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生态侵权责任在我国的确立摘要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做的概念定性和制度设计不能涵盖和适用于日益涌现的生态入侵问题,其语境下的“环境”应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生态侵权;特殊性;比较法 一、生态侵权的提出背景 (一)强烈的全球化趋势和我国生态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外来物种入侵具有灾难性,它会使某个生物圈食物链单一化,破坏生物多样性。此类生态问题带来严重利益损害,且随对外交往频繁而加剧,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一百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生物中,中国已发现五十多种,成为遭受外来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日益频繁的经济文化交往已不可逆转,迎接挑战,做好事前预防、事中规制和事后处理
2、成为必须。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与动态 我国关于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体系。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防止入侵上,立法基点相对片面,对于生物入侵事后定性、治理和救济无明确规定。立法目的主要基于公民健康、生产安全以及对外经济贸易考虑,缺少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的表意。同时,由于缺少综合性的基本法和各方面的单行法,地方性的生物入侵立法不配套,防治生物入侵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各种规范多是附带性规定,司法可操性2差,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生态伦理学的大量论证指出了生态法益的重要性,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直接列举具体权利结合“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模式扩大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却使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法益成为
3、遗漏。 从生态侵权发生上看。其作用机理不同于一般环境污染侵权。一般的环境污染侵权,其作用机理为“排放(环境要素)人” 。即排放造成环境要素本身的损害。然后再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或排放直接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如噪声、辐射污染) 。而生态侵权的作用机理则是外来物种地区生态平衡和地区食物链人,且由于破坏了上游食物链条,这一致损机理是不断循环的,比一般环境侵权的后果发展更不易被消化和阻止。生态利益本源和终局有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没有对环境这一概念做细致区分,也因此未对生态侵权与污染侵权做出明确区分,使生态侵权案件的界定和处理、受害方的权益填补成为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语境下的环境应包括生活环
4、境和生态环境,生态侵权是环境侵权中后发的、具有特殊性的一类,环境侵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不能涵盖生态侵权,有必要做区别论证和重新定义,进而提出有所区别的原则和制度设计。 二、确立生态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规制生态侵权行为的适格性 (一)生态入侵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责任构成三要件说 1.生态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3(1)环境与生态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森林、草原、土地、矿藏等。而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百科词条显示,生态环境(ecnlogic
5、al environment)就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生态环境不等同于自然环境,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由此可见,生态环境实际上是环境的下位阶概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解释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侵权法语境下环境侵权与生态侵权的区分 但是,文意上的从属关系并不能使生态侵权成为环境侵权的分支。环境与生态在文意解释上有着极大地区别。 汉语大词典中生态的
6、解释是:1.显露美好的姿态;2.生动的意态;3.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可以发现,生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生态的定义更侧重于生态圈(biosphere)内各物种之间的联系。生态好比一个链圈,是互相联结、不断循环的一种状态。生态侵权破坏了生态圈各物种的之间的联系。人在生态中,是其链条的一部分,生态与环境影响人的方式是不同的。 (3)生态侵权的界定与特殊性 4综上,生态侵权应定义为:民事主体由于经济文化等类型的交往活动使本不属于本地生态系统的物种(即本地具体生物链之外的物种)流入本地生态系统使本地生态系统失衡,导致人身、财产以及生态安全等环境合
7、法权益受到损害及用益丧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中,一个群落中的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有着极其复杂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整体称为“生态系统(ecosystem) ”,它是指一个占据一定空间,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借助自我调节和外部控制不断演替变化,趋向相对稳定状态,它不断循环、较为稳定,具备完整性、连续性、平衡性。而“本地”概念具有相对性,在具体案例中必须具体界定,不能做明确划分,只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一地的本地生态系统。 “生态平衡”是指一个生物群落及其生态系统之中,各种对立因素互相制约而达到的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在定性上,笔者认
