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云南省科技促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本文主要从云南省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目前云南省科技促廉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目前云南省科技促廉建设中存在的诸如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检查侦查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云南省科技促廉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减少“寻租”的机会;完善侦查检察权;利用现代媒体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关键词 云南省 科技促廉 廉政建设 作者简介:刘静,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府绩效评估研究;付秋静,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硕士,主要从事地方政府管理方面的研究。 “科技促廉”这一新名词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引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领
2、域,主要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建设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透明、廉洁政府为主要目标,以廉政和效能监督为主要内容,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态过程。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随着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云南省的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如何有效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政府管理体制、预防与惩治腐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自由裁量权和寻租行为是腐败的根源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所拥有的作为或不作为及如何作为的选择自由,行政主体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
3、权。寻租理论是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布坎南认为寻租是指“那些本当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于只不过是为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寻租从总体上看没有配置价值,是一种社会浪费。”无论是寻利还是寻租,都出于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逐利动机。 (一)自由裁量权和寻租行为是腐败的根源 在我国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都拥的强制性权力不仅是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同时也有可能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国家拥有进行高压统治的垄断权与只有政府才能掌握而公众无法获得的信息结合在一起,就为公共部门的官员或他们的亲朋好友通过牺牲公共利益来获取自己的私利提供了良机。 ”在云南省各级政府部门中,由于
4、在公共采购中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机会,领导干部在采购时就容易产生没有合法依据的、单纯以自身好恶为依据的选择标准,导致权钱交易或权权交易,加上这种个人选择具有极大的不可预测性,无法有效地进行公众监督,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成长的温床。 (二)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自由裁量权和寻租的存在,很容易产生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的所谓“政府俘获”现象。由于政府订货本身属于一种稀缺资源,如果不采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那么某些企业就有可能俘获政府,被俘虏政府就变成少数企业为自己创造相对优势的一种战略,然而这些都是以高额的社会成本
5、为代价的。 二、检查侦查权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启动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以及补充侦查权四个方面的侦查权。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享有的侦查权与国外检察侦查权相比,其检察侦查权在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启动侦查权不完善 虽然检察机关对自己管辖的职务犯罪,依法享有启动侦查权检察机关的启动侦查权,但是从目前检察机关行使启动侦查权的司法实践看,存在对初查权存在争议以及缺乏与职务犯罪有关案件的启动侦查权两方面的问题。 (二)监视居住权缺乏“监视”力度 由于监视居住权的行使空间狭窄、监视居住权行使可供选择的地点太少并且监视居住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符合职务犯罪
6、侦查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监视居住权缺乏应有的“监视”力度,难以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嫌疑人,因而在实践中很少适用。 (三)对决定逮捕权的归属有一定的争议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及时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嫌疑人,防止其串供、毁灭证据和妨碍侦查,是侦破职务犯罪的保证,然而学术界有些学者和实务者们围绕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拥有决定逮捕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的决定逮捕权提出了质疑。学者们或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权应当交由中立的司法机构(法院)来行使;或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权应当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 (四)缺乏特殊侦查权 虽然法律赋予云南省各级检察机
7、关较为广泛的侦查权,但是,与国外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享有的侦查权相比,云南省检察侦查权的最大缺陷是缺乏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两种特殊侦查权。 三、完善检查侦查权的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防腐成为我国新时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新探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坚持提前预防的原则,尤其注意那些对新出现的、反复出现的、集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云南省要利用科技手段预防和惩治腐败,需要从政府采购以及监察侦查权等监管制度的完善着手。 (一)坚持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减少“寻租”的机会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8、则” 。这些原则是贯穿在政府采购规则中、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目标而设立的一般的原则,是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障。 1.坚持公开透明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采购机关的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此就对公众产生了使采购具有透明度的管理责任,对公众的这种责任要求政府主体在采购的过程中,必须确保采购双方时刻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其特殊性不能公开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也必须做相应说明和记录,并需经严格审批和授权。招标广告或竞争邀请是政府采购中实现竞争原则的重要途径,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开展公平竞争,让那些真正有实力和能力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获得投标,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保证经济
9、目标的实现。 2.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实际上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的市场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机关为了实现其社会目标,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小企业也能分得政府采购合同,以促使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也不能缺少诚信。在政府采购中坚持诚信原则,可以减少采购的交易费用,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政府采购的运作效率。 (二)完善侦查检察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检察侦查权,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检察侦查权还存在一些缺陷。为了充分发挥检察侦查权在我国反腐工作中的作用,有效打击和惩治腐败犯罪,应逐步完善我国的检察侦查权。 1.完善启动侦查权
10、。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由于对检察机关的初查权启用存在疑义以及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有关案件没有启动侦查权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侦查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要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就应当赋予其对与职务犯罪有关案件以启动侦查权。 2.增加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从云南省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看,应当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这不仅是同腐败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较佳选择,国外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几乎都享有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 3.建立和完善“腐败与治理
11、状况的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的评估体系。除去国际上通用的利用立法、行政、司法、审计、监察和新闻媒体等部门进行评估外,云南省的反腐工作实践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入对“执政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两个系统的评估。通过对这些系统的评估,来发现云南省反腐体系本身的不足,这些评估点做得越全面,则反腐体系越健全。 (三)利用现代媒体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在云南省反腐倡廉教育的进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信息速度快、覆盖面广、受众多的优势,运用科技手段搭建平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传播廉政文化,引导社会舆论。 1.搭建互联网络倡廉平台和廉洁文化教育平台。利用互联网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文化,营造浓厚的网络廉政教育氛围;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提升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震撼力;搭建远程教育播廉平台,向广大党员干部播放廉政教育专题讲座或电教片,供全省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在线学习,并将学习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2.搭建电视广播平台和电子显示平台。充分利用电视传媒的传播优势,及时传递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反映民众呼声,展现人民公仆精神风貌;充分利用气象、交通、医疗、移动、的电子显示系统,及时公布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察局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动态、重大部署和决策,让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提高廉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