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疗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规律探讨医疗领域腐败问题一直以来备受社会诟病,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也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该领域商业贿赂不仅直接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损害了患者健康,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而且还严重影响行业和医务工作者形象,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激化社会矛盾。商业贿赂,破坏公平竞争,滋生贪污腐败。因此,研究该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以及易发环节,对于提高检察机关侦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至关重要。 一、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 集中, “一把手”岗位居多。 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医院一把手以及药剂科一把手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
2、具有决定权的人员中,这些人利用掌握的权力实施权钱交易。例如重庆市检察机关一份调查显示:2003 年至 2010 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领域涉嫌职务犯罪 370 人,涉案人员多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及一些药械、总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157 人,占 424%。又如山东临沂市检察院 2012 年立案查处的 32 件 35 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一把手”有 10 人。 二是受贿犯罪居多,索贿现象突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势严峻,行业潜规则盛行,使一部分人产2生法不责众、不收红包回扣吃亏的心理。例如 2010
3、年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卫生领域案件 56 件 58 人,涉案金额近 1000 万元,全部涉及受贿犯罪。据统计,重庆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中,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达 738%,表明贿赂犯罪突出,势态严峻。这些贿赂案件通常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多头行贿普遍。具体表现为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一人在一项目中受贿,一人在多个项目中受贿,贿赂行为错综复杂,相互交叉。这种“多头行贿”的方式,一旦案发,行贿人往往全盘招供,多家医院负责人或某一医院多名人员被“一锅端” 。如某县 7 个医院院长,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均收受了同一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贿赂。二是索贿现象突出。
4、医药腐败案件中索贿现象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把手中的权力经济化,认为提供多大的便利,就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给好处就处处刁难。据统计,某市 2010 年在查办的 50 余件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索取贿赂的行为。又如北京某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某制药有限公司为其支付赴日本旅游费用 8450 元人民币,同时向该公司索要1000 美元。 三是群体化犯罪严重,窝案串案突出。 该领域大部分贿赂行为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医院与其他方面的业务合作、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商业活动中,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岗位上的人员,暴露出医疗卫生领域权钱交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
5、犯罪,而且多是窝案串案。有的单位领导与设备、药剂及采购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合谋作3案;有的是医生与药贩内外勾结共同牟利。例如广东省江门市查办的新会区人民医院原院长方机,利用主管药品采购的职务之便,指使医务人员及医药采购员,在医院对外采购药品过程中,以收取回扣等名义,先后多次收受 20 多家医药公司的回扣款共计近 1100 多万元。他个人收受现金、汽车、房产,折合人民币 179 万元。在方机的影响下,该院大批医务人员,特别是手握处方权的医生开始收受回扣,胆子越来越大。于是从医院院长、药剂科领导到有处方权的医生,逐渐形成了多开多得、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形成了该院 200 名医
6、生中有 140 人收回扣的医生集体腐败案。据人民日报报道:在福建漳州近期查处的医疗购销领域腐败窝案中,市直区县 73 家医院,包括全部 22 家二级以上医院 100%涉案,医生退赃金额达 2049 万元。 四是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累计金额大。 大量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表明:由于医务人员几乎不流动,医疗行业易形成“不挪窝的腐败” 。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累计金额大,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例如山东费县医院外科主任王平,在当地是一位很有名气的外科医生。平时做骨科手术常用到一种钢板。而生产这种钢板的厂家省内就有好几家,用哪一家的由他这位主刀医生说了算。济南生产这种钢板的厂家经理
7、纪某,每次来费县推销,一定要给王平送上回扣,只要送上回扣,基本连正常的招标程序都免了。据案发后统计,王平 7 年时间共分 71 次从纪某手中收受 33 万元回扣。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平有期徒刑 7 年。又如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会计刘雨与财务科入出院处收费员兼出纳唐海川合谋,在不到两年时间里,采取4不入账手段,作案 95 笔,平均每个月作案 4 起,将 400 多万医疗款中饱私囊。 五是贿赂名目众多,行贿手段隐蔽。 从查办的案件看,药品采购和器械采购中既有“明扣”也有“暗扣” 。“明扣”给医疗单位,一般进入小金库,往往涉嫌贪污或私分;“暗扣”一般直接给个人,往往涉嫌受贿。贿赂形式多样,名目繁多:有进院
