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57578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浅谈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构建摘要文章分析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缺失的原因,进而探讨其应存在的法理基础,提出关于一些在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中应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缺失;法理基础;构建 一、仲裁第三人概述 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内涵界定,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这个概念是仿照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所作出的类似界定,若承认其

2、正确性,以下的分析都会以此为前提,则会使整篇文章陷入逻辑循环。因此,笔者尝试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仲裁第三人。首先笔者承认,无论如何,仲裁中总是有可能存在除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不管有没有仲裁第三人制度,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是客观存在的。 (一)仲裁第三人是客观存在于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许多争议的发生都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尤其是在航运、国际货物买卖和建筑业,而仲裁恰恰在这些领域内得到了极其广泛的运用。例如在航运的租船业务中,原2船东将船租给二船东,二船东再租给承运人,在这一连串的合同中,如原船东就租金损失向二船东提出仲裁,承

3、运人就有可能因与仲裁结果有实质的利害关系而成为仲裁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无法基于原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参与到仲裁程序中,但他作为原仲裁协议外的第三人本来就客观存在并对仲裁结果有着重要意义,正因如此,仲裁第三人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与仲裁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关性,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实体法在程序上的体现之一 第三人的基本特征就是与案件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基于实体法上的利益而产生的,所以,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制度与实体法上的相关规定具有密切的联系。实体法中的规定只有在程序法中得以体现才能使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实现同时程序法也必须以实体法为核心为实体法服务,否则便

4、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合理性。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相应地应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予以保护,设立诉讼第三人制度,而仲裁作为另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也应该充分尊重第三人的实体利益,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综上,我们姑且将仲裁第三人定义为:客观存在于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法律关系具有相关性且有必要参加仲裁程序的第三人。而仲裁第三人制度就是在仲裁中构建一种将第三人合理地纳入仲裁程序一并解决纠纷的制度。 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及其弊端 提到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也许很多人会提出反对意见,认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 8 条已明确规定:当

5、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这两款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9 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仲裁协议的除外。但是根据以上我们对仲裁第三人的分析不难发现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解释种所列情形实际上仲裁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他们虽然不以原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名义继续仲裁,但这属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定变更,不属于案外人介入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情形。因此,目前我国的仲裁法并没有

6、作出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相关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法律条文上是缺失的,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能导致矛盾判决,有损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在第三人不能参加原仲裁程序,而另案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下是很有可能出现矛盾判决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分开的两次审理割裂了案件调查的完整性,或是代理律师的能力之别,审理法官或仲裁员的观点不同,总之,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两次审理结果不同,对权利人利益的不公正保护或是对义务人责任的不公正分配,从而有损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二)与当前国际上仲裁的发展趋势相违背国际上合并仲裁、集团仲裁、连环仲裁的蓬勃发展实际上为已经为仲裁第三人的发展奠定了坚

7、4实的基础,所以仲裁第三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对此作出了各种不同的规定,如荷兰、德国、比利时等,美国也持比较开放的态度。 (三)与仲裁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相违背 尽管目前学界并没有定论,但是将效率列为仲裁的价值取向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相比于诉讼来说,仲裁程序更加简洁,纠纷可以得到快速的解决,而在仲裁第三人缺失的情况下仲裁外的第三人寻求救济,无论是再次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二次利用,原来的纠纷也无法得到迅速的解决,这显然与仲裁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追求不符。三、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意思自治原则之合理限制 第一,意思自治原则有其合理边界。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出现

8、之初,主要是因为其充分的自治性而受到商人们的青睐,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获得利己裁决。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若我们承认了仲裁绝对的自治性,完全依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话,我们不仅不能解释仲裁中管辖权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监督等制度缘何而起,更会使“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这样的法谚陷入两难境地。第二,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真正内涵。当事人之间从达成仲裁协议开始,所作出的所有意思表示都是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当然,私法中对这一原则的保护也以此为基础。我们以子公司与债权人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提交仲裁这一情形作具体分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5法人资格,与债权人公司发生纠纷后双方

9、达成了仲裁协议,双方协议的基础是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纠纷,债权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是能够通过仲裁向作为债务人的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债权,但是,若母子公司滥用了各自的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公司的权利时,按照“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母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若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之前债权人与子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来解决的话,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这样的制度结果与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一致的。 (二)整体效率价值之考量 相较于诉讼,仲裁以其快捷性著称,学者认为将第三人制度引入仲裁会导致程序冗杂,大大削弱仲裁的效率价值。但是,它的价值取向实际上也是仲裁法中的公共政

10、策目标,即仲裁制度所追求的整体效率价值。当然,引入第三人制度必然导致程序更加复杂,但“粗糙的正义”并不为所有当事人所求。既然当事人已将纠纷寻求仲裁解决,那必然希望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结果,若是一味追求解决纠纷的速度而未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时,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或根本不能实现。此时,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会寻求法院的帮助,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会另行起诉,总之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二次使用。出现这种结果是并非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出于整体效率价值之考量,仲裁制度应力求保证纠纷得以一次性公正的解决,真正做到一裁终局,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够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

11、。 四、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6(一)仲裁第三人的参与方式 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是仲裁第三人如何参与到原有的仲裁程序中。综观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首先排除了仲裁庭追加仲裁第三人的情形。仲裁具有民间性,没有公权力作基础仲裁庭显然不能够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依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和依第三人申请成为仲裁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的两种方式。 1.依仲裁当事人申请 依仲裁当事人申请又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第三人也同意,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同意,三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但第三人不同意。第一种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同意,那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相当于三方当事重新达成

12、了一个新的仲裁协议,完全满足仲裁条件。第二种情形,如果只有其中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同意,那仲裁庭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第三人可参加仲裁程序。这样的程序设置主要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没有公权力作为基础,但双方当事人已将纠纷提交仲裁,它作为一个解决纠纷的主体,地位并不是消极的,在这种情形下,很有可能是第三人的参与对一方当事人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因此,出于查明案件事实并解决纠纷的责任,仲裁庭应积极地发挥其作用,要求不同意的一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判断取舍。第三种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但第三人不同意,此时第三人肯定不能参加仲裁程序,毕竟仲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第三人并没有作出将纠纷交由仲

13、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此时并没有可以强迫仲裁外的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的权力基础存在。 72.依仲裁第三人申请 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的情形应该比较少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不像诉讼一样要求公开审理,因此第三人也许并不知道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正在仲裁过程中。但是,若第三人知道并认为自己有必要参与仲裁时,可以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当事人双方都不同意则第三人不可参与,其他情形则按上述规则进行处理。 (二)仲裁第三人的参与时间 仲裁第三人究竟在哪个时间段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考虑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和仲裁的效率价值取向,从仲裁受理后到辩论结束前,仲裁第三人可

14、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仲裁辩论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若第三人在仲裁辩论后才参与进来,仲裁庭又要重新查明事实,势必导致仲裁程序迟延,有悖于经济性原则。 (三)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后,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有权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但是,有关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选择等在其参与之前就已决定的事项是否因为第三人的反对意见而改变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原则上不应改变已经决定的事项,除非有仲裁员必须回避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总而言之,一旦第三人参加了仲裁程序,那么他在地位上就应该与原仲裁协议当事人是平等的,但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安定性可对其部分权利进行限制。 8注释 韩波.仲裁当事人制度:缺失与构建.载民事程序法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第 22 页. 屈广清、周清华、吴丽蜻:“论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载中国海商法年刊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 228 页. 丁伟、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之理论建构与实务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 年第 6 卷,第 343 页. 作者简介谭璇(1991) ,女,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