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中的法律常用词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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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立法语言中的法律常用词研究摘要: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法律术语外,最有研究价值的是法律常用词。根据法意表达功能,将其分为语篇连接词、法意具指词、书面语体风格词、情态词、模糊限制词、介引对象词、近义区别词、高频法律术语构成词(素)八类。准确掌握法律常用词的用法可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关键词:立法语言;法律常用词;法律术语 法律语言是法律内容体系的载体。法律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其规范准确运用是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法律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础和核心。在“语义三角”中,法律词语与在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标记关系。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

2、典型的法律语体标记词法律术语外,还有一类法律常用词有重要的法意表述作用,我们称其为“法律常用词” 。以前立法技术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术语,对这些常用词有所忽略,产生不少问题。本文重点描写这些常用词的类别以及其法意表达功能。 一、法律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律术语的区别 法律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律指称意义,不进入法律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律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 法律常用词具有两个特点和界定标准:一是常用性;二是表达法意2的集中性和专指性。理论上,广义的法律常用词是包括基础法律术语的,而狭义的常用词与法律术语相对。本文研究狭义的法律常用词。 从狭义

3、的角度看,法律常用词与法律术语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律术语均具高强度的专业性,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知识本体(ontology)的重要组成要素,可以是某个层次的节点,也可能是叶子终端,是法律知识框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法律常用词不能进入知识本体,无法律概念和事物的关联性,它们只是辅助表达法律行为,它们在普通语域也是高频词,但在法律语域中,它们具有独特而稳定的法律意图表达用法。例如:法律术语“通缉” ,指的是“通报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紧急措施” 。它虽然也有普通语域的普通词的用法,但在法律语域中却是典型的法律术语,是“刑事诉讼法”知识本体的重要组织部分,是“通缉”

4、法律框架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行为指称者,严格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类型。法律常用词“通过”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与法律事物与之对应,但在法律文本中,它却被用来表示某种法律文件或法律事项,在经过讨论或表决后而被初步确定有效的结果,这种法律意图的表达用法是稳定而成规律的,这就是我们说的法意表达功能词。总之,法意表达功能词实际是一种词汇用法归类,而法律术语是一种知识归类。 在古代律学研究中,最典型的功能词是被称为“律母”的“以” “准”“皆” “各” “其” “及” “若” “即” ,以及被称为“律眼”的“但” “同”“俱” “依” “并” “从”等等。这些词有实词,也有虚词

5、,它们是法律文献中的程序化表述用语,在古代法典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表达用途。例如,3钱大群认为“如之”是用于表述同条后项之犯罪虽事有差异但性质及处罚同于本条前项之犯罪。如唐律疏议第 395 条规定的是“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 “故不如本方”的处罚,注文紧承其后,规定“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这说明二者的犯罪性质相同,处罚也相同,用“如之”进行比照量刑。在现代“立法文本语料库”中测查,发现很多高频的普通词,如“遵照” “建议” “处以” “可能” “可以” “应该”“应当” “给予” “予以” “不准” “不得” “另行”等,它们都具有相类似的特殊而稳定的法律表达用途。例如“建议”的

6、动词用法,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查找到的用例并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文本中用例特别多。它的词义还是语文性的:向人提出自己的主张。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在法律上“建议”词义中的必需元素得到定型化和前景化,包括建议人、建议事项、建议对象和建议失效的处理。例如: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 年 2 月 28 日修正) 此例中,建议人是“审计机关” ,建议事项是“纠正与上级规定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建议对

7、象“有关主管部门” ,建议失效的处理“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建议”一词表达法意的方式体现了类型化、模式化特点。在这个例子中, “有关” “应当” “不予” “依法处理” “提请”等也是与“建议”相类似的常用词。另外, “建议”还有法律表述上的其它固定功能,有时是作为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法律处理方式的补充,4多表现为行政建议,如: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8、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建议”虽然也有名词用法,但无法成为法律术语,它不同于专业术语“建议权”:“建议权指公民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有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倡议和方案等权利” (法律辞典 ) 。 “建议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义项和法律指称,而“建议”没有。 法律常用词可分为立法语言常用词和司法语言常用词:前者更侧重于书面语语体风格,即正式体、事务体的语体风格,后者更侧重于口语体、商洽体的风格;前者更易整理与把握,后者比较灵活,定型化、规则性特征不如前者强。本文侧重于对前者的研究。 二、法律常用词的研究价值 法律术语是法学本体和司法解释的重

