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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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摘 要 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使其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其原因在于排除主体的地位模糊,对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不畅,非法言词证据范围不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不严等。因此,检察机关应该从创新工作机制出发,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以提高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成效。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讯逼供 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简介:赵普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86-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刻体现一国刑事司法的法治水平。新刑诉法

2、巩固和完善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经验,进一步推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自侦案件的办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和启示意义。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审查程序等问题。然而,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运用难、刑讯逼供定义难、自侦部门情况说明定性难等诸多问题,在自侦案件的查办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与要求。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终本着追求正当程序的正义价值与打击犯罪的成绩价值之间的博弈。然而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证据时常呈现书证、言辞证据地位突出,物证少,翻供率、串供率高等特点,并且较公安机关率先实行全

3、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制度。因此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常常成为庭审集中争论的焦点,备受反映与重视。 一、当前侦查实践中取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只重视口供,忽视对证据的全面收集。承办人员重口供,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中之王,只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一劳永逸了,忽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收集的证据未形成锁链,以至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影响了定罪处罚。 2.取证不到位,忽视细节问题和关键证据。承办人员虽然收集各类证据,但对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持有不同认识以及办案水平等原因,就会出现问话和证据提取不到位的现象,从而给办理案件带来困难。 3.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和罪轻证据。承办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

4、时,为了急于破案,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因此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的便记录在案,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则认定为狡辩,笔录中一笔带过或不予记录,使得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未能体现。 4.瑕疵取证情况突出,忽视证据的合法性。在实践中,诱供等严重违法情况很少发生,但是取证存在瑕疵的状况屡有发生。如多名证人同时到后,由于承办人员紧张,会出现办案人员交叉询问的情况,那么同一时间段的两份笔录都签署同一承办人,这份笔录在庭审中就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再如承办人员在讯问结束后未认真检查核实笔录,导致犯罪嫌疑人签名和手印未能在整份笔录中体现,若这份笔录为关键证据,将出现严重的后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

5、案件办理的影响 1.零口供和串供的可能性增加。新刑诉法规定,承办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律师提前介入能够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恐惧,降低其拒供将承担法律后果的顾虑,使得零口供的案件大量增加。同时,保障和完善律师取证的权利,律师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与检察机关证据收集不均等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在有同案嫌疑人或证人的情形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刻意的提醒相关人员与涉案人员串供,就势必会增加串案、窝案的办理难度。 2.证人逃证、避证现象突出。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受贿案件,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本就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直接利益关系,受贿人之所以有贿所

6、受,必然具有着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力。因此只要行贿人作证,其各种工作、人际关系会受到影响。实践中,行贿人的心理状态是两难的,其迫于法律的权威只能勉强配合。那么只要律师一介入,行贿人的心态会产生极大的变化,尤其当律师点拨行贿人逃避侦查时,这就使证人避证、逃证现象陡增。 3.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的情况增多。新刑诉法规定,在法庭调查的中,检察院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承办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有权指出其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提供证据。因此被告人越来越频繁开始翻供,以承办人员连续讯问、不给休息时间,在讯问时威胁其家人会受到不利对待等理由,要求法庭排除其有罪供述的证言。 4.

7、职务犯罪工作量增大。反贪侦查手段依然靠审讯、突破口供的方式取得重要证据。新刑诉法实施后,如果随意质疑证据的取得合法性,会约束承办人员的侦查,导致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都要做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的工作,大大增加承办人的工作量和心理负担。 5.影响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腐败分了作斗争是长期艰巨的工作,腐败分子为了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不择手段,被告人只要提出取证不合法就要调查侦查人员,造成只要非被告人主动交待的都是非法取证,政策攻心、法律后果教育所取得的口供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所取得的口供之间大肆混淆。这样,造成侦查人员消极心态,同时侦查人员频繁出庭、提供合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也会产生对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误解

8、。三、职务犯罪侦查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思路 1.树立正确司法理念。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首先,转变惩罚犯罪的理念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仍以打击犯罪为主。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转变旧观念,要运用合法方式获取证据。其次,转变重视证明力的证据观为重视可采性的证据观。侦查人员往往重视能否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而忽视证据是否合法,能否被法庭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要求侦查人员树立证据能否被采纳的观念。 2.加强初查。办案中,要将重心前移,要从外围查清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事实,心中要清晰案件涉

9、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要根据案件特点精心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要讲究办案技巧,将侦查技巧和谋略有机融合,既遵循规律又超出效果,要秘密或策略性的公开,尽量不直接接触被调查人。 3.高度重视首次讯问。首次讯问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后期开展侦查工作,运用审讯谋略以及灵活把握,通过严谨的审讯方案,把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方面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若在审讯中遇有新线索、新情况要立即收集证据,案件突破后,要立即固定外围证据。 4.摒弃过分依赖侦查技巧或谋略的办案做法。尽管侦查技巧和谋略在办案中很重要,但是不能过于依赖侦查谋略的运用。为此,检察机关应将提高侦查能力放在转变侦查手段以及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上来,切实

10、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以及提高取得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从而将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以及人权保障水平大大提升上来。5.充分利用侦查技术手段。在侦查技术中,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及时固定和监控证据。要审查所获得的信息材料的合法性才可采用。因此,要在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发挥科学技术,通过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库的建立,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强大功能,通过加强协作机制,实现共享侦查技术、情报信息等资源,集中优势兵力使其快速出击,确保优质高效的侦破案件,将自侦案件中的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 6.建立专业化的侦查队伍。职务犯罪涉及的社会领域及其广泛,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索质和经验。首先,要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除了有针对性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外,更应注重侦查专业技能运用的培训。其次,要建立现有人才的优化使用机制,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的形式配置人才统一使用。运用侦查指挥中心为平台,在审计、金融等专业部门遴选一批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人才库。根据侦查的需要,侦查指挥中心调配使用人才库中专业侦查人员,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再次,要完善人才招录机制。在招录新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大力引进金融、建筑、证券、心理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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