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论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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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论析摘要:立基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反思,协商民主理论自上世纪 80年代开始登堂入室。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强调协商过程的合理性、公开性和参与性,也强调协商结果尽可能的共识性。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场域、协商过程、协商方式和协商结果共同构成了支撑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基本要素。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场域;协商过程;协商方式;协商结果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3-0062-07 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

2、发展规律表明,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顺利转型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其中关键性条件是要能找到适合自身实际的民主运作模式。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同样如此。首创于西方学术界的协商民主理论译传到中国以后,受到了人们的热切关注,以至于一时间中国出现了协商民主的研究热潮。基于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合理借鉴,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说明执政党正式迈出探索契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2坚实步伐。 检视已有研究可以发现,以政治学者为主导的研究者陆续展开了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积极研讨,试图以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工

3、具来解释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及其对国家政权建构和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并设计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路径模式。毋庸置疑,这些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中国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完善。但是,其间的一些问题依然不容忽视,最为突出的是缺乏结合中国实际来深入解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土含义,继而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及实践的本土化建构。无数经验表明,缺乏本土化解读的民主理论,最终将会在生搬硬套中走偏方向,贻误发展时机。如果没有对“谁来协商、协商什么、如何协商、协商目标何在”等问题作出深入思考,将难以全面认识协商民主。基于此,本文从解读这些基本要素人手,尝试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逻辑思路是,基

4、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是构筑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大厦的基石,从理解其基本要素人手将有助于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一、多元的协商主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 正如任何民主实践一样,民主主体是其核心要件。协商民主同样离不开思考由谁来参与协商的问题。谁来参与协商既是协商民主的前提,也是其归宿。可以说, “协商主体是协商民主过程的基本要素,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 。 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可以看出,协商主体就是参与协商民主过3程的公民、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即个人主体和集体主体。西方不少协商民主论者认为,稳定的公共

5、生活和繁荣的民主政治是以社会中多数人积极参与为前提的,因此,每个人都理应成为协商主体。比如,在浙江温岭的协商民主恳谈实践(以下简称温岭实践)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成为参与主体。不管其性别、财产、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民族等身份条件,只要与恳谈的主题存在利益攸关,他都可以参与进来。 从规范意义上讲,对于个体协商主体而言,协商民主剔除了某些公民在协商和对话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特权。质言之,对于不同利益诉求和思想趋向的人而言,不管他在日常工作生活占据多少资源,一旦进入协商民主的框架下,都处在同一平台上,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而不受其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的影响。如在温岭实践中,组织者在运用随机抽样的办法确

6、定参与者的同时,还运用同样的办法确定大会集中发言者的顺序。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办法可以最大程度地排除智力、资源等方面的潜在影响。 协商民主鼓励公民个人参与政治社会生活,并不是铁板一块,没有任何变通之处。面对现代多元化的社会,尤其是边界日益清晰、作用界限相对有度的新型社会结构,具有不同利益或价值的团体来参与政治社会生活成为协商民主论者不得不思考和面对的现实问题。于是,同个人主体参与协商民主过程相对应,集体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维度。爱丽斯?马里恩?扬认为, “团体成为协商主体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协商过程中,不同团体彼此观点之间的开放和负责,每种观点都要对源自其他立场的观点负责” 。在集体参与主体中,政府是

7、一个很重要的要素。作为协商主4体,政府的参与既可以获取决策所需的必备信息,还可以与个体主体或其他集体主体进行相互交流,赢得同情或理解。 那么,协商主体如何参与协商呢?一般情况下,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不仅仅是出于策略性的考虑,而是包含着理性和责任。理性意味着,在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不是狭隘的自利者,不是孤独的无知者,也不是狂妄的自大者,而是拥有一定信息并且能利用信息资源进行沟通的理性协商者。在理性的指导下,协商主体可以很好地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融合,进而作出合理、合适的决策。对于责任,它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协商主体有责任就自己的建议或他人的意见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也就是说,协商主体要想让别

8、人接受自己的看法或观点,依靠的不是强制或胁迫,而是循循善诱的说服。尽管说服大多数参与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和精力,而且不一定成功,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协商主体推卸提出论据的理由。其二,协商主体有责任对其他参与者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意见和观点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为了保证协商民主过程的有序推进,协商主体有责任对他人的论点作出回应,哪怕是弱势群体提出的观点,否则将有悖于“平等” 。耐心的讲解、劝导、释疑是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其三,协商主体有责任根据讨论、回应来修复自己的观点或建议。协商主体参与公共协商不能只是纯粹地理解为交流、过滤,而是要在认真思考每个人建议、看法的基础