9、要研究对象,复杂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关系都凝聚在术语的定义中,同时,它也是法律语言学和法学词典编纂研究的重要对象。古代对法律术语的研究非常重视,是“律学”学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果斐然,例如,在将术语意义阐释得全面和准确方面得以唐律疏议为经典,而理据和意义考证方面则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功底最为精深。 法律常用词由于法律指称意5义并不明显,和普通语域很多时候同形近义,学科特点不如法律术语鲜明,所以在法律语言的研究中,常用词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鲜有研究,但也偶有亮点,如前文提到的“律母” 、 “律眼”研究,近年来有人研究过“下列情形之一” 、 “可以”等词的独特法意表达作用。加强法律常用词的研究有

10、重要意义。首先,因此从掌握熟练的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要重视对法律常用词的描写与研究。例如,法律语言并不是法律术语的无序堆砌。规范完整的法意表述依托于句法结构、语义逻辑严谨的句子。不论单句还是复句,语序和虚词都是重要的表达手段。虚词是法律常用词的重要成员,如果不能全面掌握虚词在表达法意方面的固定用法和功能,就会在用虚词连贯法律术语时出现辞不达意或偏误累出的问题,这与法律文本的明晰表达要求背道而驰。其次,掌握法律常用词的特点和使用方法有助于培养立法人才。在立法领域要高度重视培养从业人员的法律文本表述能力。表达能力培养的核心是词汇的准确得体运用。法律术语语义和语用相对固定,易于掌握,从培养人才的能力

11、结构和知识结构的完整性需求考虑,不应该忽视对语用相对灵活的常用词的研究。最后,加强法律常用词研究也是建构法律语言学资源的要求。不论是法学知识本体内容研究,还是边缘性的法律语言载体的研究,法律语言资源的整理描写都至为重要。这方面的成果主要以辞书、术语手册等为主。历年来,法律术语的研究成功地建立自己的资源集,经典的法律、法学术语词典层出不穷,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律大词典 ,80 年代则有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法学辞典 ,进入 21 世纪则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的法律辞典 ,体现了术语资源集成的优势,6同时也为立法者学习和掌握法律术语提供了借鉴。目前,对于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常用词资源

12、还缺少系统的摸查,也没有编纂出一部立法语言常用词词典,这些工作的缺位,让我们无法了解在立法文本和司法文本中,除法律术语之外的法律词汇的真实状态。因此,全面研究法律常用词的表意用法和功能,编纂一部法律常用词词典,与术语词典相配合,为立法者准确使用立法语言提供参考。 三、常用词的分类 根据常用词在表达法意方面的功能,可将其分为八种主要类别。 1.语篇连接词 立法语言要求语篇结构严谨。语篇外在连贯形式上,主要是通过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内在衔接主要靠关联词语,这两种方式都称为明接,而靠语句间内在意义逻辑联系来进行连贯的叫暗接。明接方式中的连词、关联词语等是具有语篇架构作用的虚词,称为

13、语篇连接词。它们在立法文本的衔接、过渡、照应、转换等方面起关键作用,是形成法律术语向更高级语法单位单句、复句、句群、语篇组合发展的语法、语用标记,它们是将法律语言研究从词汇层面带入自由短语、小句、句子、句群层面。 对语篇连接词的研究要侧重概括其在法律语境中独特的使用范围和条件限制。例如,连词中的“和” “同” “跟” “与” “及” “以及”等,在普通语域中都是高频词,但很少有人做过这些词在立法文本中的分布情况调查。在“立法文本语料库”中,对立法文本进行测查,我们发现:人大立法中没有口语色彩比较突出的“同” “跟”的用例,地方所立法规7中用得较多,而“与” “以及” “及”文言色彩比较明显,在

