半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 ”, “初级的市民社会(nascent civil 3s

5、ociety) ”。弗洛里克则指出中国基层社会出现了“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 ”。与此同时。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社会组织能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持认同态度。理论研究方面,邓正来是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的先行者。他认为“在中国改革开放必然向政治领域纵深的过程中,市民社会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能够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社会条件” ,并提出要建构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实证研究方面。朱健刚通过对上海市某街区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认为中国正处于前公民社会的形态。张磊、刘丽敏通过对某小区维权过程的分析。认为城市社区里有市民社会发育的存在。夏建中通过

6、对某业主委员会的分析认为,小区业委会在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具有了“公共领域”的特征。 然而在很多学者走在探索中国市民社会道路的时候,质疑也开始出现。裴敏欣、布鲁克和弗洛里克、马秋莎、内维兹、霍威尔等都对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持怀疑态度。他们普遍认为社会组织的出现,的确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一个具有自主性的市民社会已经出现,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组织不同与西方社会组织的特点及国家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用。从这些质疑中。我们发现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的实践与该理论假设的兼容性上。市民社会的重要假设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且有明显的边界。而中国的现实是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的确是要改变过去

7、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但这毕竟不能等同于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又能向它施加压力的“社会活动空间”和“社会关系网络” 。 42 法团主义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法团主义认为社会与国家不是对立的,国家的权威要予以保护。著名的法团主义者亚当斯认为法团主义主要有三大特征:一个强势的主导国家:对利益群体自由与行动的限制:吸纳利益群体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其核心就是要国家整合利益群体,让社会组织呈现成员的利益,但要受国家的控制和约束并帮助国家管理和开展相关政策。 在实证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也认为,与强调社会自主性和横向联系的市民社会相比,强调国家主导控制和自上而下垂直结构的法团主义更适用

8、于对中国的研究。索林格通过对武汉市商人同官员的互相依赖、融合的研究认为:国家仍然占主导权力地位,它可以在社会中建立一个垄断性的流动渠道,有时排除,有时又选择非官方、非对立的社会经济力量合作,商人根本无法操纵商业;并得出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不是越来越分化。而是越来越模糊的结论嗍。安戈和陈佩华指出中国正朝国家法团主义发展,而且会走向社会法团主义模式。皮尔逊发现,后毛时代的社会组织具有二重性,既不完全自主,也不完全被国家统驭,而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时为两者服务,可称之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socialist corporatism) 。迪克森从体制适应的角度分析了法团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执政党为了适应新

9、的社会经济环境,转变了政治策略,通过吸纳新生的社会精英并重建国家社会的组织联系,将新的社会要素“容纳” (logic of inclusion)到体制内。许慧文也指出强大的社会团体可以和强大而具有弹性的国家并存, “强社会”并不一定意味着“弱国家” ,可以实现社会和国家的互相赋权,而且,没有嵌入社会的5“强”国家事实上是脆弱的,不能经受社会变迁的考验。戴慕珍在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经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性的国家法团主义”理论嗍。国内实证研究的有:顾昕和王旭指出。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三大管理条例的颁布确立了国家法团主义的监管模式:张仲汝等从国家法团主义理论出发,指出很多 NGO 都

10、通过自愿地倚靠政府,形成了“庇护性的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 。显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出现了模糊的分界;徐建牛通过对大涌商会的案例研究发现,由企业自发组建和自愿参与的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未走向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而是表现出典型的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很多学者都认同法团主义强调两者合作的方式来完善国家社会关系。但是,在中国并非每一个利益部门都有一个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即使有,这种垄断性地位的来源也不是组织成员,而是政府的强制。皮尔逊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分析,福斯特对烟台商会的研究啪都发现,在今日中国,法团主义只具其形而不具其实,因为垄断性组织并

11、不真正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贾西津也认为,法团不能解释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与国家密切合作的合作主义是建构在发达的利益集团博弈的基础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强政府、强社会的表现,而这个基础在中国并不存在。 ”吴建平在总结了法团主义理论的问题指向、观念基础、制度特征和社会基础之后指出,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并不适合用来理解、解释或预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二)中观的资源与合法性诠释:组织与环境视角 6中观研究层次不同于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关系形态等宏观层面的研究,所关注的问题更为具体,它将国家和社会具体化为组织,围绕组织的具体运作及

12、其如何处理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研究。在该层次的研究中,制度主义的分析路径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尤以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最为突出。 1 资源依赖理论。普费弗和萨兰奇科是资源依赖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其著作组织的外部控制一书中,提出了四大重要假设:(1)组织最重要的是关心生存;(2)为了生存,组织需要资源,而组织自己通常不能生产这些资源;(3)组织必须与它所依赖的环境中的因素互动;(4)组织生存建立在一个控制它与其他组织关系的能力基础之上。同时,资源依赖理论除了关注外部的组织资源控制。也关注内部的权力策略,并认为两者是相互关联的。 在实证研究方面。虞维华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在获得资源的

13、途径方面具有结构性的差异,因此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资金支持的依赖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其自主性的丧失。徐宇珊提出了“非对称性依赖”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分析基金会与政府的资源依赖关系。认为在现阶段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找到平衡,借力发展。汪锦军通过分析资源依赖理论,结合对浙江实践的考察,阐述府和民间组织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从而为互动合作提供结构性的分析途径。 2 新制度主义理论。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组织受到环境的影响,除了理性或效率的因素,社会建构的观念体系和规范制度也会对组织产生巨大的控制性影响,产生“合法性”维度,在现代社会中,组织为实7现既定目标所必须采取的形式、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

