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口管理的实践思考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要依托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修复社会关系、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特别在外来人口管理中,检察机关要探索路径,完善举措,形成合力。一、参与外来人口综合化管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增长趋势。正确处理好保护与打击的关系,既要采取多种手段打击外来人口中的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又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政治、政策、权益、人格尊严、人身财产等方面保护好外来人口中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并配合相关部门在外来人口聚集地长期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为外来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
2、咨询服务。二是检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采用检调对接机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1)对于涉及外来人员特定案件,在法律许可、当事人自愿接受、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条件下,纳入检调对接的范围。 (2)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与乡镇综治中心对接,促进矛盾妥善解决。 (3)对于案情较复杂的民行申诉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4)对于经调解后判处缓刑或不诉的外来未成年人采取跟踪帮教措施。 (5)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窗口作用,深入外来人口聚集地,及时发现关系外籍民工利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减少申诉难的情况发生,保证外来民工的诉求渠道畅通。三是打好亲情牌,加强
3、人性2化管理。协助政府加强对外来人口人性化管理,打好亲情牌,增强外来人口的认同感。 (1)对于外来人口管理上存在的弊病和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问题涉及的基层部门予以纠正、整改、回复,确保监督实效。 (2)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关注。协助政府通过柔性的社会治理,使外来人员在社会的变革中享受到物质的提升,更感受到社会认同的增强。(3)积极参与外来人口管理,通过多渠道、多方面提供法律支持,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外来人口矛盾纠纷处置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手段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4)形成合力,保障外来人口合法权益。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门加强对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外来就业人员劳动纠纷
4、处理协调机制和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监控制度,畅通诉求渠道,开辟劳资纠纷调处绿色通道,为外来人口提供人情化管理,亲情化服务。二、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淡化诉讼领域“差别待遇”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应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淡化户籍差别,建立起对涉轻微刑事犯罪外来人员平等保护机制。一是探索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不捕机制。建立起逮捕必要性审查平等办理机制,通过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等多方情况,建立外来人口犯罪不捕风险评估制度,对符合非羁押条件的、风险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逮捕或不予起诉,落实帮教措施。二是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
5、无差别待遇” 。关注、同情、帮助刑事被害人中的外来人员。凡本地司法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被害人,无论“本地人” 、 “外地人”均实行“无差别”3待遇,给予平等保护,实现救助对象普惠化。为外来人员救助申请“开绿灯” ,及时有效予以救助,缓解外来刑事被害人及其家人生活及医疗上困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完善同城待遇制度,实现“本外”法律适用平等一是强化司法保护,努力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其一,依法惩治强迫劳动、招工诈骗等侵犯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犯罪活动。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涉及外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加强针对外来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6、,切实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其二,积极探索涉及外来人员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新途径,邀请新居民社区干部和有一定威信的外地籍人员参与调解,做涉案双方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平和沟通协商,减少涉及外来人口的社会对抗。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协作机制。对在户籍地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外籍犯罪嫌疑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批准其回户籍地,实行异地取保候审。实行单位、企业协助执行取保候审制度,对在行为地有相对固定的单位和住所,则由务工的单位提供担保,并负责监督管理,保证随传随到。实行社区监管制度。对于一些本身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的外来人员,可交由所在社区统一监督管理,防止与羁押场所
7、羁押的重刑犯发生交叉感染。三是建立轻微刑事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外来人员涉轻微刑事犯罪要从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会妨害诉讼、犯罪事实是否查清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品行、充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等途径,全面考察论证逮捕的必要4性,再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籍犯罪嫌疑人,与本地人同等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或缓刑建议,使轻缓刑事政策和人性化办案原则能在外来人员身上得以平等体现。建立与社区矫正基地资源共享的外来人员犯罪取保候审帮教基地,集中监督纠正。四是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矫正体系。其一要积极探索联合帮教机制,将具备在固定住所地
8、一定期限以上,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和明确的担保人三项条件的外来人口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外来人口管理组织等社会资源及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改造,拓展帮教空间,创造更多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缓刑改造条件。其二,回原籍地生活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地检察院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书面告知户籍地检察院。户籍地检察院对矫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反馈给办案地检察院。尤其对于判处缓刑外来人员在其进入下一个输入地时,当地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起监管的任务。检察机关则应结合外来人口罪犯的基本情况和社区帮教信息综合判别其非监禁刑的适当性,进行跟踪性监督。通过现有检察
9、机关办案系统,实现相关监督信息和意见的流转和处理,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及时录入外来人口罪犯监管信息和有关变更执行信息。其三,强化跟踪帮教,加强外来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构建社会化帮教机制,对因情节轻微而被不起诉或被判缓刑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与其家庭、暂住地所在社区、就读学校等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并定期回访考察进行追踪帮教。 四、完善外来人口柔性治理措施,创新参与社会管理途径5一是监督依法行政,促进基层组织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外来人口管理须依托于各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依法管理,但往往各自为政,缺乏合力。检察机关就要在此过程中做好监督者的角色。督促各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依法行政、依
10、法管理、有效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问题涉及的部门予以纠正、整改、回复,确保管理照章办事,依法进行。二是建立机制,明确便民利民原则。以乡镇检察室规范建设为基点,在外来人口聚集地设置检察室联系信箱,搭建检察与常住外籍人互动平台,抓好抓实“零距离服务” 。建立协作制度。在与乡镇司法所等相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协作的基础上,着手建立一支检察工作联络员队伍,由各镇村、社区的治保干部担任,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倾听基层群众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呼声的重要途径。建立监督制度。制作检察监督工作台帐,对涉及对外籍人员侦查监督、外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等业务工作的数据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
11、每月定期接受检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全院通报。三是确保外来民工诉求的渠道畅通。首先,通过检察室或预防部门检察人员对基层组织工作者的培训,改变传统观念,明确堵而不疏只会升级外籍业主及民工与政府之间的不信任,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通过宣传、走访等多种形式引导外来人员正视问题、以合理途径提出诉求;最后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窗口作用,要深入乡镇,企业,及时发现关系外来人口利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减少申诉难的情况发生。四是会同其他部门形成合力,不断提升城市新建设者素质。根据党委、政府的安排积极参与外来人口管理,通过多渠道、多方面提供法律支持:督促解决外来人口生活待6遇。协同医疗、教育、金融部门落实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待遇,既要监督资金、政策的落实,更要防止此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实行柔性的社会治理。在社会综合治理基础上,加强对外来人员关注,实行柔性治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以其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外来人员法制意识和维权意思。 (3)发挥检察资源,开展精神文明引导。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其资源优势,联系高等教育院校、科教文卫部门等部门将文化、科技等送到外籍人员身边,强化对新城市建设者价值、地位的宣扬,并帮助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务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