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刑事矛盾化解对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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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村刑事矛盾化解对策探讨摘要:乡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乡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乡村,只有乡村的和谐,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乡村;刑事矛盾;化解对策 一、加强乡村法官队伍建设 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农村地区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基层法庭肩负着乡村定争解纷、排查矛盾的责任,农村的长治久安与稳定,基层法庭的乡村法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设一支符合农村需求的“实用型”法官队伍,具有发挥基层堡垒的决定性作用。加大乡村

2、法官队伍建设,就是要着力解决乡村案多人少,乡村法官断层流失的问题,对此要充实乡村法官的数量,派思维缜密、成熟稳重的法官扎根基层,同时提高基层法庭青年法官的数量,加大对青年法官的锻炼和培训。其次要解决的是提高乡村法官的素质培养,加大乡村本地人担任法官的数量,本地法官能熟练的游走于法条与习惯之间,懂得乡村习俗、了解乡村习惯、理解乡村人的切实需求,这些都是本地法官的不可或缺的优势也是乡村矛盾化解的需要。加大外地法官的“入乡随俗” 、提高乡村法官的待遇需求和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使外地法官根植于乡村法庭的建设,从2而由外地向本地转型。 二、 “社会法官”和“社会法庭”的创建 在乡村社会有名望的老人长辈及

3、有地位的组织往往充当了“社会法官”角色,乡村刑事矛盾纠纷的调解是非诉的重要途径,而权威的老人和组织往往与纠纷的解决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赋予乡村社会中的传统权威以“法官”的名号,强化其地位,增强了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实现了传统权威与法制权威的融合,也使得诉讼和诉讼外纠纷化解机制有机的衔接起来。同时在各个乡镇和村根据人口比例创建群众认同度高的社会法庭,社会法庭不收费,不上法庭、不伤和气、立足本土,借助德高望重的人威望、民间风俗习惯和舆论的力量处理纠纷,使社会法庭真正成为村民的“心声倾诉所” 。 三、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协作与调解力度 矛盾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时间的诱发性阶段,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

4、和处置工作十分必要。因此,加强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的协作是有效地预防和发现乡村矛盾处于重要的位置。一是工作人员要协作并及时主动,不失时机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制作排查表,要深入乡村,逐一登记好乡村每一户农户潜在的并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二是根据矛盾的特点,具体落实好调解人员,千方百计地把可能激化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设置责任追究制度,把具体案件分配到每一个责任人,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提高每一个调解员的责任意识;四是提高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艺术,亲民、爱民的形象是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关键要素。 3四、调判结合,以调为主 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调解主要是由法院

5、依职权主动进行的,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轻微的矛盾案件,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乡村基层人民法庭在实践中应加大调解幅度。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中,调解有诸多优点:首先,调解减少了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其次,调解本身方便、快捷和效益的优点,有利于减少“讼累” ,节约成本。最后,调解协议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促使当事人自觉的履行具有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 基于以上优点,调解乡村地区运用广泛。当然,在调解的选择上,应当充分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个人,如居住社区中德高望重的

6、成员、威望较高的村干部等,都可以应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选择居中予以斡旋和调停。在调解之前,要对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个人和家庭条件、成长环境、一贯表现、犯罪动因等。由第三方进行能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中立性。 五、乡村地区刑事和解的运用 我国乡村面积占国土面积 80%,乡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半数以上。我国乡村在地域和人口上的规模使得任何制度的设计必须面对乡村在地域和人口上的规模, 也使得任何制度的设计必须面对本土资源环境,在乡村人口和流动人口实施的刑事犯罪中, 一般为传统的侵财犯罪或人身犯罪。如何有效惩处这些刑事犯罪,化解乡村刑事矛盾?罪刑法定和罪4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凡

7、罪必罚的机械司法,也容易引发犯罪群体与社会的对立。国家在大量适用刑法处断犯罪纠纷后,新的矛盾和纠纷却产生了,对大量的轻罪被告人科以刑罚的同时也把相当的社会群体推向了法律的对立面,显然不利于乡民睦邻关系的恢复。刑罚正义实现的价值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应当是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的愈合,通过一定的刑事程序,使犯罪人能够回归社会,不再游离于社会之外,被害人也能够弥合创伤,重返正常的生活。刑事和解制度为轻罪被告人提供了消除“罪犯”标签的机会,也增加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兑付的机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刑事和解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区广泛存在,我国乡村发生刑事案件后进行私了的占乡村犯罪案件的 25%

8、以上,个别乡镇人身损害、盗窃、重婚三类案件私了率达70%。 当然,乡村地区刑事和解的构建应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协商合作的解决方式。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应当考虑当地的传统和习惯,发挥当地宗教或村规习俗的作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的邻里关系。在解决“情”与法之间的剧烈冲突,追求创造和谐的当今社会,刑事和解无疑能为我们解决乡村刑事案件提供理想的做法。 六、刑事简易程序的运用 刑事简易程序是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法院面临案件严重积压的背景下的当然选择。司法实践部门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经历了从排斥到慎重适用,再到扩大适用的过程。例如,1997 年上海适用简易程序审

9、理案件5的比例大约占刑事公诉案件总数 10%,有些地区低至 5%,有些地区高达15%。2006 年安徽省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诉案件的18%。2007 年全国基层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24%。刑事简易程序的运用大大缓解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办案效率,对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具有典型意义。 在乡村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刑事和解,亦不能通过调解解决刑事纠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轻微情况使用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尽可能限度地减少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乡民关系的恢复。 参考文献: 1丁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24 页。 2王宇晓:农村犯罪私了现象严重 ,载 2010 年 4 月 22 日山西日报 ,第 80 期。 3赵琪、邓建民:乡村地区刑事和解探析 ,载河北法学2010 年第 1 期。 4胡锡庆:刑事诉讼热点问题探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13 页。 5杨开江:困惑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主要问题研究 ,载政法论坛1998 年第 4 期。 6丁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 ,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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