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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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分析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例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来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纳入计算的范围

2、。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 37 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内容,形式等。所得税法第6 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也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相同。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 。但“已作坏账

3、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入或者转让财产。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

4、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

5、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

6、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从总体上看,会计准则与

7、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8、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收入计量之差异 1.售收入的实现,会计上主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算。税法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收入。 2.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收入的标准、特别是延期收款方式,应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认其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税法中很少使用公允价值概念,更多地采用了历史成本的计量标准,但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按照合理标准调整应税收入的权力,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中规定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参考文献: 1 藤绍娟.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相关税法的协调会计之友J,2007, (9) 2刘凤良.新准则企业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07, (9) 3徐运平.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J.财会研究,2007, (11) 4李伟毅.新准则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差异J.税收征纳,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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