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适用分析与立法完善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及人民法院的询问,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侦查过程中所接触的案件事实和搜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制度。 201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一次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一制度对指控犯罪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都有着积极作用。而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还需进一步深入分析与完善。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界定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和适用的关键,首先应是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这是制度运用的基础所在。 我国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警察应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2.警察应以控方辅助者的身份出庭作证;3.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4.警察应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下面笔者将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和第 187 条的规定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做出界定,这也是分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适用的出发点。 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第 2 款中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里侦查人员的身份等同于普通证人,证实其作为公职人员参与
3、犯罪的侦查和办理过程中目击犯罪的情形。对于证明案件情况和普通证人的作用是一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该条规定了侦查人员的回避,有人把它视作侦查人员不能兼任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条与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的规定相结合,是侦查人员作为一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是证人身份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围绕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是否属于证人作证的涵义范围,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
4、析: 首先,从作证范围的角度考虑,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情况出庭说明情况,其实质属于作证范围中的程序法规范层面。虽然条文中使用的是“出庭说明情况” ,似乎难以得出侦查人员是作为证人身份出庭的直接结论。但从条文内容本身的涵义理解,在庭审过程中,侦查人员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本身便是以证人身份对程序法事实层面进行证明。 其次,从证人资格角度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了证人资格的标准。根据规定,具备证人资格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辨别是非并能够正确表达。侦查人员虽然承担了侦查职能,但这并不与证人证明案件情况的职能相冲突。 最后,从侦查人员在诉
5、讼结构中承担的角色来看,我国侦查和公诉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控方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构成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侦查人员在诉讼中出庭作证,就其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其实质乃是协助公诉机关证明案件事实,是协助公诉机关完成控方的证明责任,就是一个证明行为。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1.警检关系的影响。简单地说,警检关系是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国家因为诉讼模式、历史传统、文化习惯等不同,形成了或是相互独立的,或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警检关系。我国检警关系的特征是侦查
6、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享有独立的侦查权,双方在侦查中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但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予以监督。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从控诉犯罪的角度来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够辅助检察机关完成控诉职能,支持公诉。从保障人权角度来看,当庭审中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等行为的监督,可以约束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2.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是强调法庭审判过程的亲历性,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亲自到法庭陈述情况,接受法庭的调查和询问,
7、以确保审判的公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直接言词原则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鲜有遵循。 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采用提交“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成为侦查人员回避出庭和作证责任的最常用的手段。然而这种做法却有违程序公正,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笔者认为,“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还有待商榷,但在实践中应对侦查机关适用“情况说明”的频繁和混乱化作出一定的规范。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2010 年 5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
8、讼法又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确认。 庭审时,当检察机关提供的控方证据中关于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合法性遭到质疑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开始启动。法庭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的程序性裁判,实际上便是法官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后性司法审查程序,而这也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前提。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践需要 以笔者承办的铁路刑事案件为例对办案实践进行考察,铁路刑事案件的特点更能集中体现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从而更显现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1.犯罪流动性大。如客车上的扒窃案件,旅客成分复杂,聚散短暂。侦查工作主要以调查访问的材料为根据,旅客(证人)
9、离开后很难再行取证,这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要求较高。如果发生异议,又无法找到证人,或证人因路途遥远不能出庭时,侦查人员就可能需要承担对案件部分事实内容和取证程序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2.警力不足。普通客运列车上至多配备 2 至 3 名乘警。乘警可能是尾随嫌疑人并目击其作案的第一目击者证人,尔后抓捕嫌疑人、提取赃证物品、开展讯问和取证工作仍需乘警承担,因此乘警既是证人又是侦查人员,他们的陈述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案件发生争议时其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侦查工作受制约于特殊环境和服务运输大局。一般情况下,不得因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等工作而中断列车行驶,更不能封闭影响列车运行的犯罪现场。例如,对道轨
10、上的尸体、痕迹等勘查工作必须快速进行,或者简单测量、拍照后须迅速移下道轨,再行勘查,总之不得因现场勘查而使列车长时间停运。这类“一次性”的勘查所形成的证据具有唯一性,控辩双方都无法再申请补充侦查或重新勘验,当相关证据被质疑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质证就显得尤为必要。 以上只是个别列举,无法穷尽实践中日益复杂的侦查工作形势。随着违法犯罪手段的不断多样化,对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必然越来越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成功指控犯罪的需要,更是维护被告人权益的需要。三、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适用分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刚刚得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传统诉讼观念影响、检警关系
