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摘要: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包括法学、医学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及医患之间利益的平衡意义重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阶段、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这是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断发展、日益完善的历程。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广大患者相关医学知识的增加、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加之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性及医生医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且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
2、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要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就必然要涉及作为“民事诉讼的脊梁”的举证责任,1(P.6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包括法学、医学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决定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发展的根本问题,关系医院和患者实体利益的分配,对于患者权利的实现及医患之间的利益平衡意义重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三个阶段介绍并进行简单分析。 一、 “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2简单的说,在医疗纠纷中,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
3、侵害,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到 90 年代末,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国务院 1987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法律文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增加了司法诉讼程序,即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不满意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虽然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权益,患者的权益保护基本被忽略了,即实际上成为了“单保护” ,具体体现在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绝
4、对的过错原则,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 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阶段,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是造成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是否存在过失,病历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病历的义务,在这样的状况下,对于处于弱者的患者一方来说,其举证责任是相当大的,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当一些医疗纠纷出现后,身心受到伤害的患者开始转而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如求救于媒体,媒体就成为表达患者心声的重要场所,各大媒体上登载的各种不同经历患者的“血泪控诉”
5、 ,使公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产生诸多的不满,加之各地因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3一些过激行为不断见诸报端,医患关系持续紧张,这不得不让社会各界开始反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简单,相关规范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差,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有力,也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但作为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还是一种进步,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向法治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本来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存在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
6、人就相关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多发生在特殊类型侵权案件中,因为此类案件中很多重要证据被对方掌握,原告依通常的取证手段根本无法取得;甚至侵权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其掌握证据的便利条件故意毁灭证据。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僵硬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对受害人一方或弱势一方来说就很不公平,其权利保障就很难实现,也达不到公平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因此,在一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基于当事人举证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便应运而生。2001 年 12 月 6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第 8 项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
7、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些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由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与病历等重要证据的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影响,4如果仍然将证明责任按照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则容易产生不公平。2(P.331) 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出台,就引起医患双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一规则,可谓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公民诉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有利于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促使医院的管理规范化,加强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
8、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实现实体法的实质公平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反对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诸多弊端,它大大降低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门槛,引起医疗纠纷中患者的 “过度维权” ,使医疗纠纷诉讼不断案件增多,过多的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医学自身的特殊性及患者本身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常常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这使得医疗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只得放弃可能治愈患者疾病的新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风险治疗方案而采取防御性医疗,长远来说这不利于医学科学的积极发展,最终还是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客观地说,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医患双方合法权
9、益保护进行平衡的制度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患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状况,体现了保护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实质的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科学地分配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保障医学科学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5义。 三、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 2009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 7 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对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区分类型进行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侵权责任法创造性地采用了医疗机构、患者、法院等都比较容易
10、接受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科学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并根据不同侵权类型来确定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违法诊疗行为、该违法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法诊疗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
11、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58条的规定,三种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治疗行为,需要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患者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机构伪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病历资料或者篡改、销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P.290) (二)医疗管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6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杨立新教授基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管理造成患者损害而提出来的一种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疗管理损害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管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12、” ,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伦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医疗伦理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就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失。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只需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因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即可。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以往医
13、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区分不同类型侵权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日趋完善,对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针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要立法、司法实务部门、医学、法学等工作者不断努力,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71张卫平.诉讼的架构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2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2006. 3白洁,殷冀锋.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价值探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6). 4万鸿君.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 行为的负性影响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 (2).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6杨立新.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J.法学家, 2012, (3). 责任编辑: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