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以实践为原型的辩证法及其理论抽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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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马克思以实践为原型的辩证法及其理论抽象【摘 要】辩证法不仅是一种在对立中把握统一的哲学思维方式,而且是一种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它是人的思维突破有限进入无限领域的产物。旧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与思辨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分别执著于纯粹感性和纯粹理性各一端,因而不能真正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由于科学实践观的引入,揭示了理论形态的辩证法与实践活动辩证结构的同构性,因此真正把握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 【关键词】辩证法;古希腊哲学;黑格尔;实践 辩证法作为哲学的思维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在历史更迭中,辩证法的概念变得日益混乱、褒贬不一。混乱之一是混淆了马克思以人类存在为主体的辩证

2、法与黑格尔以绝对理念为主体的辩证法,混乱之二是混淆了马克思的现代辩证法与古代直观形态的辩证法,因此为了能够正确把握马克思的辩证法,首先要从认识辩证法的概念开始。 一、辩证法的概念界定 辩证法是一种在矛盾中运思,在对立中把握统一的思维方法。在日常的有限的实证科学中,由于对象的有限性,思维是碰不到矛盾的,无矛盾性的常规思维已够用。因为在实证科学思维中,我们所获得的是经验科学知识,它们的存在只是为了解决人类现实的生存问题,也就是说其追求的是有限的目标。但人类存在不是如动物般消极被动的适应环境,2而总是试图超越自身直接存在的有限性以达到某种永恒。因而思维不可避免的要超越有限常识,去追问终极的知识。思维

3、也就进入了无具体经验支撑的无限的领域,进入了哲学思维的领域,矛盾也就随之而至。这时就需要我们超出常规思维,运用辩证法去把握矛盾,在矛盾中运思。当然在有限的领域内也存在着矛盾,但那只是一种潜在的存在,而不是现实的存在。只有当思维追寻无限的时候,差异才转为现实的矛盾。 辩证法不仅是一种专属于哲学的思维方式,而且是一种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是一种用于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方式。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也就构成了辩证法的内容。因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最深刻的体现了人类存在的无限性与有限性、自由与必然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必然引导哲学走上辩证法的道路。具体来讲,在人类生存中,具

4、体事物总是特定的有限的存在,而思维却总企图突破有限指向无限,因此思维对存在的关系便成为一种否定性关系。只有通过思维的否定作用,思维和存在才能实现对立中的统一。辩证法便是在思维与存在的对立中把握其统一的方法。 二、古希腊哲学的辩证法 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家也懵懂的意识到了思维与存在、一般与个别之间的这种否定性关系。但他们所理解的一般只是从个别感性具体中去寻找,如泰勒斯的“水” ,赫拉克利特的“火”等。这些东西都是具有流变性与可塑性的感性事物,它们具有接近概念的一般性特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作为一般去解释世界的要求。但感性事物毕竟受自身规定性的局限,不能说明一切事物,最终要被其他解释所取代。到

5、毕达3哥拉斯学派,以“数”作为世界的本原,已初步具有一般性的规定,以及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也不再是某种感性的事物,这就超越了直观性,而达到了用一般性说明世界的水平。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被认为是占据空间的点, “逻各斯”也被赫拉克利特理解为基质“火”运动的分寸,因此,他们仍然没有摆脱感性直观的纠缠,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 到爱利亚学派时期,巴门尼德已明确意识到作为一般性的存在只能是思维的对象,而非感官的对象。巴门尼德的学生芝诺关于运动的四个悖论更为清楚地揭示了思维与感官的对立、一般与个别的对立。因为感官明确的感受到运动,而思维却无法无矛盾地把握这一运动。但他没有由此得出结论:运动本身就是

6、矛盾,我们只能在矛盾中把握运动。而是得出“运动不是真的”的结论。由此,思维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况中。为了超越这种消极的辩证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者两位伟大的古代哲学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晚年的柏拉图在自我批判中,不再只强调理念世界与可感世界之间的对立,而是要寻求对立面之间的统一,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上升到了积极辩证法的水平。亚里士多德则从“潜能与现实”的思路来说明存在与非存在的统一关系。但这些探索还很不成熟,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对立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因此还有待于从一个新的维度出发对辩证法进行进一步探索。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改造 这一新维度的探索,在黑格尔手中臻于完善。黑格尔辩证法承认矛盾存在

7、的必然性,但不停留于此,从而得出消极的结论,而是进一步将4矛盾把握为一种趋向于扬弃矛盾的发展过程,即否定之否定。但黑格尔辩证法作为以往辩证法的最成熟形态,无疑是头足倒置的,他的辩证法的运动主体是抽象的绝对精神。而要完成对其辩证法的批判改造并非简单的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换成“物质” ,那样马克思的辩证法则只不过是直观辩证法的翻版,绝对称不上是一场哲学革命。马克思辩证法的真正意义在于从现实生活出发,说明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何在,并将其在现实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 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到, “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

8、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一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 ”但是“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 ,因为“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 。 “人的本质的一切异化都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 。因此,解放“合理内核”的关键在于揭露黑格尔把人等同于自我意识的荒谬性,颠倒自我意识与活生生的人的关系。 马克思把人看作“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和“人的自然存在物”的统一,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生产活动,这样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就由之获得了一个现实的基础。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

