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述评【摘 要】域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作为我们解决问题的借镜,更具“社会法”性质的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着世界各地共同面临的难题,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些已被采纳适用的学说和诉讼实践具有共通性,在提起主体不再掣肘于一元化诉讼主体制度,而是采取开放式的多元化态度,即除了直接实体利害关系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起诉。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多元化;原告资格比较 一、英美法系制度简述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 、 “民众诉讼” ,其主要的诉讼模式是,私人原告或者政府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普通法院起诉,目的在于主张被诉方进行损失赔偿或者
2、禁止从事某项活动。就私人主体来说,美国确立了“私人总检察官”制度,私人原告就像是美国政府的检察官一样可以采取行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尽管上述美国规定了检察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绝大多数的公益诉讼是由私人原告提起的,这中间包括了公民个人、律师以及公益社会组织。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进行了界定,将原告的资格定位在环境权受有损害或者将会受到损害的公民。同时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在环境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用,在诉讼实施“赏金猎人”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当中。 2美国处理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另外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那就是集团诉讼,其实大多数公益诉讼都是通过集
3、团诉讼完成的,集团诉讼特点在于集中于同一类诉讼请求,允许不特定人数的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其诉的利益就在于曾经受到共同的伤害。针对人数不特定的集团诉讼,可以由一个人或数个人代表成员进行诉讼。美国的联邦地区民事规则第二十三条中详细规定了集团诉讼成立的四大要件,这四个要件基本都是针对集团诉讼代表人,而对集团的形成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仅要求集团中的成员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法律事实,同时集团中的成员组织比较松散,而且不需要集团成员之间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代表人授权协议,承认集团成员的默示效力。集团诉讼的优势在于整合了资源,扩大了诉讼空间容量,而且通过判决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扩展了集团诉讼代表人所获得的诉讼功效。
4、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现出诉讼原告的多元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之后,政府、公益性社会团体、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几乎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原告没有什么限制。 二、大陆法系制度简述以德国为例 德国是大陆法系中较早建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也是大陆法系公益诉讼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在 19 世纪 80 年代,德国各地已经设置了检察官,代表联邦公共利益,利用其起诉权和上诉权维护联邦公共利益。 德国的公益诉讼主要包含了三种形式。第一种类型是宪法诉讼,这种诉讼模式下的原告资格被定性为无利害关系的相关公民,只要公民发3现某项法律中的规定有悖于宪法中的规定,就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请求宪法法院裁决
5、该法律规定无效。宪法诉讼也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原因在于其设置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鼓励公民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社会利益。 第二种类型是检察官诉讼,德国的检察官可以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当中,有范围上的严格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涉及,就公民个人而言,德国的检察官可愿意介入到无效婚姻确认案件、确认婚姻是否存在的案件等,同时德国法律规定,对于牵涉国家和公民个人重大利益的案件,德国检察官有权介入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种类型是团体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不同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其依据的是诉讼信托理论。其本质在于,德国法律规定某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社会组织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当其
6、所涉及某一类公共利益群体受到损失的时候,由该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只能在公益诉讼中成为原告;第二,公益性组织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其判断力波及到相关公众;第三,公益性组织的原告资格由法律进行规定;第四,公益性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两大法系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比较 两大法系虽然对公益诉讼的称谓各有不同,但是在原告范围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两大法系的公益诉讼原告基本都集中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益团体以及公民。两个法系都对民事传统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扩展,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激发了诉讼原告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4共利益的热情,但同时有可能造成
7、滥用诉权的情况,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防止“滥诉”情况的出现。 两大法系都非常重视团体诉讼作用的发挥,两大法系的国家都将社会组织代表公共利益诉讼作为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模式。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团体诉讼的形式,如德国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不当利润收缴的团体诉讼。这些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目标不是为了本协会、本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其团体背后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滥诉”情形的出现,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弱者地位的作用。 尽管两大法系对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权力配置不尽相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肯定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地位,两大法系中的典型国家大多都有相关的法
8、律规定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予以保障。 行政机关是否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当中在两大法系中间发生了分歧,有的国家将其纳入到原告范围当中,有的并未纳入其中,有的国家将行政机关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当中,有的国家将其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当中。但是同时应该看到,各国对行政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持肯定态度,行政机关如果要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当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与其他原告一样具有平等的原告地位,同时行政机关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祝萍,李传敏,朱晓菲.民事诉讼法 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5解读J.青年与社会,2013 年第 4 期. 2 金毅巍.新民事诉讼法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究J.青年与社会,2013 年第 8 期. 作者简介:郭晓泽(1989- ) ,男,汉族,山西运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 2011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