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如何减少施工合同的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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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如何减少施工合同的风险摘要: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白互相权益、权利联络的合同。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 关键词:承包方;施工合同;风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contract, as agreed by the developer and contractors to complet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2、, contact understand each others rights, rights of contract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seek healthy development, must solve the problem of good how to avoid risk. Key words: the contractor; Construction contract; The risk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白互

3、相权益、权利联络的合同。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 一、签约前的风险防控 1、应全面了解签约对方基本情况及项目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具体应重视以下几点: 1)了解签约当事人情况:应查看对方单位签约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2)了解对方公司基本情况:应对签约对方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 3)了解签约项目情况:通过业务部门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情况及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如土地、环保、规划、设计等)等。 通过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主体资格、企业社会信誉及履约能力,才会尽可能避免合同签约对方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比如某公司

4、在签约前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2、防范承包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自身能不能承接的问题) 。 在了解工程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承包人应确认自身有承包该项目的相关施工资质,防范此类给所在企业带来灾难性的风险发生。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施工资质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原则上按实结算,承包方的利润不受保护, (在约定计价标准高于高于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时按低标准计

5、价) ,合同约定发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就谈不起来。 二、签约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条款应全面、严密、规范,权利义务对等、且界限比较清楚。合同条款不全面、没有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清楚、文字不严谨、不严密、书写不规范、前后冲突等易引发履行争执,故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使用合同名称和文本。合同名称应当规范,应与合同内容相符。如有必要,企业可以制订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因为其条款全面、严密、规范,权利义务对等、且界限比较清楚。尤其在当事人碍于面子,在专用条款未作详细约定的时候,作用非常大。而且在“通用条款”里有许多默认条款对承包商很有利,主动操作,能够转移风险,但使用时仍应视具体情

6、况采用。 2、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不能含糊不清。 3、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款” ,因固定价款的风险较高,可调价款风险次之,成本加酬金的价款风险最低。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对通货膨胀、工资和物价上涨、税收增加等价款调整,那么该情况出现,承包商就可以避免此类风险。而且采用固定总价,如果工程范围不确定,投标时设计图纸不完整,承包商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也无法预测工程量,可能造成承包商严重损失。 4、如果工程要求垫支,应在合同中约定垫资使用办法、归还方式、归还期限、垫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垫资风险。 5、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

7、)付款基数:是合同价款还是工程结算总价款? 2)竣工的含义:是整体还是部分? 3)验收的含义:是验收报告日还是验收备案日? 4)保修款的返还时间、方式等。 6、结算、结清价款的期限应约定在优先权保护期间内,即验收后六个月内。 7、履约担保方式: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方或业主经常会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对施工企业来说,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所承担的风险就不同。尽可能的用保函或抵押代替保证金,实践中保证金(履约或质量保修等)往往会达到工程款的 5,而其支付时间被延迟年,而届时业主肯不肯或者有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都是一个未知数。对此施工单位可以尝试与业主洽商提前拿回保证金,转以金额较高的保险单来代替,

8、这样,既不占用施工单位的资金,又能够满足质量保证的需要。对付出的履约保证金要按形象部位采取递退式返还方式,及时收回资金,降低风险。 8、尽可能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担保。 9、违约责任的约定:工期违约金应设置最高限额 ,尽可能地具体、对等约定发包方迟延付款、验收、结算的违约责任(例如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利息) ,例如,不要笼统写成“甲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要写成“迟延结算一日,承担#元违约金等” 。一般也不要写合同价格百分比。乙方质量违约,不能笼统写成“发现质量问题,按合同价#%罚款” ,质量问题有大小,要分整体和分项的。 10、质量标准的约定:一是要适度 ;二是要清楚 。 11、工期。 工期是