9、纲中,他明确指出了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各自的片面性。前者“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观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 ,后者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 。因此,要完成这一哲学革命,一方面要将能动性导入旧5唯物主义那完全受动的躯体中,另一方面要把思辨唯心主义从虚幻的天国拉下来。 四、马克思的实践论辩证法 马克思认识到,只有“把人们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 ,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才能同时克服旧唯物主义与思辨唯心主义的片面性。他认为辩证法的根据即不在于旧唯物主义所主张的纯粹感性,也不在于唯心主义所主张的纯粹理性,而在于感性的活动即实践之中。实践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

10、辩证运动的基本方式。由于科学实践观的引入,马克思的辩证法真正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 (一)实践的辩证结构 实践的辩证运动,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关系,并且这两种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交互中介的关系。辩证法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具有肉体之躯,生存的需要必然是第一位的,因而人首先要从事生产劳动,从自然中获取生活资料。但人类作为劳动主体从事的是有目的的活动,而自然界本身并不具有合乎人的目的的性质。人则通过实践活动力图把自己的目的赋予自然,创造为我世界。因此,人与自然必然构成一对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活动,即人借

11、助于劳动工具这一中介将合目的的形式赋予劳动对象,由此实现二者由对立向统一转化的活动。由于人的目的只是一种主观的存在,而劳动对象则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要实现二者的对立统一,则必须有一个中介将二者联系起来。这一中介便是劳动工具。一方面,劳动工具作为人肢体的延6伸,蕴含有目的的形式,与目的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工具自身作为一个物质客体,与劳动对象又具有同一性。因此,工具能够在目的的支配下,以其物质客观性与劳动对象相互作用,将合目的的形式赋予劳动对象。在这里劳动工具作为“一般”或“一” ,统摄了、把握了劳动对象这一“具体”或“多” 。这种“一”与“多”的对立统一关系,便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最基本的辩证结构。

12、 但实践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即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交往的必要性在于人类个体存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有限性。而社会合作可以克服这种有限,达于人类所追求的无限。社会合作在本质上可视为活动的交换。但活动的交换必然受到特定形式的活动的制约而形成特定的或规范化、制度化的交换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了其他种种社会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社会有机整体。这一有机统一的社会与个人之间亦是一种“一”与“多”的对立统一关系。因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也是一种辩证结构。并且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关系作为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种关系还互为中介。这种交互中介产

13、生了一个必然结果,即劳动的异化与异化的扬弃,以及由此产生的历史的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发展。 (二)实践原型的理论抽象 由此,我们了解了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结构,或者说辩证法的实践原型。但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的思维方法,是一种理论形态的辩证法。它表现为人类在实际的赋形活动的基础上,通过语言符号的中介作用,7对直接的实践活动在意识当中进行非当下的直接再现。人类在实践过程中,在劳动和语言的推动下,肉体组织发展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能力。而且人类拥有使意识具有现实形态的语言,便不可避免地要超越直接的现实存在,而进入可能的存在领域。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增强,这种以语言符号为中介的象征性活动就从实际的物质活动中分化出来

14、,形成专门的象征性活动领域,即理论活动领域。并且由于中介的变换,这种象征性的活动可大大突破现实活动的限制,建立一个更广泛的观念家园。由于这种象征性活动是从直接的实践活动中分化出来的,不可避免地,实践活动所具有的辩证结构也渗透到这一思维再现活动当中,因此该思维活动的结构也必然是辩证的。这一辩证结构体现为思维以语言整合感觉的过程。也就是说主体以语言中介作为“一” ,而对象则为“多” ,通过思维的象征性活动, “一”统摄了、把握了“多” ,扬弃了其杂乱性,实现了二者的辩证统一。 在语言符号的中介作用下,活动的诸要素都成了抽象的东西,为自身的符号所代表,尤其是活动的主体被抽象化、符号化。在实践活动中,

15、作为杂多对象统一者的是以工具系统装备起来的主体,而在理论活动中,这一主体则被抽象为一个“心灵” ,心灵作为“一”去把握“多” 。这样“一”与“多”的辩证结构仍然存在,但生动的活动主体则被隐去了,听任自己的符号代表独立地行动。主体似乎作为一个旁观者在观察对象,活动的辩证结构完全被认为是对象自身所有。这样就可能产生两种辩证法:一种是把思维的辩证结构视为外部对象所自在的具有的规律,而不是人类活动的方式,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中介形式,由此形成直观形态8的辩证法。另一种则把人类思维的辩证结构视为是支配着世界的“理性”所固有的,而人只不过是理性的体现者而已,由此形成了唯心主义的理性辩证法。这两种辩证法都完全不理解实践的辩证结构对于理论形态辩证法的本源意义。因此,马克思的哲学变革在辩证法方面最重要之处就在于他揭示了理论形态的辩证结构与实践活动的辩证结构之间的同构关系,这对于正确把握马克思的辩证法有着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段思聪(1989- ) ,女,山西晋城人,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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