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建构: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思想发展论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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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批判与建构: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思想发展论衡摘 要: 正义首要性思想不仅是贯穿罗尔斯正义论全书的要义,而且也是罗尔斯极力维护的核心概念。那么,正义为什么是现代民主条件下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证明和确立) ,如何系统表达和阐释这一理论(表达与秩序) ,如何确保这一理论的有效运用(应用与发展) ,用批判与建构的方法,以罗尔斯的“主体观念”为基本分析线索,以“权利优先于善”为根本分析对象,用“道德” (或“意志” )与“基础” (或“认知)的二元结构,如主体、契约、自我、选择等来解构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思想,可对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正义首要性 中图分类号:D

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5-0009-07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开篇即申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1然而,这一正义首要性思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论断,它是在罗尔斯批判继承前人的思想和对现代各种批评回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它不仅仅是严密和谨慎的逻辑论证2过程,更是在现实问题复杂

3、而社会价值混乱的情况下,对问题的深刻反思和对理论的“拨乱反正” 。因此,探讨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发展理路,深刻剖析其内在精神和逻辑架构,是对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本体回归和历史再现,从而在理论解构和历史反观中反思社会现实。 一、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概念溯源 正义(justice) ,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并将正义划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等等。在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不正义现象并没

4、有因经济的繁荣而得到解决,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针对这种状况,罗尔斯提出“正义首要性思想”以应对正义的危机,这一思想主要是在批判和继承康德的“超验主体理论”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康德的超验主体理论与正义首要性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美德并不在于它促进某个假定为善的目标或目的这一事实,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目的,且先于其他目的并对其他目的具有规导作用。因为,权利正当的优先性“完全是从人类相互的外在关系的自由概念中推导出来的,它和所有人与生俱来的目的(即获取幸福的目的)或人们所承认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没有任何关系” 。2正因为如此,它必定有一个优先

5、于一切经验目的的基础,即使是建立在某种为所有成员分享的共同目的之基础上的共同体,也不具备这样的基础。3唯有“把自身作为一个目的,人们全都分享这一目的,因而在人类一切外在关系中,它都是一种绝对而首要的义务”的共同体,才能确保正义,避免用某些意念来强制其他人。 但正当的基础可能如何?如果它必定是一个优先于一切意图和目的的基础,甚至不受“人性的特殊环境”的限制,那么人们到何处才能找到这样一个基础?康德回答是,道德法则的基础在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而不在实践理性的客体,这种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除了“一切可能的目的主体自身”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产生正当,因为只有这一主体同时也是一种自律意志的主体

6、才能“提升人自身,使之成为意义世界的一部分” ,并使他能够置身于一种想象,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社会欲望和心理欲望之外的自由王国这种彻底的独立性也使得我们如果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话,也不受理性环境限制。同时,按照道义论观点,首要问题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这些目的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先于它可能确认的任何特殊的目的,它存在于主体自身。对康德来说,这些相互平行的优先性澄清了“哲学家们曾经因为各种原因而在最高道德原则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所有混乱” 。2(66)只有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我们才能直接决定意志优先性,才能使其主体处在优先地位,而不受任何目的的干扰。 但是,对罗尔斯来说,康德的观点独断而模糊,正

7、因为这种抽象的未能具体化的主体在独断定义情况之下,才产生了决定性的正义原则。或者说,这样一种主体的立法如何在各种情况下适用于现实世界的人类?这种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为占尽其道德和政治先机,在超验性面前过于4退让,因而只能以否认正义之人类境况为代价,通过设置一个本体世界,来为正义之首要性赢得一席之地。 所以,罗尔斯通过用一种美国化了的较少受到独断指责而又较适合于英美气质的形而上学来替代德国式的模糊性,将之作为他完善康德道义论学说的谋划。首先,寻找一种既不由现行价值构成也不诉诸先验假定的评价标准;其次,寻找一种既不是完全由处境决定也不是完全虚无缥缈的主体。这两个任务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来完成的。

8、由于罗尔斯的自我与其目的是一种有距离的关系,我独立于我所拥有的价值之外,作为道德个人的公共身份在我的善观念中“不受时过境迁的变化的影响” ,因此,罗尔斯的自我概念是一个占有性概念,作为主体认同独立于我所拥有的事物,自我与其选择对象之间的距离需要意志发挥作用来克服。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思想,继承了康德的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思想,建立在超验主体理论之上,并摒弃了纯粹的道德意义上的支撑,从而避免了标准的混乱,使社会的正义价值评价趋于统一。 (二)功利主义与正义首要性 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建立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当代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约翰密尔认为,正义之所以被适宜地看作是“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

