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新民诉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 要 大自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活在自然环境中,呼吸着同样的空气,领略着大自然同样的风采。然而,近些年来环境污染不断增加,自然资源被严重破坏,我们人与自然在极不和谐的相处着,自然环境的严重恶化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也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我们。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多方面的调查与研究后,粗浅地提出了关于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调解制度、和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于此项制度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公共环境权益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李亚琪,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
2、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57-02 大自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活在自然环境中,呼吸着同样的空气,领略着大自然同样的风采。然而,近些年来环境污染不断增加,自然资源被严重破坏,我们人与自然在极不和谐的相处着,自然环境的严重恶化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也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我们。 为了在立法上更有力的打击这种破坏坏境的行为,经过众多法学专家和环境保护有关人士的多年努力,终于将公益诉讼制度在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诉法时纳入其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
3、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简短的一句话,却成了新民事诉讼诉法的最大亮点,也了了几代法律人不断追求公益诉讼的心愿。然而新民事诉讼诉法实施 10 个月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屡遭尴尬,大多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没有一起胜诉案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各地法院在多起公益诉讼中均已“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了该会提起的多起环境公益诉讼。 “即便是在新民诉法实施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而被法院拒绝立案的。 ”马勇说,今年即新民诉法生效后,中华环保联合会
4、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未受理一起。有专家担心,如果有关司法解释再不出台,环境公益诉讼或面临全面倒退。 一、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困境 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多方面的调查与研究后,粗浅地提出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调解制度、和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于此项制度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在我国发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有很多,下面,笔者将举出一例,来进行探讨。2013 年 2 月,在江苏潥阳发生一起池塘污染事件,被告高某将工业用途的剩余污泥倒入池中,导致整个村庄恶臭难闻,村民每天在惊恐中度过,有些村民十分害怕,因为不知池塘中含有什么物质。全村人的生活秩序不
5、能保证。有关部门对污染的池塘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各种指标均超标。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环境侵害为焦点,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最终被告承担的责任和检测所用的费用共计 70 多万元。 (一)原告资格的范围较小 修改后的民诉法有两种主体资格不足以使该项制度完善。公民这一主体并没有列入到诉讼主体中。还有哪些主体可以列入到其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只有在这部法律中有这一规定,即主体被限定在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中。从现实需要来讲,的确原告范围应该不断扩大,因为很多情况下,公民个人会积极踊跃地提起诉讼,面对立法的缺失,我们法院也无能为力,因为毕竟是法律无明确的规
6、定的,其次就是检查机关面对环境侵权应该持的态度,是置之不理还是主动提起诉讼呢?最后就是环保机关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让它作为原告有什么弊端吗?的确,它是一个不错的诉讼主体,无论从诉讼地位还是从它的职能方面来说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说在立法上还是有空间可以去填补。 (二)管辖法院不明确 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还不明确。但是这一司法实践中做法到底是否符合理论要求?是否具有其合理性?现实中由谁来管辖这一案件呢?虽然潥阳法院在管辖这个案件时就是中级法院管辖的,但是也不能说就是正确的,不过的确现实中很多类似案例都是由中院管辖的,人们也认为中院管辖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到底合不合适呢?