9、总承包商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业主往往对逾期违约金的规定非常苛刻,一旦不能如期竣工,施工单位每天都要承担违约金,数额几乎都会在万元天左右。因此,对工期的承诺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不能为了竞标而胡乱答应。法律认可的开工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此项的约定。 12、不可抗力 。法律虽然对不可抗力有相应规定,但那都是最基本的。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我们有必要详细界定“约定的不可抗力” ,比如暴雨、狂风、大面积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等等,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将上述情况列入“约定的不可抗力” ,以减轻施工单位的不确定风险。 13、正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司法

10、解释,施工合同可选择法院管辖地点。施工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够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和地点,且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的描述要一致,避免黑白合同,否则后患无穷。 三、履约中的风险防范 1、应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交底能让项目部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项目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及工作程序;能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项目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 2、重视变更、索赔管理 1)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认变更和提出追加价款,否则,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再充分的证据都无济于事; 2)提出直接追加

11、合同价款的同时,应提出工期、经济损失补偿的请求; 3)通常,变更的实施、追加价格、补偿谈判和业主批准在时间上存在矛盾,避免变更实施完毕后有关追加价款、补偿达不成协议,可放慢变更施工进度,等待谈判,同时主动保存收集证据。 3、狠抓质量施工企业生命线 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质量合格(维修后合格) ,可以按照(参照) 约定给付工程款,只要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人不合格) ,发包人可以不给付工程款。如果严重不合格,不但不给钱,而且施工企业还要赔偿发包商的损失。可见,质量就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质量是根本! 4、避免“黑白合同”的风险 “白合同”是指针对招投标工程签订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

12、施工合同。 “黑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且对备案合同作实质性变动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冠名为“补充协议” 。 “黑合同”因规避招投标法,对白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为了避免“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风险, 如果招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对承包商不利时一定要去备案。非招标合同补充协议也尽可能备案。 5、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在,工地上死亡一个人的处理费用有时可以消耗施工企业一年的利润,除了经济责任,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也很大。一个项目出事了,可能影响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如果失去了市场的信誉,如果被剥夺了投标的机会,那反过来又影响一个企

13、业几百乃至几万人的生活问题。一个事故始终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破坏性。建议在依法用工(须签订用工合同、购买养老、工伤、保险) 、防止伤亡的同时,办理施工线场人员的工伤保险,购买商业工程伤害保险。 6、应合法分包,不转包,保证分包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把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未经业主或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分包,为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把主体工程分包,视为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接受分包的一方首先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其次要取得业主的同意,在实践中,业主可能会把机电安装、暖通空调、消防、钢结构、电梯、玻璃幕墙等专业工程直接分包出去,再由指定专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定分包合同。总包单

14、位在此时要特别注意责任限制的问题,理论上,分包与总包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专业分包是业主指定,就可能会出现比较特别的情况:一是分包商因能力问题在工期上与总包无法配合;二是分包商受业主的指使,故意拖延工期,以使总包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指定分包时,总包应力争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责任。 7、合法推动竣工验收,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 目前,业主或发包方以没有验收、没有结算为借口拖延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对此,最高法院在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的做出了有利于承包商的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

15、工日期。应保存好“提交” 、 “转移占有”等与之关联的证据,“提交”的方式,如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确认等等) ,要查询并保存回执,以利于经济纠纷的解决。 8、巧用结算资料,防止业主拖延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4 年 10 月 20 日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中的关于“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

16、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因此,承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且应尽量让建设单位签收,明确收件时间及报送的资料清单。 9、及时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也就是打官司,我们提有如下建议: 1)密切留意发包方,警惕“恶意”拖欠、逃债行为。对恶意拖欠者,一有苗头,就下手,否则即使判决胜诉,最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2)不能及时诉讼的,应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保留时效中断证据。 3)避免超过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间。目前优先权也只能通过诉讼主张,优先权诉讼要在验收后 6 个月内提起。可主张的建筑优先权范围包括:一是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二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费附加等。此外,垫资部分也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可受建筑优先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号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4 年 10 月 20 日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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