9、,而且是不可比较的最神圣和最有约束力的部分” ,不是出于抽象的权利,而仅仅是因为正义的要求“在社会功利的范围内处于更好于其他要求、因而比其他要求更具重要职责性的地位” 。3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的类比来达到这一点的,其作为社会伦理的功利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和延伸。既然一个人能适宜地调5整自己的利益,为了长远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眼前较小利益,那么,一个社会不也可以如此作为吗?或者不考虑时间的因素,只限于空间,即在不同个人间调整,社会可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满足多数人的愿望,以求达到从总体上来说的最大利益和满足的净余额。但是,一个社会能像一个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利益一样有权处置所有不同个

10、人的利益吗?或者用一种比喻来说,一个人有权通过截肢来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一个社会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来保全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吗? 从个人原则到社会原则,这里确实需要一种思想上的飞跃,这使一向注重事实和经验的功利主义者也不能不诉诸一种高度的思辨和抽象,他们通过设想一个公平甚至仁爱的观察者来达到把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对自己的和他人的幸福公平地看待,就像一个与此事无关的价值中立的旁观者一样。这样,功利主义就通过公平观察者的观念和同情,而设想把所有的人都融合为一个人,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它考虑的是是否最大多数人得到了最大的利益或幸福,至于在这些人中,这些利益是如何分配的,谁

11、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则不在考虑之列。 罗尔斯对此指出,如果广泛地看待分配正义(即把公民的自由权也看作一种利益) ,那么功利主义至少可能带来两个严重后果:第一,它可能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第二,它可能允许一种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差别,造成贫富悬殊。因此,功利主义虽然也常常表示要尊重那些有关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正义准则,尊重普遍流行的这种正义直觉,但只是把它们看成在社会交往中“有用6的幻像” ,只是把它们作为次要的调节规则而置于功利原则的支配之下。因此,这种平等对待每个人的道德正义就未能置入首要的社会伦理原则之中,它自身就不能巩固,不能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形成有效的保

12、障。 相形之下,罗尔斯认为,他自己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理论克服了这些明显的弱点,他采用契约论的证据,即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究竟是选择功利原则还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来证明这点。与功利原则相比,两个正义原则直接把道德正义的理想置入了原则,这样就避免了选择者的计算和猜测,也较少依赖事实,原初状态中的选择者就更喜欢保证他们权利的自由原则,而非更喜欢通过计算来猜测自己的权利是否会受到侵犯的功利原则。而且两个正义原则公开宣布自由权利的优先性,把人仅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就有利于人们的自尊,从而有利于人们的正义感趋于稳定,它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也不高,只要他不侵犯别人的同

13、等自由即可,这也有利于稳定。这样,原初状态中的人就要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作为他们进入社会的基本契约,两个正义原则就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取得了对功利原则的优先地位。 二、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逻辑架构 罗尔斯清醒地认识到要想使其正义首要性思想得以立足,不仅需要对前人观点的颠覆与创新,同时必须要建构一个逻辑体系,以支撑他的观点和理念。 (一)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理论起点 罗尔斯的证明采取了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即从设定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入手,论证正义优先性及正义的原则。原初状态7主要是指作为最初选择权利的人的主观状态。这种主观状态主要有三点:(1)人们之间相互不知情的

14、“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2)人与人之间相互冷淡或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 ;(3)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人。 大多数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质疑在于:在这种作为假设的原初状态中,罗尔斯要想证明最初的最纯粹的人必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核心即公平原则) ,根据数理逻辑,证明要想成功,前设的条件必须要在证明过程中被消去。然而,罗尔斯没有能做到。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罗尔斯把“原初状态”定义为, “纯粹是一假定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虽然我们能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 ,但他进一步解释“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

15、们拥有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 ”1(115) 因而,根据对原初状态中主观情况的描述,罗尔斯的假设与其说是假设,毋宁说是最基础最本真的状态。而在这种最本真的状态中的人对正义的选择才是唯一必然的。这样理解,罗尔斯应该得出和康德相同的结论即自由原则,而这确实是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但罗尔斯还延伸到了第二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且这条原则对罗尔斯来说才是更本质的。因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还包括对客观环境的描述, “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

