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村养老保险之法理思考摘 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 8 亿多农民的晚年幸福生活保障,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项目。然而,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发展一直滞后,理论研究也不是很成熟。文章从法理学视角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理基础进行探究,从人权、社会安全、公平、正义等法学理念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人权;安全;公平;正义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 14 条第 4 款,社会保障入宪,标志着我
2、国社会法领域里程碑式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项目,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然而长期以来,占全国总人口近 80%的农民面临理论、政策设计的不完善、资金短缺严重,立法缺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形势变化,尽管我国相关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和探索,但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本文着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理基础进行思考。 一、农村养老保险之安全价值分析 2在法学领域里,人类素来重视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探索和实践,
3、安全价值往往被忽视。实际上,安全价值较之于自由、平等和正义,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价值。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曾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在他所建构的法律体系中,安全是压倒一切的价值。1在马斯洛的需要层级理论中,安全需要是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础性需要,只有以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物质帮助为保障,人们才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才能以此为基础去追求更高层次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等等价值。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就是要通过对疾病者、贫困者、无生活来源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等一切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给予他们基本生活需要,让他们在年老、生病的时候有安全感,没有生存危险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
4、会的安全和稳定。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生存安全要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我国,农民依赖土地过着靠天吃饭的生活,养老仰赖于年青时储蓄、年老时子女孝顺这样的自然体系。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养老及家庭养老的风险越来越大,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改变他们的养老方式,保障他们老年的生存安全刻不容缓。作为维护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体系和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根本是个人生活安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也应以社会安全为其首要价值。 二、农村养老保险之权益分析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会碰到来自政治、经济、疾病等各方面的威胁。尤其年老,身体机能下降,体弱多
5、病的时候,生存都成为老年人的3一大难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立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规避人生存和发展风险的强有力的保证。世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已经建立从摇篮到坟墓都有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解决了公民的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滞后,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向城市倾斜,农民基本上都是依靠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建立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同时也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履行上述宪法条款设定的国家义务。农民作为我国公民的
6、一员,也具有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45 条规定:“公民无论在年老、疾病还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都有权利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理应包括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从宪法的高度从国家建立同经济水平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但扩充了基本人权的外延,而且为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农民也应平等地享有。农村社会保障法是落实农民生存权
7、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以法律的稳定性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普遍性。社会保障法的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实施的对象是全体需要保障的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2我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是对宪法体4制下农民生存权的体现、我国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也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三、农村养老保险之公平价值分析 公平是指公正平等,不偏不倚对待所有人,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份额,公平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公平可分为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人由于出生环境、智商的高低、天赋的差异,自然的发展会产生强弱之分,这是自然的实质不公平,不能人为地控制;除此之外,还有社会政治、经济,文
8、化制度设计导致的产生不公平,这是人为的不公平,可以创设制度尽可能地避免。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我们在认识到的自然不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制度完善来创设机会公平,进而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民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工业分享了农业积累带来的成果。但是由于户口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之下,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保障机制。城乡二元体制下, 城市社会保障的事务完全由政府( 后来逐渐延伸到单位或国有企业) 包办,而农村则以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为主, 政府几乎不承担责任,占全国人口 70%的农民仅享有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 11%,而占全国人口 30%的城镇
9、居民却占有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 89%。3由于政策设计强调城市优先发展,而对农村发展有所忽视,进一步扩大了城市差距和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价值的实现。罗尔斯将公平具体化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5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4罗尔斯对公平解释的第二条原则指社会再分配的平等。市场竞争规律决定了初次分配不均等,甚至出现贫富差距,并且在国家不干预的情况下,贫富差距还会进一步加大。罗尔斯公平价值理念贯彻到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就是要求国家通过制定
10、相应的收入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对初次分配进行修正,促进收入分配平等化,公平化。因此,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重要实施手段就是国家对市场分配结果进行二次调整,缩小贫富差距,为农民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安全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四、农村养老保险之正义价值分析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佩雷尔曼将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结合起来,他认为,正义是一种抽象正义,是指“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 ,所有被考虑到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裕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高贵或卑贱。在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
11、下,我国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却投入很少,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农民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社会保障体制的设置方面却长期被忽视,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并未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其应有法律权益。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中,农民的养老多依靠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其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应享受的正义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在,我们应该从制度设计上,通过法律的稳定性、6权威性来着重保障农民在养老方面应有的法定权利,充分实现法律的正义。 法律维护正义方式主要有: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
12、;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中,正义的体现就是立法分配权利,直接确定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平等参与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发展的机会;通过国民财富的二次分配,实现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再分配的相关规则,缩小贫富差距,补偿长期以来直接纳税和“剪刀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却没有参与享受到工业文明带来的经济利益成果和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这是国家通过用“看得见的手”调节收入分配制度来弥补农民在养老保障长期缺失方面的损失来恢复正义。只要把抽象的正义法律化、制度化,并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运作中更好地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真正体现和落实正义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杨心宇.法理学研究:基础前沿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34 .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创新M.人大出版社,第 43 页. 3童星等.影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经济因素分析J.社会保障制度,2003,. 4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 7作者简介周九香(1977) ,女,广西桂林人,河池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律规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