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评审的几个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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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招标评审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对政府采购招标及对招标评审提出个人见解,希望能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评审;问题;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猛,在理论、法制和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来说由于起步较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完备、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立法层次低。除了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由

2、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外,其他法规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均明显不足。各地的法规建设也大多以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名义颁发,没有人大立法的严肃和约束力度。 二是法规不统一。在国家层面,已有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制度构建上的矛盾和缺位日益凸现,两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上有很大差异,缺乏衔接甚至自相矛盾,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就自相矛盾。另外,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中央各部委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管辖的采购及招标投标的规章,与政府采购法也存在差异,导致如水利、交通等大量财政投资的项目采购和招标投标难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集中管理,各自为政。 三是法规不配套。

3、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操作中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许多应该颁布和出台的措施仍未出台,比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除此外,供应商的市场准入、采购招标的具体实施、评标专家和评标办法的管理与使用、采购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采购预算的单列及编报、管理体制的完善、国内市场的保护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1.2 机构设置不规范 统一、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力保证。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五花八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一是政府采购

4、机构设置不科学。 二是“采管分离”不规范、不彻底。 三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协调机制欠缺。 1.2 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 ,体现物有所值。但是,招标投标工作涉及对象广泛,经济利益诱人,权力集中,成为众多供应商、采购人、执行机构、管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利益博弈场所,由于制度和监管的缺失,导致招标投标工作从计划制定、采购方式审批、招标文件编制、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合同验收及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充斥着设租、寻租等腐败现象,一些不规范的竟争、不规则的运作和不到

5、位的监管亟待解决。 2.各环节分别存在的问题 2.1 招标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避招标现象突出,采购人与管理部门相互博弈。招标投标制度一定程度是对部门利益的调整,通过公平竞争,斩断了各采购单位自行随意采购、大肆收受或索要“回扣” 、 “手续费”的黑手,堵塞了公共财政支出的漏洞。因此,各采购单位受自身利益驱动,以种种理由逃避监管,有的以行业垂直统一管理为托辞;有的以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费用增大、成本提高为借口;有的以上级领导批示或时间紧项目特殊特殊为由;有的“先斩后奏” ,直接发包,项目都快竣工了再来申报,找各种理由搪塞;有的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限额

6、标准,规避招标。 二是采购方式审批随意,管理部门有意设租。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拥有自行采购核准权。 由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管理部门往往利用该核准权大肆设租。 一是对应该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改批部门采购甚至自行采购;二是对应该公开招标的改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三是对具有竞争性招标条件的项目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指定投标人;四是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为采购人指定代理中介机构等等。这些问题,源于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约束和不受监督的审批权,采购人、供应商、中介机构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主动寻租。 2.2 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发布范围窄,信息不对

7、称。信息公开是招标投标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但在信息的发布中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该发布的信息不公开发布。有的存在地区保护主义,通过制定地方政策,对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招标信息,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二是信息发布的媒体选择不科学。一些地方不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而只在本地区媒体上或指定非主流媒体发布信息,有的采购机构利用信息发布的控制权,实行信息垄断,供应商长期向采购机构“进贡” ,购买信息知情权,一些个人还充当中间人,买卖招标投标信息。 二是多方合谋,虚假招标。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事权、财权、买权相分离,相互制衡,充分发挥买卖的“竞争性博弈”作用,通过市场主体的竟争形成一个均衡价格。但是,受

8、利益驱使,采购人、管理部门、执行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往往通过出售或购买权利,达成双方或多方的合谋,大搞形式主义,表面上邀请几家单位参与投标,其实早已内定了中标人,虚假招标,有的招标投标成为合法的“洗钱”的场所。 三是供应商串标围标,招标投标形同虚设。在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之间为占有足够的采购市场份额,由“竞争性博弈”变成“合作性博弈” ,私下签订“君子协定” ,一家投标,几家作陪,采取自高而低的“梯级投标报价”等策略,确保中标,中标后利润分成或中标人向陪标企业支付“合作费” 。有的打着其他投标人的牌子,租借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使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流于形

