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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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文章阐述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探讨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并在基础上剖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江苏省 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所谓“民间借贷” ,指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它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2、(二)研究背景 民间借贷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是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实现了重大的转型并展现出新鲜的活力。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其更多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利润丰厚等优势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效地缓解了中小2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漏和法律制度的不成熟,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随着“温贷危机”等事件的浮出水面和“吴英案”引起全民关注,民间借贷行业逐渐暴露出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组

3、织结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另外,民间借贷过程中还伴生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严重损害了放贷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一时间,民间借贷的利弊如何权衡,应该走向何方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鉴于民间借贷突出性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主流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各有关部门应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像一辆飞奔的列车,唯有将其推上法治的轨道,其才能安全而高速地行驶,从而造福于经济社会的稳定

4、发展。 (三)存在意义 1.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难问题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社会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因自身条件限制,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贷款成功,导致资金的短缺,生产难以继续。中小企业需要手续简便、资金量充足而持续、供资速度快速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的灵活性、简便性等特点,刚好与中小企业的需求相适应,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缺漏。 32.深化民间借贷研究,推动法律规范出台 研究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不仅可以深化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弥补现有法律规范的缺漏,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体系。 3.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

5、违法犯罪 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体系,能够明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的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营造一个稳定、安全的融资环境,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保障资金的安全。 二、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江苏作为全国经济大省,民间借贷问题层出不穷,但是江苏省有关部门都在积极地采取措施,促进健康阳光的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 目前,江苏省的民间借贷现状突显出如下六大特点。 1.民间借贷融资规模大 民间融资的规模空前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监管部门也从严格监控转为观望和默许的态度,导致民间融资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

6、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从江苏省民间借贷纠纷的涉案金额来看,规模相当巨大。2011 年江苏省全部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到 129.7487 亿元,2012 年上半年涉案标的达 98.88 亿元。 2.民间借贷资金流向集中 4民间融资的范围扩大化,流向集中化。资金流向重点集中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其中制造业、建筑业、商贸业、房产业占主导地位,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目的也逐渐由自主性向营利性转变。民间融资的资金流向也有部分流入地下融资市场,对社会秩序、群众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3.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和融资方式多样化 以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作为分析对象,按照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7、三类: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和中介组织。在实证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多元化,其中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互助会、部分公务员或银行从业人员的社会个体等。同时,民间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不再仅仅是以直接借贷为唯一方式,而是更多依托于中介机构进行借贷。 4.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普遍高于法律限制的范围 民间融资利率要远远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甚至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的 4 倍。民间融资利率一直逐步攀升,借贷双方一般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依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关系、借款主体类别、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 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

8、长迅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案数高且增长迅速。2007 年至 2011 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上升幅度较大。2007 年全省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到 2011 年达到 78803 件,平均年增幅达 33%,5比同期全部民事案件平均增幅高出 10 个百分点。2012 年上半年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借款人携款跑路事件频出,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急剧上升,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达到 2007 年以来最高点。 6.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情形日益严重 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扩大,民间借贷领域涉嫌犯罪的情形越来越严重。如不具备吸储职能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的大额吸储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

9、吸收公众存款;部分资信较好企业从银行骗取、套取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涉嫌构成贷款诈骗;更有因高额利息致使借款人不能及时还贷,引发暴力讨债致使人身伤害等犯罪行为发生。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 合同法 、 担保法 、 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内容均适用于民间借贷。例如,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的肯定。 刑法规定了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义和处罚方式,但在规定上具有模糊性,不易于明确地界分违法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

10、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中以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原则,针对借贷行为的效力、利率问题,数额认定、刑事犯罪处理这四大主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期规范民间借贷6行为,实行良好的监管。 此意见是符合时下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对于民间借贷中最富争议的合法行为认定、利率、借款金额、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等几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江苏省民间借贷监管的典型举措 为了更好地规范引导民间借贷,江苏省很多城市在结合本市民间借贷特点的基础上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其中苏州市的举措最具代表性。

11、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在公证处和街道司法所设立联系点,与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立定向联络机制。此举旨在为民间融资提供阳光平台,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防止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缺位、错位,致使民间借贷在监管上处于混乱状态 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借贷而设立的系统而完整的监管体系。 1.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借贷存在着监管缺位的现象,容易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但由于民间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很大差别,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据调查,现有监管部门大多都实行专业监管,其监管模式与

