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纠纷的解决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十分重要,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对策支持。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要性;基本要求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纠纷和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高发等特点。传统的纠纷方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回应社会群体的不同诉求,使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处。从历史上看,古
2、今中外社会纠纷解决从来都不是一个模式的。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社会发展产物,是回应民众诉求有效方式之一。 为有效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外国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一套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彼此相互协调共同存在的,相辅相成的,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据此,可以这样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的是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的方式,整合了私人、社会、国家等力量,有效利用各自不同的长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不同的纠纷特点适用不同2的解决方式,使矛盾
3、和纠纷得到妥善处置。相对于单一的解决模式,它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大格局下。社会纠纷多发、新型、复杂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深刻现实, “一元诉讼”的涌现不再是稀奇的事情,中国已经逐渐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诉讼案件大量出现使法院不堪重负。无休止的信访活动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然性,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烙下了深刻的印记,在潜意识里“
4、厌讼” 。统治者“重刑轻民” ,大力倡导儒家以和为贵的思想,使得“息诉”成为传统思想中重要的理念。它也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处事方式,影响着纠纷解决。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调解解决不伤和气,是人们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恰恰是这种传统,它也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现实的需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处在转型期,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多元化。城镇化进程随经济和政策发展,不断深入推进,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显现,社会阶层贫富差距变大,东西部、局部及不同行业发展不均衡,各种矛盾和纠纷依然存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5、,3“对症下药” ,防止纠纷进一步恶化,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三)诉讼渠道不足以应对纠纷的解决 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人们也在社会发展中接受了法律的洗礼,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强化。这本身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实却是大量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缺乏保障机制,对纠纷的化解能力有限。老百姓一发生纠纷,首先想到是法院解决。根据民事纠纷的多样性,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抓住主要矛盾,找到症结予以“下药”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复杂纠纷、节约了社会成本,而且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缓和社会
6、矛盾,化解特殊纠纷“心理疙瘩” ,例如家事纠纷、乡邻纠纷。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本要求的探讨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必须维护和体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相对于传统理论过于强调形式上的正义。如今,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更多的人认识到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和解、调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当事人眼中看到的公平才最有可能接近纠纷解决结果的公平
7、性。 4(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能动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由公力救济体系、社会救济体系、私力救济体系所构成的多元化体系,各种解决方式和谐共生,共同作用将纠纷化解。任何调解中,纠纷当事人,他们的代理律师以及调解员总是处于中心角色。如果其他重要的人员,例如配偶、支持者,顾问或者商业合作伙伴在谈判过程中有必要到场以促进解决方案达成,那么他们也就应当到场并且按需参与其中。调解哲学要求调解成为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非正式的过程,而不是被由包含有私下默契的任意规则所主持。因此,发挥多元化各个主体的能动性,不同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方式, “和稀泥” 、打压当事人合理主张等都是不可取的。由
8、于司法解决具有终局性,所以在发挥多元能动性上,法院应当扮演“主角” 。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注重与诉讼的衔接和完善专业性纠纷解决机制 在私权自治理论的基础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对替代性纠纷解决结果有所保障。既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对替代性纠纷解决进行诉讼的权利,又要对诉讼立案条件做一些最基本的审核,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把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成果轻易否决,浪费了前期纠纷解决中的人力、物力以及公共司法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凸显。许多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发生在法律灰色地带,在解决纠纷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社会专业分工的不断加强,这些法律纠纷体现出了很强的专业性
9、,其处理往往取决于技术鉴定和业内的行业标准,所以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5这方面的纠纷并不适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各国对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逐渐专门化。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统一、规范的制度,需要健全的保障机制 2010 年我国制定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司法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对这一制度予以确认。此外,我国的司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和规范,使得多元化纠纷机制形成有了一定的基础。现实中我国立法注重对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规范细致、全面化,但是对其他纷争解决机
10、制较少规定,仅仅依据司法解释,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坚持正确的法制理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冲淡单一诉讼程序中法律的刚性,更多地融合当事人以非法律人视角所看待的公平正义。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决定了处理纠纷的方式不能单一化,也不是简简单单地照搬法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转变原有的理念,即从依赖司法解决一切纠纷转向多元化的适宜于纠纷解决的方式。除了司法定纷止争,通过非诉讼解决机制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处理过程中,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 多元意味着多头并进,没有统一协调的机制,就
11、会出现各种解决机6制重叠交叉,处理纠纷的效率低下,甚至会将矛盾升级。统一规范的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康运行的前提。笔者认为,通过整合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当的“名分” 。其次,通过制定相应的单行法,特别是一些特殊民事纠纷。对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要与诉讼化方式建立有效对接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在现实社会中通过典型试点等方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的纠纷解决案例,大胆创新纠纷解决方式,不拘泥于现有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和非诉讼地位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把钥匙,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居于主导
12、地位。一方面通过发挥非诉讼方式的独特作用解决纠纷,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对非司法手段解决进行审查监督;另一方面由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时可以邀请社会人士参与,发挥非司法力量的作用。即当一个纠纷发生后,首先要发挥诉前非诉机制的预处理,然后通过调解、仲裁等程序将矛盾化解,实现“诉调分流” 。由于个人力量和社会力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作用不同,或多或少导致某些违法调处纠纷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非诉纠纷机制的司法审查和确认,防止其违法现象的发生。虽然目前我国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效力有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还不够具体明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理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
13、同发展。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问题,可以从人员、经费、配套7设施等方面人手,根据民事纠纷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多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相差较大,因此要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机构。成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案件收费要接受物价部门指导。另外,处理纠纷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化程度,保障他们能够较好处理纠纷,促进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总而言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根据中国国情形成的,发展完善之路还很漫长。对于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状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
14、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发展。注释 齐树洁.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2). 英迈克尔?努尼著.杨丽华、于丽英译.法律调解之道M.法律出版社。2006,5. 参考文献 1沈恒斌.多元化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2005,9. 2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2002. 3范愉,曾宪义,王利明.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非诉讼程序(ADR)教程(第 2 版)M.2012. 4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J.2012,11. 5许红霞.社会自治视野中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82012,10. 作者简介应华俊(1988)男,江苏南京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1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