9、上检视自己的观点或建议。只有这样,共识才有可能达成。 二、公共指向的协商客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基 协商客体是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过程所指的对象。简而言之,协商客5体就是协商过程中的协商议题。明确的协商议题即客观、具体的协商客体成为判断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指标。 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化解基层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诸多矛盾,推动产生了民情沟通会、民意协调会等创新实践方式。对于这些方式,有人也拟称之为协商民主实践。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活动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议题,不存在明确的协商客体。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实际的参与者,多将它看作是了解民意、沟通民情的一种渠道或者手段而已。在这些实践中,

10、参与者大多是抱着“通通气” 、疏解紧张气氛、了解民情的简单目的而来,不存在集中、明确的商谈主题。因而,严格来说,这些都不能称作协商民主。 那么,到底哪些因素可以成为协商客体呢?温岭实践启示,公共利益可以看作是协商客体。无论是个人主体,还是集体主体,他们参与协商过程的主要指向即是尽可能地促进决策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和相对均衡。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的满足往往离不开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把公共利益看作协商客体是比较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最重要作用是引导协商主体积极参与理性讨论,坦诚交流,规避协商主体徇私舞弊,克服“无知理性” 。当然,公共利益也是一个相对的概

11、念。从时效来看,它既包含长远利益,如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公共产品的供给等,也包含临时和眼前利益,如清理社区的垃圾、修复道路等。在协商过程中,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可能截然分开,在更多情况下,眼前利益是长远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长远利益是眼前利益的最终指向。因此,协商主体多6是在这二者之间作出权衡和选择。 深入分析会发现,公共利益成为协商客体,实际上预设着两个前提。其一,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对某些公共目标有共同的趋向或理解。这样,协商主体即使会遇到阻碍或冲突,也会在程序或规则的指导下关注公共利益,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而不仅仅是关心自己的个体利益。其二,协商主体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

12、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有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意愿,而且这种意愿不会轻易被改变。在协商主体看来,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相比,它更加具有全局意义,对个人利益的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容易为个人利益的实现铺设美好愿景。 公共利益作为协商客体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公共利益都会进入协商过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人类政治生活实践来看,现代政治生活越来越复杂。面对日益复杂的政治生活,公民参与日益变得庞杂和成本巨大,协商的强度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变得日益低下。所以,卢梭说, “我们不能想像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 。换句话说,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受时空的限制,任何人绝非可能参与所有的公共事务,而只能参与少量的公

13、共事务。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情况也是这样。由此产生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少量的公共事务是什么?毫无疑问,它应该是重大的公共性事务,即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讨论的客体是重大的事关全局性的公共利益。温岭实践对此作出了充分的证实。在其实践中,成为协商客体的毫无疑问主要是影响社区民众生活的重大公共利益问题,如政府预算、乡村公共服务、干群利害关系等。 三、 “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协商场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平台 7协商场域是指协商民主在哪些领域或哪些地方进行。对于协商场域,德雷泽克和哈贝马斯贡献甚多。德雷泽克认为,协商民主可以在三个不同地点发生:国家制度、普通公民或政治鼓吹者发起的特设论坛以及公共领域。 “对每个

14、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准确或普适性的处方。因为,对协商民主的追求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协商的过程。 ”在德雷泽克看来,国家制度领域的协商就是把协商的因素纳入到国家制度中来。国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能产生协商行为的场所。德雷泽克认为,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包括法院、立法议会和政府部门等;特设论坛本质上有外行公民协商和派性协商两种类型;第三个更为“宏观”的方案建立在更为开阔的公共领域基础之上,如公民权利运动、环保主义运动、女性主义运动等。而实际上, “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 。在这三个不同场域,德雷泽克重点分析了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它强调批判性的话语民主具有相对

15、于国家制度的反抗性。公共领域发生的协商民主关注的是,非正式、开放性的非组织性协商如何影响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政治制度。公共领域的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作用是形成公共舆论。公共舆论经过“传播机制”或“公共信息流”传递给制度性决策论坛,从而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到预警作用。公共领域协商民主与国家制度协商民主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可以对国家控制的意识形态产生挑战性批判,通过对公共问题的直白批判性讨论,可以抵制意识形态对特定话语造成的可能性扭曲。 相对于德雷泽克繁琐的划分,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析相对简8洁。在他看来,协商民主主要是在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发生。哈贝马斯提出, “弱公共领