16、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8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么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 ”1(121) 正是这“中等程度的匮乏”超出了纯粹理性的演绎,落入了经验主义的窠臼。这种描述不是无条件的、自明的,因而真正是一种假设,即使我们说原初状态中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客观条件却往往是诸多历史的反映。这种客观条件一旦被其他环境所代替,这种描述得出的结论就不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主体选择的正义原则也就不一定是公平原则。

17、所以说,这种对客观环境的描述是真正的不能被去消的假设。而公平的至高无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这一假定而从自由中延伸出来的。(二)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环境设置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是人类社会的特征” ,它包括诸如资源的适度稀缺之类的事实等客观环境,以及合作主体中每个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的的主观环境。 而休谟认为,正义的环境是促使正义美德产生的条件,一旦缺乏这些条件,正义美德将消失,如果没有这种事态,正义的美德甚至不可能为人们欲求。例如在家庭之中或在婚姻双方之间, “友谊的亲和力在法律上应该强到足以使双方抛弃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分别,而且实际上也经常能达到这种强度。 ”4同时,我们可以想象一系列在

18、不同程度上具有正义的环境的人类共同体,如邻居、城市、大9学、社团,还有众多的种族、部落、宗教等,这些共同体具有或多或少清晰界定的共同认可与共享的追求。尽管在上述情形中可能均存在正义之环境条件,但这类环境条件似乎并未占统治地位,至少很难说正义比其他任何美德更受人们重视。在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释中,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中才是首要的,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上和政治上压倒一切的考虑就是要调解大量分歧所带来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因而,正义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是有条件的,并非像真理之于理论那样绝对。 不仅如此,经验主义还倾向于将正义看作是一种补救性美德,正义在道德上带来的好处在于,当社会陷入堕落

19、状况时用它来做修理的工作。但是,如果把道德降低为衡量正义之美德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这些条件的缺席肯定预示着一个至少具有相当优先性的对立美德来取代了正义的位置。正如休谟所解释的,正义的补救性质蕴含着另一系列至少是具有同样重要性的美德, “随着人们的仁慈和自然的慷慨之程度日益增长,使你觉得正义的作用愈发微小,你会将更为高尚的美德和更有利的祝福置于正义的(首要)地位。 ”4(494-495) 因而休谟认为,只有当博爱消失时,才需要更多的正义,但同时我们更需要的是重建道德体系本身。因为,个人感情与民族感情的消退可能代表着连足够的正义也无法弥补的道德缺陷。如果正义的增长并不必然隐含着一种绝对的道德进步,

20、那么,可以看到在某些情况下,正义并不是一种美德,而恰好与之相反。而罗尔斯已经将博爱等基本美德预设为正义环境的前提, “首先,我将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这些正义的10环境因素业已形成。 ”1(22-123)但是这种前提显然是假设的,不一定得到保障的。因此,正义的环境与罗尔斯极力维护的正义的首要性和相关的道义论主题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磨合。对康德来说,在道义论意义上既定的权利概念(这正是罗尔斯极力追逐的)从一种道德形而上学获得其力量,但这种道德形而上学完全排除了人类环境条件的偶然性诉求。而这正是休谟解释正义美德的基础所在。 罗尔斯没有采纳休谟的解释,同时也没有在康德那里找到理论支持。因为,严格地说来

21、,康德既没有,至少是没有将正义美德置于人类社会的环境特征中考虑。这样做的后果是使康德伦理学的根本点产生了分歧只有当人们能够摆脱他律的影响,摆脱其本性与社会状况的偶然性决定因素,并按照纯粹实践理性所给定的原则而行动时,其行动才是道德的。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观念作为人类正义的一个基础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既然我们似乎只是在远离人类实际环境意义上应用这一概念,也就是说,这类观念(理想王国和先验主体等)与人类无涉,它只是一种先验的评价标准和极端空洞的自我观念。 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同时又能保留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企图通过采用一种对正义环境的经验主义解释但又排除实际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偶然性差异的方式来重新规定目的王国概念, “当我们的本质反映在决定这一选择的诸种条件时,只要我们按照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我们作为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本质就显示出来了。所以,人通过以他们在原初状态所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 ”1(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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