9、式,严重扰乱了公共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供应商垄断货源,控制竞标价格。一些项目,供应商通过对关键设备货源的控制,与生产厂家合谋,采取限量签发授权书的形式,圈定投标供应商,形成投标联盟,其它供应商因无法获得产品授权书只能弃标或选配其他不具备竞争实力的产品。这种做法,生产厂家因为自己产品中标几率大增乐于合谋,投标代理商因为对产品货源的垄断,可以任意定价,此时的市场买方成为弱势,任由宰割。 2.3 评标环节 2.3.1 评标办法与标准设置不科学。首先,评标办法选择不合理。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办法的类别、使用条件、评价标准等规定不明确,方法单一。在实际评标过程

10、中,有许多种方法可供借鉴,如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基于层次分析的评标方法、模糊综合评标方法、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评标方法、理想点评定法等,但这些方法在使用过程中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的,并非普遍适用。其次,评标办法的选择和评标标准的确定存在“暗扣” 。 2.3.2 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使用不完善。首先,科学系统、综合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尚未建立起来。专家数量不够、专业类别划分不科学、专业技术水平把关不严,业务培训缺乏,导致专家库无法满足正常招标投标需要,导致无专家可抽、东拼西揍、 “赶鸭子上架”等现象,既不利于评标工作,又不能充分地体现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其次,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环

11、节导致信息泄密,供应商发动金钱攻势。 2.3.3 一些专家评标次数频繁,成为“御用专家”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快速发展,招标次数明显增加,专家需求量大,项目金额较小高水平专家难以邀请,一些具有行政职务的专家事务缠身,因评标费用与专家讲课费用不成比例对专家吸引力小等等原因,都制约了专家评标的应标率,虽然是随机抽取,但仍有些专家经常出现,甚至一个月参与五六次评标活动,成为投标供应商的主要行贿对象,不利于评标质量的提高。 2.3.4 监管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区别于以往分散采购的最大特点便是它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层次、阶段和环节,都应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都应受到相关

12、监督主体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在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方面缺乏明确的要求,可操作性低。 3.对以上几点问题的个人看法 3.1 理顺职能机构,界定职能。在设置政府采购机构时,应遵循管理职能与采购事务分开的原则,建立一个梯级式的机构模式和管理层,做到既要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又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成功开展政府采购的经验。 3.1.1 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按照梯级式的管理模式,政府采购需要成立以分管财贸的领导干部为组长,财政、审计、监察

13、、技术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来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操作办法以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查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和督办落实各项制度规章等。 3.1.2 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 应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其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3.2 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大力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 招投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大力推广宣传招投标制度,加强规

14、范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促进公平的竞争,防止腐败发生,政府采购效益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政府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上来。 3.2.1 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建立。 各级政府须强制推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竞争采购招标。与此同时,制定健全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以强化监督和管理招投标采购行为。 3.2.2 合理选择招投标的方式和运作的规程。采取何种招投标形式,其运作规程必须遵循严谨、细致、规范、科学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自觉的接受监察、公证机关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 3.2.3 建立完善的专家评委库。因政府采

15、购招投标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行业和专业水平也较高,搞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因此,评委的确定不能受区域的限制,尽可能的放宽视野,选配一些专业素质较高,又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使政府采购招投标逐步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合法性及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阳光交易作用。3.3 加强政府采购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拓宽深入,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学习和更新政府采购理论知识,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势在必行。一是加强和扩大政府采购的培训范围,实行分类培训。二是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行现场培训。三是加强岗前培训和岗后的后续教育,实行重点培训。 参考文献: 1胡鞍钢.腐败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N.万维读书网,2002.3.4. 2张莹.公开采购投标过程寻租行为的博弈研究J.中国招标,2000(30). 3陈裔金.设租与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1997(4). 4于明奎,陈龙.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06(7). 5刘清恩,赵树宽.政府采购的寻租经济学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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