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农再贷款工具的制度性缺陷及政策建议摘要:我国支农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三农”经济的转型发展,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支农再贷款这一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增强,应当从适用条件、额度、期限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完善支农再贷款的制度和流程,更积极地发挥其支持“三农“的作用。 关键词:支农再贷款 工具 制度 缺陷 支农再贷款是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加大支农再贷款投入和拓宽适用范围等措施,对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
2、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2012 年末,全国支农再贷款余额 1375 亿元,比年初增加281 亿元。但在实际运用中,支农再贷款仍然存在着适用条件、额度、期限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阻碍了支农效应的进一步发挥,值得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不够普惠,政策辐射和扩散效应受限制 一是按机构划分支持主体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目前, “三农”信贷投入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三农”经济的飞速发展,经营主体和参与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些发展较好和实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济主体早已成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重点客户,作
3、为“三农”发展的主力却因为选择了实力更强的银行而无法得到支农信贷政策的支持。目前,除了信用社等农村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均非常重视支农支小业务,其支农业务也面临着资金来源缺乏和成本高企的问题,迫切需要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但目前支农再贷款的对象却仅为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小法人金融机构。 二是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不尽合理。当前支农再贷款的适用对象需满足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70%的条件。但由于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对地市本级的农村区域的企业贷款不纳入涉农统计,导致地市本级农村金融机构相对于县市的机构涉农贷款比例较难达到 70%的要求。一些属地市本级的农村金融机构达不到业务申办要求
4、。 三是村镇银行借款担保难。根据规定,向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一般由发起行担保。但一些村镇银行由于自身资本金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寻求担保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尽管支农再贷款需求旺盛,但总行一般不愿为其担保。即便愿意担保,层层手续需要很长时间,无法满足贷款申请时效性和客户用款的及时性要求。 (二)业务额度规模偏小,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总量和结构问题降低了信贷资金效率。从总量上看,支农再贷款无法满足“三农”信贷需求,特别是当前大多数农村发达地区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从地区分布看,西部地区和粮食主
5、产区支农再贷款余额占全国的比重超过 90%,东南部农村较为发达地区贷款比例较低。地区不平衡导致支农再贷款的效率不高,一般条件下农村经济发达地区的贷款效率更高。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金融机构由于对支农再贷款长期依赖,对管理机构产生“倒逼”压力,自身存款筹措能力无法提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再贷款资金风险。 二是单户发放额度限制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随着农业产业化规范经营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养殖业、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的资金需求量将越来越大。但目前农户贷款 100 万元,小微企业 300万元的最高额度,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实际资金需求。 (三)贷款管理模式不够灵活,难以有效满足资金使用需求
6、一是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匹配问题。目前,支农再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已无法匹配新型现代农业投入与产出的发展周期。现代的畜牧、养殖等生产周期一般都在三到五年,在未获得生产效益的情况下,为了偿还贷款,企业个人常求助于民间借贷,加重了资金负担。 二是贷款发放时点与农业生产资金需求时点的匹配问题。如农户春耕备耕一般是在每年的 3、4 月份,大棚种养集中在 9、10 月份。而目前支农再贷款的发放,还没有做到根据涉农资金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发放时点,往往是需要资金时无法及时满足。 三是实际使用期限短于贷款名义期限。支农再贷款实行的是额度管理、逐笔审批的制度,业务办理手续较为繁琐。多层审批导致借款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
7、款实际使用期限小于名义贷款期限,很少用足一年,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率。 四是支农再贷款封闭运行增加了借款机构成本。目前规定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科目下再设 “已使用资金”和“未使用资金”两个子科目,并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实际操作中,由于客户申请贷款期限与支农再贷款期限不能完全匹配,当贷款到期或提前归还但支农再贷款又尚未到期时,银行较难有完全匹配的金额与期限进行再次发放,导致“未使用资金”科目资金沉淀,加大了借款机构的贷款成本。 二、相关建议 (一)适度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条件 一是建议支农再贷款的适用范围从按对象划分调整为按业务划分,只要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项目,都应该纳入
8、支农再贷款支持的范围,发放对象不局限于农村法人金融机构。 二是针对市区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差异问题,对两者支农再贷款的发放条件进行差别化规定,降低对市区金融机构申请支农再贷款的涉农贷款比例要求。 三是针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的现实情况,创新担保方式,在强化再贷款债权约束、落实偿还保证的同时,加大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 (二)灵活调剂支农再贷款限额 支农再贷款发放应适应农业发展变化,在支持传统农业发展的同时,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议取消再贷款的额度管理,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从金融市场需求出发实行额度规模的动态管理。灵活调剂支农再贷款额度,改善支农再贷款
9、地区间的结构分布,在重点向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地区倾斜的同时,加大对东部沿海地区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提高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率。建议根据支农再贷款的使用量、涉农贷款增长情况,专项匹配支农再贷款额度,更好地引导信贷资金向现代农业领域转移。 (三)科学设置支农再贷款业务办理期限和时点 “支农必先知农” 。建议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周期实际、现代农业发展特点,适当延长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不局限于 1 年以内) ,合理满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另外,建议对改革成效显著、内控好、涉农贷款比例高、支农再贷款资金需求季节性波动明显的借款金融机构试行支农再贷款“核定额度、随借随还、循环
10、使用”的授信模式,提高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率。 (四)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机制 完善贷后资金风险管理模式,建议通过同业拆借业务报表监督上存资金情况,通过中国货币网监测资金拆出情况,通过借款机构财务报表监测资金是否流向理财市场,防止借款金融机构将支农再贷款上存或在市场上投资套利。另外,建议取消支农再贷款设立二级科目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支农再贷款的资金进行更加方便和灵活地投放和管理,不必担心到期日不匹配问题,有助于发挥支农再贷款工具的政策效应。 参考文献: 1向光俊,王建功,韩倩.支农再贷款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甘肃金融,2012 (10) 2庞金峰,周安和.县域支农再贷款政策的效应分析及制度完善的思考j.黑龙江金融 2012(9) 3毕翼.基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研究以浙江、福建省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例j.浙江金融,2013(5) 4田湘龙.湖北调查:影响支农再贷款使用的六大因素j.武汉金融,2011(7) (梁京华,1979 年生,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