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新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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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新探摘要:重阳节是我国六大传统节日之一,对重阳文化的保护是一个新兴的热门话题。本文在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论证了对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的正当性。 关键词: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为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智力成果,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间内知识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并限制和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的制度。对重阳文化而言,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采取制定法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来保护,基本上采取了行政保护这一公法性保护模式,而把重阳文化的保护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无疑会将其私有化,换句

2、话说,对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的。下面,笔者将从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特性和私权性两个方面入手,分别论述对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一、重阳文化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重阳文化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 重阳文化专属于中华民族,具体说来,它的起源地是河南省上蔡县,其法律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是传统社群和原住民,并且能够排除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不允许打着人类共同财产的旗号进行巧取豪夺。 2.重阳文化具有独创性 作为一种民俗,重阳节与春节、端午节等民俗一样,呈现的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民俗文化内涵,包容着宗教、伦理、技艺、仪式等丰富的内涵。 3.重阳文化具有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

3、一种 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重阳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自然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只不过其并非一种单一的知识产权,而是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体,集文学、仪式、宗教等于一身,具有整体性,是一种知识财产群。 二、对重阳文化进行私权保护的正当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以国有的形式出现,重阳文化也不例外,并且主要是依靠公法进行保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这并没有排除重阳文化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情形,而且,知识

4、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开放的,所以,能否对重阳文化适用私权保护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重阳文化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美国迪士尼将我国妇孺皆知的木兰从军拍成动画片后狂卷 3 亿,作为本土居民的我们不但分文未得还为他们贡献票房;日本动漫游戏界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三国人物作为游戏主角,把整个三国演义开发成游戏加以商业运营;最让国人伤心地莫过于韩国抢注端午节无数的不堪往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没有构建合理的制度去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在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上,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了。 其次,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着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如果仅

5、从公权保护的角度来认识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人们往往将保护的责任过多地寄托于政府,而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实质上是通过制度的架构来解决知识这种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更有利于确立一种利益竞争机制。毕竟“权利的配置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因为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 。 ”可见,就实现社会利益公平而言,对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是一种客观需求。 另一方面,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利用

6、效率,实现活态传承。很明显,重阳文化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对这种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往往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通过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明确产权关系,授予相关权利人特定的经济权利,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保存与发展 并且有效防止对该种遗产的不正当使用或贬损性使用。 综上所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阳文化是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其的确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制度,其本身也在不断超越和发展之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 我们应该量体裁衣修正和创设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新的制度, 而不是削足适履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符合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 2005(10). 3王 蓉:环境保护中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J.政法论坛,2003(05). 4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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