14、人大立法中用得较多。这说明立法机关的层次高,立法语言的文雅度相应较高。地方法规由于面向的对象在文化层次及立法水平上有差距,造成口语体与书语体色彩混杂的情况,这是地方立法技术有待提高之处。 “和”是一个中性语体色彩词,使用语域最广,具有广域性,在人大立法文本中,其用例数倍于“及” “以及” “与”三词的用例之和,这也说明人大立法并非过度追求文雅度,而是兼顾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 如果说单用的普通连词主要用来关联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那么关联词语则主要用于句群的关联,体现其紧密的逻辑关系。例如: 假设和条件关系: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

15、自在履行本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 并列关系: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目的关系: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便代表写票。 顺承关系: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选择关系: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转折关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也要注意关联词语在法律语域的功能变异,例如在人大立法文本8中测查,表示因果关系的典型关联词语“因为所以”极

16、少配套使用,也就是说极少出现带显性词语标记的因果关系复句。 “因为” “因而”单独使用也主要用于引出单句中的“复句成分”或复杂短语,词性是介词而非连词,如“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因为”作为介词,出现于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定中式偏正短语前,构成介宾短语,作整个句子的句首状语;再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里的“因而”出现于一个复杂的“的”字助词短语前。这种词汇运用现象主要是因为人大立法大都是针对国家根本性大法,法规的表述不能像学术论文那样进行大量的因果分析,只须说言明规定的依据

17、、内容、执行要求以及违反后的处罚措施即可,无须给出过多的学理理由。 2.法意具指词 普通词往往具有释义的抽象性和义域的广泛性,而进入法律语域后,内涵义会增加法律学科意义,得到丰富化和具体化,而外延义意义也相应得到狭化,确指和定指某种法律意义,以上这些变异形成了该词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具指化特点。 这类词以实义动词为主,例如执行、中止、剥夺、撤销、处以、决定、请求、中止、选择、设立、擅自、提供、强迫、判决、提供、指定、修改、持有、取得、送达、构成、保留等,它们并不是法律术语,但都是法律辞典收录的法律术语的构成词素,其构词编码量都在 5 个以上。 例如“中止” ,在现代汉语词典 (第五版)中只解释为

18、“(做事)9中途停止;使中途停止” 。所举两个补充义域的例证“中止比赛” 、 “刚做了一半就中止了” ,并没有涉及法律语域的使用情况。这种释义符合语文性规范词典的定位,是一种全语域的解释。在法律语域,经过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测查,我们发现, “中止”主要有以下用法: (1)及物动词用法这与普通语域的用法一致。直接接名词性宾语的用例极少,例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 “中止破产程序”等,而接谓词性宾语的情况占多数,如“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等。另外, “中止”与前接搭配伙伴词“可以”连用的次数比

19、较多,构成“可以中止”的句式,表示一定的非强制性的可选性的措施,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可以与前接伙伴词“不得”搭配,构成“不得中止”的句式,表达明确的、强制性的态度。 (2) “中止”可以以光杆动词形式独立做谓语,显示出法律语言简洁性特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3) “中止”的名物化用法,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等。 “犯罪的中止”是定中性短语, “造成中止”是动宾性短语。 (4) “中止”处于联合短语的情况下

20、比较多:一是处于具有层递性特点的并列结构中,如“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10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其中三个动词表示并列关系,但三者之间有处理程度的层递增加的意思,顺序不可变;二是处于表析取、可选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三是处于表示合取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将“中止”在立法文本中的这些用法描写出来,立法者就会了解“中止”一词的常用固定表达式以及常用搭配对象方面的信息,维护立法语言的规范性特点。 3.书面语体风格词 立法文本中的很多常用词具有文雅性、书面性甚至是文言性、

21、古语性特点,是形成法律语体严肃、权威的语体风格的重要标记词。例如: 单音书面语词:应 本 并 及 与 必 按 其 可 经 每 已 检 之 者 须 较 此 至 期 因而 凡 为 均 即 仍 特 另 备 系 限 违 令 拟 略 待 悉 始 妥 非 未 该 双音书面语词:根据 应当 不得 以下 予以 及其 如下 依据 予以 事项 上述 处以 严禁所在 经办 一律 会同 复议 下达 因此 逾期 若干 尚未 事宜 另行 逐级 特此 加以 拟定 如“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 ,其中的“凡” 、 “之” 、 “再行”这些文言色彩的词的使用使整个法条表述简洁流畅,法意表述庄重。 很多这方面的词会构成常用的文言表达式,如“所” 、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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