11、制约、公安警力不足缺少保障等客观障碍。笔者认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适用和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 1.申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申请主体,一般是由检察人员提起。同时,法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依职权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此外,出于诉讼公正和控辩对抗的考虑,侦查人员也享有申请出庭作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中,侦查人员是就执行职务时的目击犯罪情况作证,其身份与普通证人无异,法条中也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适用前款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根据第 187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作证的主体应当包括公诉人、当事人或
12、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启动条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还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例如,根据第 57 条规定,需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其实,这里恰恰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非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唯一方法和首选方法,而是在穷尽其他途径后选择适用的方法。因此,庭审中,公诉人应当首先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以及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如果上述途径都没法排除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嫌疑的,才能向法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第 187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警察就目击犯罪情况提供的证
13、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才启动出庭作证程序。这里, “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是实体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是程序条件,只有二者符合,才能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 3.决定主体。从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和第 187 条的规定来看,不论是哪种情形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共同点是侦查人员能否出庭都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样的设置也是符合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的,即中立裁判的地位,防止控辩双方力量失衡,也可防范一方利用侦查人员出庭程序拖延诉讼,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14、。 (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近些年来,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例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工作的会议纪要 ,首次明确对于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若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侦查人员需出庭作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发布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规定在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应就“录音录像摄录经过和侦查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
15、疑人问题出庭进行陈述。 ”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的范围还包括“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列二审案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则就重大刑事案件和死刑二审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应对“抓获经过说明”及“检查、勘验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中某一物证、书证来源”出庭作证。 这些地方证据规则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有的从案件具体类型的角度
16、出发加以限定,有的则是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角度出发,还有的则是围绕证据的某些种类结合案件重大性加以规定。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限定,学者们的观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不认罪” 、 “控辩双方有争议” 、 “只有侦查人员出庭才能证明” 、 “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等情形。也有学者认为“设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在关注个案具体诉讼情形的同时,还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重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对于那些被告人认罪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案件,侦查人员则没有必要出庭作证。 ”3 结合上文
17、所述各地方规定以及学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划定。横向坐标主要指特定的案件类型,如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毒品类案件、贪污受贿类案件等。在横向指标的确定上,还应结合案件的重大性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来判断。因为这类案件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成本,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其中成本之一。这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合理性所在。在纵向坐标的划定上,则需参考“被告人翻供” 、 “控辩双方有争议” 、 “只有侦查人员出庭才能证明”等要素。结合以上要素的考虑,将侦查人员出庭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避免出庭情况的无限扩大,造成诉讼的拖延和影响诉讼公正。 2.侦
18、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范围。 “对象范围”是指侦查人员就某一案件中的何种情形需要出庭作证。有的学者指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还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实体法事实可以再细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4 笔者以为,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主要有:(1)定罪量刑事实的确立,主要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关键情形。这里关于定罪事实,还应当将作证的具体情形限定在对定罪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关键证据”事项上。若侦查人员的作证仅仅是补强型作证,而非关键性证据,那么侦查人员也不是必须出庭作证。此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仅限于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形,对于酌定情节属于法官裁
19、量范围,原则上侦查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 (2)程序合法性事实的确立。如辩护方对证据取得的过程和内容以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但是在庭审阶段又翻供提出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的。侦查人员的行为不仅关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还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免证范围。作为一般证人,其拥有作证特免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公民享有的拒绝作证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侦查人员作为出庭作证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拥有一定的豁免权。如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的情形,涉及秘密取证的情形,涉黑、涉毒等重大案件,出庭作证会危及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等情形。 四、我
20、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中使用了“出庭说明情况”的表述,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造成适用上的理解不统一。因此立法应当明确侦查人员的证人身份,将“出庭说明情况”的表述改为“出庭作证” ,其证言才能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也才可以明确证人作证的法律效力和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二)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主体的范围 目前根据刑诉法第 57 条规定,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法院和侦查人员本身,但却并未赋予辩方申请的权利。而实践中侦查人员取证行为是否违法,主要都是犯罪嫌疑人直接感知和接触的。这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无疑是一个疏漏,因而,应当将申请资格扩大到辩方。当然,考虑到有些犯罪嫌疑人会以此拖延诉讼,法院在处理这种申请时应当综合双方的主张进行判断。 (三)规定侦查人员拒证的法律后果 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强制出庭、训诫,情节严重的还可被处十日以下拘留。但对于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