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752071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有关网络空间之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分析摘 要 虚拟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和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但就目前而言其争议声依然不断,因此虚拟财产在接受刑法保护上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规避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产生的一些犯罪理论争议,我们应及早认定法律是否为网民所掌握的游戏账号之类的虚拟财产提供保护,及这些财产是否拥有现实价值。因此,本文中将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并着重分析这些财产所具有的特征和属性。 关键词 网络 刑法 保护 财产 作者简介:韩伟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

2、592(2014)1-248-02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特殊的网络环境中行使自己所拥有的具有现实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使用及转让的权利。与现实财产相一致,这种权利应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且行使该权利的经济价值要能以金钱数量进行衡量。 (1)具备客观性质。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现实形体,而是用一堆电子数据所体现,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客观性质,不等同于虚构财产。(2)具备排他性。玩家是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主体,该财产应由玩家全权管理,并排除其他玩家及服务商入侵、盗窃等,因此为了维护玩家权益虚拟财产必须具有排他性。 (3)具备稀缺

3、性。在特定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供应必须是限时、限量的,这也是导致虚拟财产频繁被盗的主要原因。 (4)具备可让渡性。网络虚拟财产可通过玩家间的交易拥有现实价值,其已经突破网络的限制在现实世界形成了交易市场,因此网络虚拟产品已经成为可以进行让渡的商品,并具备现实价值。 (5)具备价值性。网络财产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必须拥有一定的现实价值,该价值体现在虚拟财产能满足购买者的需求,并能够使用金钱进行衡量。虚拟财产只有拥有财产的性质,才能取得法律对其的保护,财产的性质主要有,财产是凝结人类劳动成果的产物,其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并具备相当的稀缺性。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1.其拥有财产本质特征 第

4、一,虚拟财产是由玩家和玩家、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两两之间生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存在的含义并不只是维系人和物,更重要的是展现人和人之间互相认同的生产和行为关系。第二,虚拟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约束权。该权利主要有占据、应用、获益以及处分等。玩家一旦拥有虚拟财产,就能在不违背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将财产随意支使,如交易、赠人以及抛弃等,绝不允许其他玩家及相关组织应用手段对玩家的虚拟财产侵占及破坏。第三,虚拟财产也具备一定自由性。玩家只要取得了虚拟财产权,就能自主支配有关资源,并且只要玩家遵守游戏服务商的规则,其他人甚至服务商也无权干涉玩家的虚拟财产。 2.其拥有财产的本质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特定的网络

5、环境中拥有价值,其在现实生活中也拥有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在特定网络环境中获取的具有排他性、限量性的物品,其财产权完全属于玩家所有,并由玩家所实际行使。网络虚拟财产不等同于虚构的财产,其具有客观存在性,并符合财产的相关特质要求,是财产保护制度的发展热门方向,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被认作是财产的一种全新表现形式,应得到相关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常见行为 (一)网络诈骗 这种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实现非法占有,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等工具向受害者虚拟及隐瞒一些事情真相,进而骗取受害者现实价值较高的财产及物品。此类案件中互联网作为诈骗者所使用的工具,究其本质和一般的通讯、交

6、流等工具的意义是一致的,如电话、传真、广播以及电视等,这些工具都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所使用的和依靠的工具。互联网在此类诈骗案件中只是充当交流工具的作用,而实际意义上的犯罪环节则由犯罪分子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主动实施才能完成。而从网络诈骗案件实质上看,其与一般的诈骗案件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二)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其中网络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和手段。如,黑客利用自己的网络特长窃取别人的账号,进而将其财物侵占,如银行储蓄、股票收益,网银账密等等。 在网络盗窃案例中,网络资金管理系统内部的数据信号代表了人们的储蓄资金,因此其并非是简单的符号,更具备现实价值,将直

7、接和金钱划等号,盗窃者在系统尚未察觉的情况下就能自主支配及利用这些资金。由于电子资金一般具有多主体性和无形性以及流通环境特殊性等操控性质,因此其和大多数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中已经将电子资金看作是网络盗窃犯罪的对象。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借鉴 据 2012 年香港警方的统计数据表明,其当年共破获关于网络犯罪的案件达到 272 起,其中包含了 164 起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案件,及52 起其他类型的盗窃案,和前年相比上涨了四成到五成之间。但香港网游服务商提出,报警数字仅仅是九牛一毛。有些网络游戏服务商透露,基本上每天都能接到超

8、过百起的游戏投诉,其内容大多是游戏中购买的“武器”无故消失。而在一些大型拍卖网站经常存在出售游戏道具的现象,譬如DiabloII之类的热门网游,其罕见道具的价格会高达数百美元,很多玩家反映,这些游戏道具往往都不知来历。 为了改善网络犯罪的现状,香港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条例,以规范互联网和电脑等高科技犯罪行为。如, 电讯条例第 27A 条规定,任一在籍电讯,在未获取计算机拥有者授权的前提下,获取本计算机内部存储的任何程序及数据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将处以 20000 万元的处罚。此外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61 条中的规定,具有犯罪意识及不诚实理念的人使用计算机损害他人利益并使

