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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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规范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探究摘 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审查中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践行其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基本的诉讼法理。规范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有利于维护审判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保障诉讼秩序正常进行,有利于防止检察权滥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检察监督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之一。因此,审判权需要合理的制约。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以法律监督权制约审判权的权力制约机制。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行,

2、需要相应的监督手段进行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法院公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而判断是否需要对法院的公权力进行监督,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进行调查核实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是检察监督的必要手段,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监督权的必2然要求。一方面,如果检察机关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仅局限于原审案卷材料,依据申诉人的一面之词或是承办人的个人感官进行案件

3、审查进而认定裁判错误与否,那么,势必造成抗诉权的滥用,在严重危及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同时损害检察机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诸如生效裁判是否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等事实,关系到对生效裁判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察机关对相关事实的调查了解。只有经过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才能判断是否存在法定抗诉是有所指向的情形。二、调查核实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对民事诉讼及其裁判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的权力。该项权力属

4、于诉讼监督权,设置的目的是通过对审判权的监督实现对私权的救济,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维护司法公信力。 调查核实权不同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不能出于追究法官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在民事检察调查活动中使用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不能对被调查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和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权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开展秘密调查。检察人员在调查活动中应恪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主观上不得带有倾向性,持有错推定观念,先入为主。 3三、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5、情况,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的主张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少见,比如虚假诉讼或诉讼欺诈等。上述情形属于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调查取证,从而未发现或未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对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应当通过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后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重要证据,指使、贿买、

6、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情况依旧时有发生,且该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若认为当事人有伪造证据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以证实生效的裁判及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建立在伪造的证据基础上。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伪造证据行为的调查,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决不是仅仅为一方当事人调查核实。 (三)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或未认真调查收集的 根据证据规则第 17 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7、的情形包括: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对于上述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而未调查收集的,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院应当对法院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进行监督,在审查民事抗诉案件中,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四)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反诉讼程序的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这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就是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检察院就应当进行法律监督,而对此监督,有时仅凭阅卷即能发现,有时则必

8、须通过调查核实才能发现。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会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未开庭就作出裁判,未经合法传唤就作出缺席判决,会使当事人失去举证和辩论的机会,从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此时,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不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当事人要证明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应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实施法律监督。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的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裁判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抗5诉,一方面维护了

9、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向自侦部门移送证据、线索,使那些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受到制裁。 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需遵循的原则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亦属于公权力的一种,亦存在权力滥用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应就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进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基本的诉讼法理。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维护审判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保障诉讼秩序正常进行,有利于防止检察权滥用。 (一)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履行监督职能开展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生效民事裁判或者判决书是否存在错误、违法或者违反公益。民事抗诉旨在通过法院再审矫正错误或违法裁判与调解书

10、所扭曲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围绕生效民事裁判是否有错误、是否符合法定抗诉情形有关的事实来进行,包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法庭是否忽略了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审判人员是否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审判人员是否口头拒绝了起诉人的起诉等事实来进行。 (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约束 法院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和法院依法获取的证据取得的。从监督的角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严格遵循诉讼规则认定事实。在没有诉讼欺诈的民事案件中,只要民事裁判没有违反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就不能视为

11、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检察机6关不能以自己的取证代替当事人举证。不能以所谓的“客观事实”代替法律事实。忽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会导致对民事裁判合法性的判断错误。民事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权利的处分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若因疏忽或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败诉,那么法院的裁判系适用证据规则作出的正确裁判,而当事人理应承担怠于履行举证义务的不利民事后果。此时,检察机关若支持其申请要求启动调查核实权,那么便是代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便破坏了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 (三)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对调查核实的范围加以限制,必须是因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检察机关

12、在审查案件中,如果不加限制地利用职权进行调查,势必会增大抗诉的系数,亦增加了抗诉的风险,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由于检察机关无限制的职权调查变得脆弱,从而影响和动摇法院生效裁判的安定性和既判力,法律权威性亦无法树立。另外,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以调查核实为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案原则,对案件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不进行调查。 (四)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遵循制约性原则 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应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运用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调查核实手段时不应对被监督对象、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13、的问题,更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此行使调查核实权应注意建立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如制定调查核实7权内部规程。同时也要注意建立当事人及法院等的外部监督,如由法院对检察机关随抗诉书或检察建议书一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足以引起再审的证据的要求。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需要充分利用其在民事案件审查中的调查核实权,更好地践行其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而从诉讼角度出发,该项权力亦应受到适当限制,应严格遵循民事诉讼规则,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J.法律出版社,2000. 3张步洪.新民事诉讼法讲义J.法律出版社,2012. 4诸春燕.民事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探研J.中国检察官,2006, (10). 作者简介徐科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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