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的内容众多,其中,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加强可谓是一个重点。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以及具体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更加细致明确,检察监督程序也更具操作性。本文从分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修改和完善之处着手,进而深入探讨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以供改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参考。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检察监督 监督职能 作者简介:李重托,南昌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 2011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
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53-02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法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工作难度。面对修法后的新形势,如何积极回应和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如何扎实做好检察监督工作,是所有检察机关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一、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3、说明中明确指出,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增加检察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以及强化监督手段,由此可见,扩大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是修法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新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扩大检察监督范围的有以下三处: 第一,新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相较之前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扩大到对整个“民事诉讼”的监督。第二,新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还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由此可见,新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
4、围,同时,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监督。第三,新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可见,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也纳入了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 (二)增设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实际上,检察建议并非新名词,它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来的成果,对于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有较大的作用,因而,新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经验进行升华并写入新的法律条文之中。 新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建议的有多处,例如,新民诉法第 208 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5、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与此同时,本条第三款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法院提起检察建议;除此之外,新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种调查权,加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这种调查权来源于新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6、检察机关被赋予了调查权之后,检察机关在执行民事检察监督职务的过程中,就能充分运用调查权进行取证,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使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这对于保障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取得实际效果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 (四)保障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权利的保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二是对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 209条规定,当事人在三种情形之下(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以及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与此同时,
7、该条还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对于防止检察机关出现不予回复、办事不讲效率等情况起到了很大作用。 除了直接针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修改之外,新民事诉讼法某些其他内容的变动也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例如,新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案件可以提起诉讼,可以成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同时,新民诉法对申请抗诉的情形也做了修改,如将申请抗诉情形之中的“证据”修正为“主要证据” ,而且新增了一种抗诉情形,即“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与此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与“违反法
8、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这两种抗诉情形;此外,新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由 2 年缩短到了 6 个月。 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民事检察工作的改进带来了新的挑战。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完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一些难题,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落实奠定了基础,这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意义无疑是十分重大的。与此同时,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制度的引进、旧制度的完善,也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由“一元”转变为“多元” 新
9、民事诉讼法极大地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拓宽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检察监督由抗诉的“一元”方式转变为“多元”的监督形式。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是比较简单粗陋的,一方面它限定于事后监督,对于审判过程是没有监督权限的,另一方面,只规定了检察机关抗诉这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极其有限,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成了以抗诉为工作重心的“一元”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由单纯的事后监督拓展到了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对于审判活动也有了监督权,另一方面,在检察监督方式上,增设了检察建议的形式,监督手段逐渐“多元化” ,因此,随着监督范围的拓
10、宽和监督手段的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形成了既需要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多元监督格局。 (二)民事检察工作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加重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职责,由此引起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任务的增加。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民事检察工作只有抗诉这种单一方式,而新民事诉讼法不仅拓宽了监督范围,而且增设了监督方式,加强了监督手段,这些修改内容都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与此同时,其他的一些相关修改内容也会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增加与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职责有着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民事诉讼法把监
11、督范围由事后监督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不仅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而且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都有监督权,甚至对法院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有权监督;第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检察建议,并且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负有这些职责、拥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做好这些工作;第三,新民事诉讼法的其他一些内容也关系到检察工作,例如,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使得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因而加大其工作量。 (三)对检察人员的民事检察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检察人员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
12、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抗诉后检察机关审查期限,这个期限为三个月,在这个期限内检察机关必须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这对于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何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第二,对检察人员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民事诉讼法把检察监督设置在申请再审之后,在申请抗诉之后当事人存在的救济方式则除上访之外没有合理的途径,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积极妥善处理好纠纷。 第三,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新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察人员就必须深入了解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的具体情况,而且由于我国执行领域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要监督好执
13、行活动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这对检察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人员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并且其可以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这些内容都是新增的,检察业务还需要一个慢慢摸索的过程,这都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注释: 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说明 。 新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三种行为是:(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参考文献: 1田平安.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法学.2004(1). 2郑新俭.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人民检察.2012(19). 3肖建国.民事检察监督之功能与实施思考.人民检察.2012(21). 4彭嫚丽、张永进.机遇与挑战:新民诉法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前沿.2012(24). 5许志鹏.论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海峡法学.2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