8、为应严格审查是否使一地生态失衡。例如某些导致外来生物入侵的案例中,当地恰均具备其上下游天敌,能够经过生物链自我运动,又形成新的完整生物链进行有机循环的情况,上下游物种只受到短暂的一般影响,虽然导致生态系统改变,但未致失衡,一般不会至损,这种特殊情形属于一般生物系统运动,为一地所接受,不宜上升至生态侵权行为。主体方面,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人和行为人两个概念上的模糊,在外来物种流入、生态失衡和至损过程中提供原因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均可成为侵权主体,又由于比一般环境侵权具备更大的潜在至损可能,生态侵权的受害人可以扩展至不特定的多数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环境侵权案5件也涉及生态
9、损害,其侵权责任应与生态侵权责任区分,比如海上石油污染案中因石油污染物使某些物种过度繁殖或被抑制而影响生物链条致损。这类情况符合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在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不存在问题,不属于生态侵权责任。 本文主张的这种界定看似狭窄,但却是周延的。在实践中,生态致损往往后果严重,利益极不易得到平衡,这种保守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提高保护力度和制约功能。其次,随着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侵权法的功能日益降低,甚至再也不介入。侵权责任法的出发点是风险由所有人自己承担,有且只有当发生归责事由时才能发生侵权责任,这是侵权法和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区别,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进而归责。所以笔者
10、认为生态侵权责任的定性只能限定在由生物入侵导致的本地生态平衡破坏范围内。有些学者提出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一章没有囊括进生态破坏侵权,认为应当修改之,其范畴不同于本文的生态侵权,而是着力于区分环境污染和生态污染。 生态入侵问题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的脱节, 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填补这个空隙。分析整个生态侵权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事先预防、审查和监管以及一旦造成生态灾难结果,损失的触目惊心和影响的深远都导致了相关行为的高成本。上文已经论述了其他法律规范或形式对生态侵权进行规制和救济的不适格以及侵权法规制的适格,那么侵权法就需要通过责任的运用来填补漏洞,将这些外部性内部化。 把生态入侵问题纳入侵权责任
11、法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比新立法或者修改其他法律更合理和简单易行。在我国侵权法已经单立的前提下,6通过侵权责任法等私法途径为主的法律规制是我国最为现实的应对之策。 (二)制度设计上的公私法权重 首先,我国未来将建立以民法典为框架的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私法将获得巨大发展。在维权、确权和处理各种问题时,选择私法渠道成为趋势。其次,理论上。行政救济机制的启动权应该在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手上。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惜牺牲受害人的法律利益,主动介入环境纠纷事件的分流解决,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当事人。第三,在损害赔偿上,私法途径更专注于各个受损人的损失,比公法途径的整体目的性更人性化。排除
12、我国现阶段关于环境权定性的争议,在我国,可堪完善的对生态权益的规范体系应由宪法和法律共同完成,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属于民法规范部分,是私法基点下正义能够伸向生态权益这一具有公权私权双重性质的尚未类型化的利益的第一双援助之手。第四,侵权法不向处于风险之中的人进行赔偿,只在风险发生时赔偿。这源于判例法的本质以及欧陆法律文化对自由的追逐所致的填平原则,这些受害人只能等待许多年后损害发生时才能去起诉,未来损害要依赖行政法上的安全规章来获得救济。而侵权责任法突破了这点,因此在我国,生态侵权的规制可以降低公法权重。同时,民法责任又由于自身局限需要公法协助。作为把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工具,侵权法还需要其他政策工具
13、的协助,需要通过公法尤其是行政法以命令、禁止、负担和税负等方式找到更有效率的解决方案。侵权法规制所产生的行政费用几乎只在损害发生时才产生,而公法规制会使相应的制度、人7事等系统始终存在并持续运作,如果权重过大,将产生很大的行政费用。因此,我国生态侵权问题的处理应逐步改变为以私法途径为主,公法途径为辅。 (三)保险救济手段的瑕疵 人们关注事后时发现用保险法等替代侵权法的合理性,侵权法在事后救济中的弱势致使其遭遇危机,人们甚至认为:本来通过简单的保险就可以令人满意地解决所有问题,但社会却偏偏要忍受着复杂的侵权法。人们忘却了由于道德风险以及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等可能性的存在导致了保险的不足。环境生态侵
14、权的实证研究表明,保险对于此方面责任的影响在所有的损害领域中都不完整。 三、结语 在我国现有生态入侵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下,应对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在生态侵权方面的缺漏进行补充解释,对环境概念做细致区分,通过司法解释,把生态入侵问题纳入侵权责任法的私法途径为主的法律规制是我国最为现实的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135汉语大词典(第七卷)M.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1, (2):1513. 2生态平衡(ecologicalbalance) ,是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它是指在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按一定量比关系结合;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协调畅通;系统的输入和输出在数量上接近相等这三个方面的相对平8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这种相对稳定性的干预和调控越来越强烈。 (中国农业百科全书生物学卷M.农业出版社,1991 年版,第 389 页) 4中国农业百科全书(生物学卷)M.农业出版社,1991:391. 6美考特、 (关)尤伦:法和经济学M.格致出版社,上海,2010,301. 7Dewees/Duff/Trebilcock,Exploring the Domain of Accident law.Taking the Facts Seriously(199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