8、费、临床费、处方费、统方费、劳务费等等。其中给药事委员会成员的回扣往往是以药品“宣传费” 、 “广告费”或者以“新品推广费”的名义;给开方医生的回扣是“处方费” ;给药房的回扣则是“统方费” ;有的还组织开展娱乐活动,进行摸奖,实际上是变相给医生和专家回扣;还有直接为医务人员报销各种发票等等。所给回扣中既有现金,也有实物。实物也从最初的家用电器、高档服装、贵重首饰,发展到小汽车、商品房等。例如 2010 年查办的某区人民医院外科主任丁世凯受贿案,行贿人就是通过为其支付购车首付款、代付购车按揭款,并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代缴车辆保险费、路桥费等方式,向其行贿 11 万元。 近年来,医药领域的犯罪
9、手段出现了人情化趋势。一些医药代表将贿赂关系套上了朋友间礼尚往来的“外衣” ,以各种充满人情味的方式瞒天过海,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送高档俱乐部会员卡等。而且在传统的回扣、提成方式行贿外,还出现了一些隐蔽的行贿名目,如“科研协作费” 、 “外协费” 、 “技术支持费”等。有的案件中还存在搞感情投资、 权色交易,或通过聘请医生及与医生有特定关系人到公司任职或挂名领取薪酬等变相贿赂手段。特别是最近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5济犯罪被中国公安部立案调查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GSK 中国) ,近年来该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
10、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大肆行贿。跨国巨头之所以敢弃百年声誉不顾而行贿,关键在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与国内部分药企赤裸裸地现金贿赂行为相比,以 GSK 中国为代表的跨国企业所采取的行贿方式更加隐蔽。他们通常采取出国开会、赞助学术活动等利益输送方式推广药品。 二、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规律及手段 一是医药产品采购是贿赂犯罪的主要环节。通常情况下,一种药品进入医院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首先由药商与科室主任达成默契,药剂科安排试用、临床科室提出用药申请,将所购药品报到医院药事委员会研究,药事委员会(由院领导、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专家组成)
11、对某种药物表决票数过半即可进入。药事委员会同意后,再由药房、药品采购员进行采购。尽管实行公开的招标采购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药事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形同虚设,致使拍板权最终只在院长一人手中,使用权和用量多少则靠药房主任(药剂科长)和有处方权的医生决定。药剂科主任在药事委员会中享有一票否决权,地位至关重要。这就使得有权力者可能全部成为药商们行贿对象。由于回扣行为多是“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具有相对隐蔽性,查处难度也比较大。在具体操作中,回扣有“明扣”与“暗扣”之分。 “明扣”支付给医院,用于私设“小金库” ;“暗扣”分给对医药产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相关人员。一般来讲药6商到医院推销药品行贿的主要对
12、象有:院长、副院长、药事委员会成员、药剂科主任、药房主任、科室领导、主治医师,再到普通的临床医生和统方人员等。据广东珠海市检察院对 2010 年查办的医疗贿赂案通报显示:该案涉及省内外医药企业 80 多家、医药代表 70 多人,市内九家公立医院全部牵涉其中,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查贿赂案 22 件 22 人,其中九个药剂科长(主任)涉案,占该系列受贿人员 80%。 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职务犯罪的集中环节。 “新农合”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资。 “新农合”资金被农民形容为“救命钱” ,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 。这个环节的职务犯罪多表现为工作人员利用“新农合”制度管理上的漏洞
13、,单独或串通患者,借用“新农合”病人的相关证件,虚开诊疗费、床位费;或病人出院后,仍以该病人的名义续写病历和药单,虚构医疗费用;或小病改大病、加大用药量、重复开处方,骗取医疗补助。例如云南省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新农合医疗办主任陈某、医院院长及多名医务人员,共同作案,采取伪造虚假病历、对住院病人加大住院费用数额、伪造假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或者指使该县 6 个乡镇卫生院“新农合”负责人虚开转院证明、使用伪造病历等手段套取国家新农合巨额资金近 500 万元。这起窝案共有 9 件 9 人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 三是工程建设也是医疗部门商业贿赂的多发环节。工程建设的所有环节,从立项审批、规划
14、选址、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的选用、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都存在着商业贿赂,这也是该行业的潜规则。医疗卫生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在医院大楼、住宅楼建设和装修工程发包、7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指定承建商串通投标等方式,为承建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与承建商串通,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 四是医疗卫生监督环节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负责人等,在人员的招录、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环节利用行政审批权贪污受贿;有的利用卫生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等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国家药监系统“125”案中,上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下到借调人员马腾,中间包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卢爱英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原副处长李志勇,构成了一起错综复杂的药监系统贪污渎职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