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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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摘要】 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应用,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有着深远影响,但是现阶段的研究生教育对于依法治教的贯彻执行不彻底,不全面。本文从我国当前研究生教育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角度浅谈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依法治教 研究生教育 问题 对策 依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教育事业,内容包括了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监督等方面。研究生教育既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具体阶段,又是我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模式,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的研究生

2、教育事业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仍然会遇到一些诸如研究生教育立法不完备、执法不规范等具体问题和挑战。为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依法治教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实际作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一、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存在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立法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立法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但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法是一部系统调整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其条文和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没有凸显出研究生教育与

3、本科、专科教育的不同之处。 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更加不可能对研究生的教育有细致的规定。研究生教育应该有专门细致而严谨的立法规范,过多地使用“暂行” 、 “试行” 、 “草案”等不利于教育的规范化建设,诸如研究生教育法 、 研究生教育经费法 、 研究生院设置法等具体化法律规范要确保出台。 (2)研究生教育立法规范轻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普遍现象,研究生教育立法也不例外,法律条文用语空洞,强调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当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申辩、救济机制,最终只能上诉至法院解决,诸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学生告学校的案子日渐增

4、多。 (3)研究生教育立法滞后,缺乏严谨性。伴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研究生教育立法的步伐明显跟不上,新的法律不能及时出台,旧的法律不能适时修改,研究生教育立法滞后,不能与时俱进。诸如学位条例 、 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十几年来未曾有任何修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很多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是违反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精神的,下级规范与上级规范相抵触的现象严重,有时甚至严重违背,相关文件、条例的颁布缺乏严谨性,漏洞百出。 2、研究生教育执法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不明确。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等都可以作为研究生

5、教育执法主体,立法的不足造成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对其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明晰,经常出现“执法打架”现象。 (2)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不统一。 “行政执法”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受法律规范制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范执法行为的法律欠缺,研究生教育执法人数不足且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存在,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使用裁量权时存在着滥用、误用、越权使用等现象,采取的一些管理措施没有体现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研究生教育执法缺乏制度保障。研究生教育执法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保护,官本位下政府的不当干涉导致研

6、究生教育领域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大量存在,研究生教育执法的权威性难以树立。 3、研究生教育司法的问题 (1)我国缺乏法定化的、制度化的行政司法仲裁制度。当下高等教育领域,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处理高校领导、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人员的惩戒职能,但是缺乏法律条文化的明确规定。 (2)司法力量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影响力不足。关于教育的司法问题,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干涉力度不够,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问题评判不一,法院内部对于教育的司法问题评判不一,有的划为民事案件处理,有的划为行政案件处理,导致判罚的标准不一,或者司法力量干脆不干涉,直接让权于高校内部自我解决,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法律

7、保护,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形象造成具大的挑战。 4、研究生教育执法监督问题 (1)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备。我国有着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强调的是行政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善,对于行政腐败的监管不力,研究生教育领域的行政腐败逐渐扩散,研究生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监督体系。 (2)高校内部研究生监督机制不健全,教学管理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在各高校内部,相互之间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学校缺乏对导师、学院、学校畅通的监督渠道,不能够打造有效的双向监督渠道,不利于建立阳光透明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教学管理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监督内容范

8、围小。 (3)社会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监督不积极。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阶段,对于强调人才的经济社会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社会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完善,对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社会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监督积极性不高,社会舆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人民群众的关注度不高,监督积极性不高。 二、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问题的成因分析 1、研究生教育立法问题的原因 (1)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淡薄。环境对人有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当下我们国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上至拥有立法权的人大,下至在校的研究生教育领域相关人员,

9、对研究生教育的立法渴求性不强,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重视度不高,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资金投入不多,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工作举步维艰。 (2)我国教育立法水平落后。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已经越发关注其技术性问题,往往对法规目的、用语限定、逻辑结构、文字表述等都予以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立法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规范过于概括和笼统,多强调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不能真正维护权利和规定义务,实践中往往出现“大、假、空”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立法水平落后造成的。 (3)我国研究生教育立法监督力量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对于研究生教育立法的关注度不高,立法的实

