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 近几年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信息大量增加,信息传播方式多种多样有音频、视频、文字等方式,人们利用这些共享信息提高了工作和生产效率,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也在随之改变,传统的社会形态在向信息社会转变。但是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不良信息混杂其中,其借助网络传播平台开放性、速度快的特点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迫切需要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 关键词 网络 不良信息 控制 治理 作者简介:乔海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16-0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 201
2、3 年 1 月发布的第 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 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5090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 42.1%,较 2011 年底提升 3.8 个百分点。互联网的普及使更多的网民实现了信息共享,互联网承载的信息量也在成倍增加,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覆盖面也越来越大,很多比较著名的社会事件始发于互联网例如著名的“躲猫猫”事件。网络信息是一把双刃剑,正面的信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不良信息传播造成了极大的恐慌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例如谣言。现在网络信息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虚拟世界,对现实生活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网络不良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根
3、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不良信息的概念是指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等。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良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
4、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不良信息举报情况 按照国家 12321 举报中心举报内容统计,网络不良信息主要通过垃圾邮件、淫秽色情信息、诈骗、不良网站等方式表现出来。 (一)互联网举报情况 根据 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情况月报:2013年 6 月份 12321 举报中心共收到举报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 17336 件次。其中垃圾邮件 7011 件次;互联网不良网站 9535 件次;其它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博客、论坛等)共 790 件次。 (二)垃圾邮件举报情况 2013 年 6
5、月份该中心共收到垃圾邮件的举报 7011 件次,通过对中文邮件内容进行分析,排在前五位的内容分别为:违法出售票、证类 1481件次,占 35.7%;会展类 899 件次,占 22.0%;网站推广类 751 件次,占18.3%;色情、暴力类 366 件次,占 8.9%;企业行政服务类 259 件次,占6.3%;反动政治类占 1.3%;个人教育类 1.1%;其他占 1.6%。 三、我国网络内容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及立法建议 1.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不良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治理。2004 年我国开始逐渐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这两部法律是我国比较早的关于互联网的两部
6、法律层面上的立法,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又颁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既有一般性的法律又有行政法规和行业自自律性的规定,各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往往从自己本部门角度出发,内容存在着矛盾、重复和抵触现象。 随着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不断出现原有的传播平台或已没落或已发生新的变化。例如博客这种信息传播平台已经逐渐被微信等新兴平台所代替,原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随着互联网发展进行修订很容易出现立法滞后的问题。 对网络不良信息规制的立法应该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特点,这部分立法不应该单纯只是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方面,网络世界几乎包含了现实生
7、活中所有法律需要规制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域性和复杂性,单纯的某方面的立法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现在每年通过互联网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非常严重,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私人信息买卖已经存在一个地下市场,很多网民真实个人信息大量的外泄,为不法分子利用相关信息对网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虽然现有立法已经有了处罚个人信息买卖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截断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所以立法研究侧重点主要是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等方面。我国著名法学专家郑成思教授建议在成熟的网络基本法制定之前应该先制定相关单行法按照研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法逐步推进。网络管理应该全国一盘棋,应该以全国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
8、为主。要加强行业自律立法,鼓励行业自律。 在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权方面,现在我国主要由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多家单位控制。对于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则又涉及工商等部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分散了治理的力度增加了治理的难度。 在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充分发挥了互联网自治组织的作用,推出了一系列的自律条款对相关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进行规范。例如在网络色情的规范上,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类似国外的反对淫秽、色情立法。但 2004 年我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自律规范给出
9、了清晰地判断淫秽、色情信息的标准。随后又制定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成立,近期加大了举报不良信息奖励,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 2.我国关于认定网络不良信息的立法过于宽泛,规制的方法和手段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相关个人、单位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相对较少,这加大了当前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法律惩处的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众多民事侵权案件搜集证据难度加大,对于侵害后果的具体认定也出现了困难。例如侵犯名誉权案件,在认定行为影响范围方面存在困难,造成
10、危害结果不好认定,由此最后在认定侵权责任大小时,法官没有相关法律加以参照,只能自由裁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互联网传播的无地域性特点,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存在争议。对于网络民事侵权案件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对管辖法院做出明确规定,内容提供商的违法行为以其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公司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位于国外的可以相应追究境内相关内容提供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网络谣言的追究和惩处力度,使一批造谣和传谣者受到了处罚,但是网络流言的产生和传播速度非常快,造成的严重后果无法估量所以要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截断。在向普通网民宣传互联网行为准则的同时,有必要对相关信息传
11、播平台加以管理。现在很多网络信息的内容正处于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有部分信息打着现行法律的擦边球,相关领域法律的研究如果不成熟,势必会造成这些灰色地带缺乏有效监管,盲目的强推法律又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些地带应该先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出自律规定,待研究成熟后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制。 现阶段需要发挥不同类型法律的作用,织就一张包含民事赔偿、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纵横交错的“大网” ,不仅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行政手段对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使受到侵害的网民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动地保护自己权益。 3.加强互联网相关法律研究的国际合作。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相对西方较晚某些网络行为刚刚出现或还不明显,虽
12、然每个国家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但是在网络发展的世界一体化统一化趋势十分明显,有必要借鉴某些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例如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法律研究和制定应该有一个提前量,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立法相关程序。 参考文献: 1第 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 年 1 月. 2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2003. 3郑成思.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02. 4刘乙,李长喜.互联网法律规制模式的探讨.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5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 年 4 月. 6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情况月报.20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