12、措施都有特定对象,在技术层面上很难实现对民间融资具体、全面和系统协调的监管。正是因为监管主体的缺位导致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监管者,民间借贷负7面效应将被放大,融资市场也无法有序运转。 2.放贷人监管体系错位 另外,我国放贷人监管体系也出现了错位的现象,缺乏科学性、层次性和针对性。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放贷人形式多样,他们各不相同、各有特点,在我国放贷人体系构成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层次。此种权力配置方式,欠缺足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未能与多样性的放贷人所体现的组织类型差异合理对应,也未能针对其不同经济特征给予区别对待,导致我国放贷人监管体系严重缺乏科学性、层次性和针对性,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现行

13、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谁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 、 “如何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民间借贷的主体缺位与错位,致使民间借贷活动在监管上处于“真空”或者“迷茫”地带,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管和规范引导,必然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产生阻力,进而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民间借贷内部关系混乱,违规经营现象丛生 民间借贷再掀热潮,众多民间借贷放债组织挤入民间借贷市场。但是民间借贷放债性组织数量巨大,缺乏规范和管理,经营呈现混乱状态,增添了交易风险。 1.市场准入门槛设置过高 目前我国尚未从整体上承认放贷主体及其从事的具有营利性的商业放贷行为,因此其也不具有全面合法地位。即使单行立法所

14、承认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放债主体,也在各方面进8行严格限制而准入门槛过高。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更加不利于民间借贷的长期发展,也会滋生较多不规范民间放债性组织。 2.民间借贷放贷主体违规经营 现实存在的民间融资放债性组织缺乏规范制约,但却依然从事民间借贷的相关金融活动。这类公司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不受监管约束,只需要像普通公司一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就可以营业,经营状况较为混乱。民间借贷放贷主体缺乏规范,造成民间融资活动的交易平台失去了自然发展的金融环境。大量资金在正规金融机构体制外流动,并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因而不利于金融

15、监管。 (三)民间借贷信息监测体系缺乏 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性、隐蔽性,其融资主体、融资中介、融资规模、融资利率、融资方式、融资期限、资金用途等等都无法相对准确的了解。构建一个完善的民间融资市场信息统计体系,将在民间借贷监管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阳光化的民间融资形式仅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各种私募基金,大量的民间融资信息难以获得,成为对民间借贷监管中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信息监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制定国家金融政策提供了依据,但民间借贷仍存在信息监测体系缺乏的问题。现有的监测体系可以说只是监测出民间融资已经发生纠纷之后的事后结果,并没有能在产生纠纷前

16、起到预防的功能。因此,单纯的事后监测无疑无法持续性地跟踪、提示、控制、规避和防范民间9融资的法律风险,只有实现全程监测才能实现监测的目标。 (四)高利扰乱金融秩序,易产生民商事纠纷 民间借贷高利率的特点和资本的逐利性特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借贷业,而进入借贷业中的民间资本并未真正进入实体经济。 大量资金“脱媒” ,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资本虽然庞大,而中小型企业融资成本大,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这种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民间借贷,影响了中央和地方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判断和决策,有悖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初衷,削弱信贷政策实施效果。部分民间资金容易甚至流向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因

17、此,未真正进入实体经济的民间借贷资本,更易诱发民商事纠纷,影响社会全局稳定。 (五)完整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冲突和问题凸显 1.法律法规的分散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主要分散在民法通则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和批复,以及其他针对某一类型放贷人的单行立法之中。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使得实际处理纠纷的标准变得很模糊,民间借贷制度的风险性显露无疑。 2.立法及其内容的滞后 法律体系的滞后性体现在立法滞后和内容滞后两个方面。其一,立法滞后。它们都是在特定的环境和发展时期制定的,对放贷主体和行为的规范难以与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同步,显出些许“力不从心” 。其二,内容滞后。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18、活动取缔办法充斥着计划经10济和政府本位的色彩,旨在保护国有金融垄断,这不仅不符合商业传统,也难以适应如今的金融环境。 3.现有条款的矛盾 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故法律的逻辑性和协调性无从谈起,加之立法的分散性,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时有冲突和矛盾的现象。 合同法中对借贷主体没有特殊的规定,而贷款通则却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该规定。 4.专门法律的缺失 民间借贷目前仅能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这些一般规定无法应对民间借贷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那些专门用于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大多数只是以意见的形式呈现,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难免会有不足和缺漏,这样也导致了诸多法律漏洞的存在,无法完全保障借贷参与人的合法利益,并且促使了民间借贷异化现象的增多。 四、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在进行具体的对策研究之前,笔者结合调研中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进行了逆向思考,发现民间借贷登记是否能得到借贷双方的积极回应、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和利率是否能被全面掌握、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性质定位是决定着法律规制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因素。结合对这些因素的思考和研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有条件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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