9、自己获利的行为,最高将面临 5 年的监禁处罚。若使用欺骗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据本条例第 201 章第 17 条的内容,最高将判处 10 年监禁。 (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颁布法律的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为某项财产提供保护的原因不是其的物质性,也不是其的经济价值,而是该财产具有的社会关系需要获取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两者间的相似点不能被作为法律保护的原因,虚拟财产取得法律保护的原因也只能是由社会关系所驱使。同时,法律作为现实世界的产物并不能在虚拟世界中改变社会关系;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并不是完全脱轨的;当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出现关系交叉时,该交叉点隶属现实世界。在这里,我们将为

10、法律能否给虚拟世界提供保护制定一个基本限定:即就是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出现具有法律涵义的社会关系时,法律才能介入其中。 (三)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1.加大网络刑事的立法力度 网络刑事立法对于可操作性还是有一定要求的。利用网络来犯罪即被称为侵财型网络犯罪,然而人们对于与网络有关的刑事法律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并不了解其技术因素。如某些学者对做了如下描述: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必须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基础性作用而建立起来的。若将法律的作用无限扩大,就会导致人们对于已有法律持有满意的态度而不愿再去更新前行。对于侵财型网络犯罪,我们只有掌握了其网络技术特征,才能保证财产不受侵犯,抵制犯罪。 技术有利于加强刑法

11、的确定性,使得立法不能任意转移。在涉及高科技犯罪的有关法律中,常包括大量技术术语,欧美国家一般采用对各个术语逐一解释的做法,并附着于条文后面。这样,刑法才能对于高科技犯罪的内涵给予合理的诠释并最终确定下来,这样便赋予刑法以确定性。网络刑法对于可操作性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通过技术来制衡。若没有技术的支持,立法工作寸步难行,即使有了法律其有关条纹并不能真正起到作用,这会使得司法机关无从下手,使得犯罪人有机可乘,没那么容易认罪伏法。 2.单独制定网络刑法 针对不同国家网络刑法的立法模式来说,其目前的状况不尽相同。除了适用以往的法律规定以外,还包括两种:一是对之前的刑法做出

12、合理调整,增加某些特殊的条文规定,即把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加入到刑法典体系中;二是单独立法,把主要的计算机网络类型囊括起来,构成完整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体系。 在本文中,笔者主张侵财型网络犯罪的立法应该对该种犯罪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并做好全面控制,同时将该立法方式加入到专门的刑事法律保护机制之中。 其一,就立法体例来看,制定专门的法律势在必行。侵财型网络犯罪主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但是也不完全依靠网络。很多已知的犯罪形式相对于传统的财产犯罪方式来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仅为网络环境下的犯罪方式的略微改动而已,但却出现了更加复杂的犯罪的种类。就法律规范的形式来看,侵财型网络犯罪是依附于高科技来实施的犯

13、罪形式,具备了显著的网络化特征,但是与网络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并不能被过分引入统一法典中,因为这会无原则地加大法典的理解与实施难度,严重阻碍执法与普法工作的展开。为此,就立法体例的角度而言,必须要设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定网络犯罪。 其二,就刑法典内容的缺损程度而言,制定专门的法律势在必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计算机技术日渐普及,并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于是,侵财型网络犯罪的深度和广度也被不断拓展, 刑法典已经完全不能满足日渐多样化的网络犯罪了。例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新型的侵财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它们较传统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却在刑法中钻了空子,因为刑法没有对此给予明确的规定

14、。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网络犯罪进行防御和惩罚,这样侵财型网络犯罪毫无疑问地被包括在这部法律之中了。 3.对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增设资格刑 在网络空间,资格刑的设置要增置。从各种司法案例来看,对网络的过度依赖对网络犯罪起到了很大的诱导作用。把新的资格刑引入财产型犯罪,以及作出明确的限定或者是不准再使用网络等,对于网络犯罪者来说都是比较严重但又易于实现的处罚手段。 四、结语 目前,社会呈现了日新月异的面貌,且发展速度很快。互联网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也就为很多财产犯罪和网络游戏带来了发展机遇,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必须要从立法和刑法理论的角度给予充分而合理的保护,公开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加大对此方面理论的研究力度和深度,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对虚拟财产实施合理保护,完全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版. 2冯震宇.等.网络使用犯罪问题及预防措施之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发展委员会.2003 年版. 3余谋吕.高科技挑战道德.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年版. 4于志刚.论传统刑法与虚拟空间的冲突和衔接.刑事法学.201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