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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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应用摘要: 风景名胜区是人类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其立法保护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相当薄弱,而又由于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其破坏日益加剧。因此,对风景名胜区的立法保护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应用;案例;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 A 一、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1。 ” 二、国外风景名胜区的立法现状 国外不使用“风景名胜区”这

2、一名称,而称之为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是以国外并无独立的风景名胜区法 。而其对风景名胜区的立法保护有如下三种形式: 1、将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区体系,制定相关的保护区法律; 2、将风景名胜区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制定国家公园法 ; 3、将风景名胜区的相关规定包含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 三、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立法现状 我国当前尽管并没有一部真正的风景名胜区法 ,但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规划利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风景名胜区条例 、 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 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等。 四、我国风景名胜区

3、法律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制定、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由于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规格较低 我国现如今的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都是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这部行政法规的位阶较低,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的法律效力也较弱,而不能有效制止一些钻法律空子的过度开发行为,这对于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我国急需要一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 2、立法行为滞后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最初实行的一段时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确实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管理。但随着社会经

4、济的不断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现状也日新月异,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却止步不前,仍停留于暂行阶段,风景名胜区的正式立法也未能颁布,导致了我国越法办事的行为越来越普遍。我国现行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滞后、缺乏权威,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则由中央和上级机构负责,这虽然能够解决由我国地域辽阔而产生的差异问题,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但地方政府因缺乏有效监督、各自为政,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地方利益而做出不利于风景名胜区健康有利发展的决策。另外,由于风景名胜区资源丰富、内容广泛,涉及旅游、林业、城建等多个部门,而各部门的

5、职责不清,隶属关系复杂,因此会产生多头管理的问题,导致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效率低下。 景区规划失控 风景名胜区系统庞大,涉及到方方面面,其规划必须统筹兼顾、整体统一。但由于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现状分散、各谋其政,难以对其统一规划建设。然而在单个景区的规划层面上,由于对景区自身的现状、价值、范围、容量等方面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在规划实施中就缺乏整体性、真实性,与周边的环境也不能协调统一。此外,我国还缺乏专为风景名胜区做规划的设计单位,目前的景区规划受制于城市规划,不能满足风景名胜区的特定需要,导致出现不伦不类的景区。 五、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与管理的建议 我国地大物博、风景名胜资源丰富,面对如

6、此庞大的风景名胜区体系需要完善的法律,因此对于以上提出的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与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法规,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与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完善的政策和法制体系。对于威胁风景名胜区发展的行为建立限制性政策;对于有利于其保护活动的行为建立鼓励性政策。统筹风景名胜区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相关执法部门能够依法办事,从而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景区的综合效益。 2、健全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设计和安排要具有

7、机制性,依据景区资源现状协调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制衡关系,协调景区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因此完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景区应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并明确其性质和职责,对不同类型的区域管理机构的权限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下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协调景区的建设管理,加强各部门联系、减少摩擦,实现景区的统一管理;建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度,指定对景区管理工作的评估标准和制度对其京行评估,赋予公民一定的参与权结合利用新闻媒体等共同实行对景区管理工作的监督。 加强景区规划 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形成已久,已不适用于如今的景区现状,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自然景观要素的认识和把握也较

8、为缺乏,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其进行修编。因此,我国要依法建立专门的规划机构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其中包含园林、建筑、生态、城规等各方面的专家,共同规划、协同合作。所制定的规划必须协调景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方面的矛盾,又必须服从于区域的整体规划,与其他相关产业规划相协调。制定规划要注意要下几点原则: 对不可再生和脆弱的景区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 协调好景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要严格按照我国的规划法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 严格遵守规划编制的过程步骤。 风景名胜区规划一旦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其内容。 六、结语 随着我国风景名胜区成为了被保

9、护的对象,各相关专业学者也逐渐认识到了我国景区目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完善风景名胜区法律体系,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已成为了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使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使风景名胜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资源得到合理循环利用。随着风景名胜区法律体系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景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也会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得到更多公众的认可,其法律与管理体制也会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S.1985 2王德根,陆林,刘昌雪.改善我国风景名胜区现行管理体制的研究以天柱山风景名胜区为例J.旅游学刊,2003,(3):67-69. 3谢凝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若干问题探讨J.规划师,2003,(7). 4张听竹.论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J.中国园林,2002,(2):37-40. 5谢茹.关于风景名胜资源产权制度的思考J.当代财经,2004,(10).6郑淑玲.当前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一些问题J.中国园林,2000,(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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