16、域是一种非组织化的舆论形成的载体,与之相对应的是市民公共领域。弱公共领域就是公共舆论形成的必要场所,其中,各种社团、群众组织通过积极审议,产生公共舆论” 。弱公共领域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功效,在哈贝马斯看来,是因为“弱公共领域的沟通结构以特定的方式和私人领域关联在一起,从而比政治中心更能敏捷的察觉,并识别新问题的情势,而且还会令人信服的、富有影响的将其主体化,变成令人讨论的议题,并提出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通过营造声势,迫使议会组织接手这些问题并予以处理” 。如果说弱公共领域是一个公共舆论形成的场所,那么, “强公共领域则是高度结构化和形式化的。与之相对应的是政治公共领域,尤其是立法机构。在强公共领

17、域,可以通过协商形成意志,即制定政策” 。也就是说,强公共领域密切关注着发生在弱公共领域的公共审议,并适时将其议题“中心化”纳入立法规划,从而制定出合法的决策。基于弱公共领域和强公共领域的基本涵义,哈贝马斯作出了一个基本判断:“审议性政治存在的根基即是制度化的民主意志形成和非正式的舆论形成之间的相互作用” 。 哈贝马斯对协商领域的划分固然简洁清晰,但是,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场域分为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似乎更加合适。从规范意义上讲,国家与社会本身就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分析协商民主理论的有关问题自然可以借用。从经验意义上讲,直接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来分别代替强公共领域和弱公共领域更加

18、通俗易懂、便于操作。事实上, “国家、政党和社会层面都有这种协商民主内涵的体现,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9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公共论坛,基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等” 。 四、理性表达的协商过程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灵魂 协商过程是协商民主实践的关键因素,也被称为“公共协商” ,即参与者围绕议题,展开积极交流和探讨,以至最终走向合作。但是,作为协商民主论者推崇的公共协商,它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对话、讨论和交流。“这里的协商或许是一种特殊的讨论,它包括认真和严肃的衡量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是指衡量支持和反对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 ” 将一般的协商谈话同协商民主区分开来,最重要也是最为显见的方法就是

19、看这种协商的过程是否贯穿理性交流和权衡沟通这一核心要素。因为,这种讨论不仅仅是谈话,而是建设性地交流,诚实地传递思想,能根据他人的观点修复检视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从规范意义上讲,公共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它强调理性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在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支持一系列规范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交流而不是作为策略。参与者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忠于交流之理性与公正的价值。在作出决策之前,协商能赋予参与者对各种建议或方案的审视、检查和批判的权利。 ” 协商过程一般包括两个基本程序或环节。一是协商参与者给出理由。即公民或其代表为其赞成或反对的公共决策提出理由。之所以要给出理由,

20、是因为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可以给自己的观点提供论证,以资获得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向其他参与者提供参考信息,以避免武断决策。所以,这就要求给出的理由不是片面的,而是尽可能全面的、可以理解和接近的。二是参与者要适时根据讨论来修复自己的论点或建议。也就10是说,根据协商过程适时而动是协商行为能否有效运作的一个内在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协商过程的内在要求。否则,协商过程只会变成各种观点的汇集场或者“收容所” 。这是因为协商过程本身不是静态的,它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所有环节。事前需要协商,因为协商民主不是“马后炮” 。在协商过程中,人们会接触更多的信息,会因此克服有限理性,从而使得决策进行中的讨

21、论和协商也不可或缺。做出的决策对解决当时的问题的确很有价值,但它毕竟是暂时的,谁都无法保证当时的决策还会在将来有用。因此,协商过程必须留下空档或余位,为事后补救做好准备。 协商过程的有序推进不是没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协商过程依存于自由、平等、理性、公开、坦诚等条件。这些条件不仅能够为协商过程奠定有序化和正常化的运行基础,而且也是协商民主的自身要求。这些条件既是对协商主体的要求,也是对其行为实践的强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否具备追求自由、平等、理性的参与者,以及这些参与者是否看重公开特性、讲求坦诚,都是影响协商过程能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因素。 五、灵活多样的协商方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载体 协商民主需要一定的方法和途径来实现。这就是协商方式,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协商怎么进行。协商方式因主体、场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 从协商主体的参与形式看,协商方式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式的协商与间接参与式的协商。直接参与式的协商是指协商主体自己直接参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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