14、维度,可能会表现成理性的形式,并伴随着相应组织结构渗透于环境之中,迫使组织不断地内化这些合法性要求,形成与制度环境相符合的正式结构。梅耶和罗文认为从组织和环境的关系上来认识组织,必须从合法性机制上来看待组织和环境的“同构”现象。蒂马鸠和鲍威尔则从组织与环境关系的三种具体机制人手讨论了组织趋同性问题,包括强迫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所以新制度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组织的结构相似性和制度的趋同性现象。 在经验研究方面,田凯在新制度主义和种群生态理论的基础上。以“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为理论框架,对 1990 年代后期慈善组织的生成机制和运作逻辑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陈剩勇、马斌在温州商会个案

15、研究的基础。采用新制度主义“社会合法性”的概念,认为“体制外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逐步从人格化的关系性合意过渡到准制度化合作” 。沈原、孙五三也提出了各类官办社会组织的“形同质异”的特征。 (三)微观动态的策略分析:行动研究视角 近年来,有研究者开始关注实践运作中的行动者。通过观察其合法性、行动力和自主性等获得过程来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化。将社会组织视为一个正在形成与发展中的组织,关注的重点不是其组织形式如何,而是其运作逻辑、行动策略。及存在于组织运作和行动策略中的多种冲突与整合过程。微观行动策略研究在其研究的

16、微观性和互动性上是8对以往理论的一种全新突破。 在实证研究方面,杨国斌将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定义为“传统与现代集体行动技能的混合” ,谢磊则归纳为“重视媒体、关键人物私人关系及组织的集体身份与网络等行动策略” 。除了环保组织外,大量其他领域的草根组织的行动策略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特殊体制下也都成为社会学者讨论的热点。赵秀梅认为草根社会组织对待政府的行动策略包括:利用国家权威来弥补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不足:利用政府网络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利用国家提供的制度性渠道和发动广泛的社会参与来监督政府行为,影响政府决策。由此发现“关系”成为一个与正式制度并列的解决问题的工具。陶庆

17、以福街草根商会为个案来观察“细胞化”状态的商人个体如何能够在法律条件尝不具备的时空中,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建构社会和谐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并得出了在此过程中“正当妥协”这样的行动策略。张紧跟等人通过对业主维权组织的考察,发现其行动策略体现为“非正式政治”的特征。何艳玲、周晓锋和张鹏举基于对一个草根组织的个案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对政府、其他组织的不同策略及其原因。江华、张建民、周莹在将政府作为理性人的基础上,以理性选择理论提出了利益契合分析框架来分析国家的策略和行动。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述评 (一)宏观结构阐释方面 1 在研究视角上,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理论都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静态结构分析,侧重

18、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状态。概念庞大而模9糊,适用于宏观分析,而对于关系如何得以生成的微观互动性分析却显出不足和缺陷。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类型,而且更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是如何相互渗透、相互型构的。最重要的是要关注各种影响着关系生成的因素是如何在具体的互动过程中促使这一关系机制的形成。同时,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过多重视社会结构中的纵向协调机制。忽略了社会中参与者横向层面的相互协调。所以无力在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揭示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微妙的互动关系,应将宏观的层次下降到中观或微观层次,形成根据洞察力和分析效力的研究框架,才能更全面、更细致地观察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生成、发

19、展和变化。 2 在研究内容上。宏观结构研究虽然是一个解释中国家社会关系的有效视角,但市民社会理论主张国家与社会二分,高估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力量的同时也低估了国家的地位和权力:法团主义理论看到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渗透。但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与国家互动过程中具有的一定自主性。可以说,中国社会组织的出现的确引起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变化,社会组织将成为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主体,我们应关注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问题、趋势等等来分析社会领域的变迁。但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国家力量异常强大,个人或社会组织都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脆弱性)也要求我们把国家看成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另一个重要主体。由此。本文认为我们非常

20、有必要去了解弱势型的社会组织在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强势型的国家在各层面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即采用双向视角。在关注自下而上的变化的同时也关注自上而下的变化,既关注它们各自动态过程,也关注它们相互关系的建构,这将有利于中10国特色问题的描述和分析。 另外,在研究对象上,虽然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理论都能找到符合自己理论的研究案例,但在对象的选择上都存在局限性。由于理论关注的领域不同,市民社会主张社会从国家那里夺权,就会选择那些有明确政治目标的社会组织。法团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的统和,也就会选择那些被国家赋予垄断性地位的功能性社会组织,如商会、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两者为了提高各自理论的分析效力,都对社会组织

21、有偏向性的选择,也就忽略了在中国目前数量最多、活动最频繁的社会服务类组织。此类组织虽不能涵盖所有,但其无论从数量、功能、发展趋势上都是近些年来在中国现实中变化最大的一类社会组织。而目前学界对它的关注度却无法与其所发挥的功能相对应。 (二)中观组织诠释方面 1 针对组织理论重视制度的传统,本文认为应该提升组织研究中行动者的地位。把行动者放在和制度一样重要的位置上, “组织中的参与者首先应该是社会行动者,正是他们的努力、遵循和不顺从,构建和决定了组织的结构” 。新制度主义偏向于从制度对组织和行动者的约束来解释组织形式,对行动者的能动性强调得不够。然而,正如迪马鸠指出的,“不考虑行动者的能动性,制度主义者对有关制度实践、组织形式的起源、再生产以及解体等现象无法发展出具有预测性和说服力的理论来”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应该发展出更微观的研究理论,突出行动者这一研究对象。 2 还要同样重视政府和社会组织双方的权力形成关系,并将它们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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