10、地调研不足,很多时候是根据教育机构、教育委员会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导致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完善的实施细则。 2、研究生教育执法问题的原因 (1)执法主体权限不明,职责不清。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明,职责划分不清,容易出现“抢着管、没人管”等现象。 (2)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实际执法能力欠缺。实践中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实际执法能力欠缺,按部就班的就理论而实践往往是事倍功半,很不利于打造法律的权威性。 (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的教育领导模式。教育的政治化不利于学术研究发展,政治力量的干涉不利于学术的和谐自由发展,不利

11、于高校建设的和谐发展。参看美国等教育强国,教育模式是单纯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教授委员会讨论解决学校的一些重大问题,具有高效性和实际操作性。 3、研究生教育司法问题的原因 (1)研究生教育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容易受行政力量干预。法律赋予司法人员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驾驭过宽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官本位”思想严重,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受到行政力量干预,破坏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司法独立。 (2)研究生教育司法的权威性不高,司法难以服众。各地各级法院对于高等教育司法案件的民事和行政归属界线区分不明确、不统一,直接导致司法标准不统一,判罚不统一。研究生教育司法领域难以保

12、持“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难以确立其权威性。 4、研究生教育监督问题的原因 (1)研究生教育监督力度不够。单方面的监督只会造成专制,合理有效的双向监督才能够确保监督体系正常运行。我们缺少的是学生、老师等基层实体、一线人员对于上层教育机构、组织、领导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 (2)研究生教育监督不全面,渠道方式单一。缺少社会舆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监督,没有教育监督的有效渠道,不能够完全充分切实地保障研究生教育领域各方利益。 三、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的对策 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发展,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13、,依法治教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运用也将更具规范、更具条理。我们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下,在遵循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保障下,积极吸收外国研究生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加强研究生教育立法 (1)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在大方向上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小角度上加强研究生教育立法。要在遵循我国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广泛吸收其他领域先进立法理念加强研究生教育立法。积极开展诸如研究生教育法 、 研究生教育经费法等具体化法律规范的立法工作,保障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与此同时,一方面加强可操作性建设。在坚持立法原则性

14、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加关注一些技术性问题和细节问题,避免出现实践中的“大、假、空”等现象。另一方面,坚持研究生教育立法的与时俱进。研究生教育立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必须顺应经济基础的发展,适时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保证法律的先进性。 (2)研究生教育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教育问题,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必不可少,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良。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特色,诸如重要的教育立法地位、丰富的教育立法内容、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严格的教育立法程序、高明的教育立法技术、完善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互动等对于我国的研

15、究生教育立法都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2、规范研究生教育执法,树立执法权威性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实践操作能力。执法人员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果,一方面要强调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注重理论的定期考核,另一方面,要培养实务操作能力,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当然仍应该强调其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提高。 (2)不断树立执法的权威性,统一各地区的执法标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研究生教育相关人员对执法的信赖度,做到和谐阳光下的教育执法。 3、构建研究生教育司法体制,加强研究生教育司法队伍建设 (1)研究生教育司法体制的构建。要积极开辟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干预研究生教育

16、的有效渠道,加强行政司法仲裁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加强司法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影响力。 (2)研究生教育司法队伍的建设。要在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中,注重倾向性地引导其了解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制、教育侵权违法现象等。 4、开辟研究生教育监督新渠道,确保监督强有力 (1)开辟研究生教育监督新渠道。监督渠道的多样化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阳光和谐发展。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下开辟社会舆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广泛开拓网络媒体、新闻报道等监督面,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监督积极性,保障监督的全面性。与此同时,积极创新监督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的监督积极性。 (2)在广泛开辟监督渠道的同时,确保强有力

17、的监督。构建双向监督体制,切实保障研究生教育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对于社会的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全面彻底的研究生教育立法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前提,合法高效的研究生教育执法是关键,公正独立的研究生教育司法是核心,畅通健全的研究生教育监督机制是保障。研究生教育领域立法的完善化、执法的规范化、司法的公正化、监督的畅通化对于我国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的贯彻执行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分析研究生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问题、成因和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注:基金项目:湖北

18、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编号:2008B067)资助。 ) 【参考文献】 1 毛伟:高校管理中“弱法现象探讨”J.江苏高教,2008(5). 2 姜明安:论行政执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3(4). 3 高洁:规范教育行政裁量权 促进教育执法公平J.当代教育论坛,2010(28). 4 伊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9. 5 李锡平: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基本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3(11). 6 霍建平: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与对策初探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4). 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 黄锦成:构建高等教育社会监督机制的研究J.高教论坛,2008(2).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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