7、这些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三)是否适用调解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用了调解的方式解决了案件。但这种方式是否能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呢?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数额达 70 多万,但是这虽然解决了原被告双方的问题,但是这样的结果不一定,就满足公益诉讼所要达到的效果,因为毕竟公益诉讼所要取得的社会效果是让大家都能得到满意的效果,所以,调解与否,值得深思一番。 (四)诉讼费用的问题 案例中当地的农民得到了他们所想要的。但是环保组织却一无所获。这种局面是很容易挫伤原告的起诉的积极性的,虽然在此案例中,是原告胜诉,被告承担了败诉的费用。设想一下,如果在本案中原告败诉了,那诉讼费用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你程序
8、应该是原告方承担,如果这样的话想必环保组织以后再碰到这样的事可能不会提其起诉讼了。 二、关于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原告资格 首先是检察机关作为主体。第一,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与公民相比检察机关是强势的,无论在财政支持上还是诉讼经验方面,都体现着这一点。第二,检察机关有权干涉此项事务,可以去检察他们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检察机关完成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实践的紧迫要求。 其次是社会团体。第一,这类团体一般来说比较积极主动,他们是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而自发的组织在一起,为此,他们有更积极的主动性来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社会团体可以自己完成此项任务。一般此类社会团体都有独立的经费和
9、专业的人才,所以不用动用国家的资源就可以顺利地进行诉讼。可以说,在原告资格方面的制度设计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现实中的很多案例都是因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合而被宣告败诉,老百姓在屡遭挫折之后却没有一个良好健全的体制为他们的诉讼之路保驾护航,那么何谈百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够呢? 再次环保有关单位也可向法院递交诉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一些环境侵害的案件发生的原因是环保机关监管不力所造成的,这时让环保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特定国家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还是有它的局限性所在的,如果在其愿意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没有必要去给其设定义务,强求其作为诉
10、讼主体进行诉讼。 最后是公民也可以向法院递交诉状。在这次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在最初的修改草案中公民这一主体曾一度列入主体中,最终被排除了。其实应该把这一主体纳入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中,一方面能让公民自己投入到保护国家公共环境中去,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其他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压力和负担。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谁来管,是以直接造成环境危害,还是间接对环境造成损害呢?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 关于管辖法院,虽然在现行立法中难以找到一个相匹配的发条,但是笔者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这一类案件是绝对没有问题的。首先,涉及到环境污
11、染和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案件一般涉及面广,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这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来说比较复杂,要求法官业务素质高,中级人民法院较基层法院人员素质及审判水平更高。 (三)是否适用调解原则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的原理在于民事诉讼要保护的个人私权属于个人支配的领域,公民或国家机关均无权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放弃他们各自的环境权。公共环境是我们大家共有的,公民有权放弃也有权选择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大自然是包容我们的,但也是有它的限度的。一旦环境损害后果不可估量。一旦调解,就等于让其他人被迫放弃环境权。所以由此可知,笔者在是否适用调解原则上的态度是持否定态度的。(
12、四)诉讼费用 试想一下,当人们为了国家公共环境利益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最终一无所获,而且公民花费了自己大量的钱财,很是失望,没有相关部门承担一部分诉讼费用,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会使人们对自然环境保护失去信心看到有污染的情况也不去制止和解决。我们生活的环境就会越开越差,污染问题不断增加。所以,国家不能不管,国家要拿出一部分钱去支持人们,这样就会缓解。面对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帮助机构和奖励制度。环境基金会的财政国家可以扶持,刚刚建立时可以通过社会募集资金或社会捐款。当原告去法院提交诉状之时,环境基金会组织可以帮助原告解决诉讼费用的问题。奖励制度是指当原告为了维护社会公
13、共利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经历的情况下,国家从环境公益基金会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奖励给原告。对于公民提出治理环境的费用不能由自己承担,应由国家承担,国家应该对此予以鼓励和支持以保持公民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确保环境的损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和花费的成本降到最低。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正在承载着超强的负荷,环境污染和侵权案件屡屡发生。面对这样严峻残酷的现实,一些具有保护环境意识的人们在不断地通过自己的方式践行着保护环境的职责。所以为了保护环境,遏制环境污染,必须尽快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起来。笔者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在一些具体的方面提出了些许拙见
14、。希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尽早完善,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权得到有力的保障,这样我们才会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2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李丹.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法学论坛.2004(5). 4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2003(3). 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6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7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 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2008 年. 8戴立,殷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探.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9别涛.环境公益呼唤环境公诉.环境经济.2004 年. 10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杨瑞英.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与构建设想.中国知网.20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