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理念之诉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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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理念之诉求摘 要 哈佛校训称,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先进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同样,一个理念的恒久不在于当下,而在于其是否保持不断充实和革新的劲头和冲力。检察理念即是如此。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检察理念的内容一直在充实和革新,特别是在公正理念、监督理念和理性理念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理念有了更高诉求。 关键词 刑诉法修改 检察理念 诉求 作者简介:彭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11-02 “理念”之于本体,是本体的看法和思想经过思维活动后上升为价值体

2、系成果的理想状态。检察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检察实践和检察规律的总结和深化,代表着检察发展的进步方向。检察理念并非一成不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兼收并蓄的发展中,检察理念的革新从未间断。2013 年 1 月 1 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程序法,对检察机关的实践活动必然带来重大影响。诉之于检察理念,既丰富了检察理念在 公正理念、监督理念和理性理念三方面的内容,又代表了检察理念一贯的发展方向。 一、实质的公正 公正自古存在,从春秋时代楚庄王尊法不偏私,到西汉武帝尊法杀外甥,再到宋朝包公龙头铡世美,无不体

3、现了当时法治的公允和公正,无不符合民众的愿望和呼声。历史上这种典型事例对当时的封建皇权反而是一种冲击,但之所以诵传至今,主要是其主张的公允和公正符合广大民众的认知和利益。当然,正是因为这些事例在历朝历代中属特例,其才称之为典型。现今的法律和公正已不是少数人专有,以法治天下的中国,更加注重法律的普遍公允。以此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历程的艰辛和踯躅系诸多法律之最,其追求的公平和正义更是其他法律之不及。修改步伐的推进者,包括法律人、政治人、民众,用其行动和各种典型事例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在公平和正义上的实质进步。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和归属,是社会主义法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检察理念的根本和内在要求。

4、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者之一,检察机关更应领会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实质公正理念。在我国,特别是2000 年以后,民主法治的进程随着民主宪政的进程而迅速发展,网络上一件件如赵作海冤案的爆发并一一拨正,也折射出民众对法治公平,特别是程序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检察机关而言,公正是检察理念的应有之意,是检察机关的追求,但检察理念所追求的公正应是实质意义的公正,而非形式上的公正。这一公正并非一般民众所期盼的冤案拨正,而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侦审过程;这一公正也并非法官法锤落音的再审结果,而是依事实、依证据、依程序就能获得的公正判决。 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质意义上的公正进行了全新阐释,不仅是法条

5、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立,更是从程序、从范围、从意识的整体性提高。诉诸于检察理念,则要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实质意义的公正,必须在适用刑诉法时全面落实保护人员,扩大人权保护范围,时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减少行政色彩对刑法程序的影响,全面提高执法公正意识。 (一)全面落实保护人权,扩大人权保护范围 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第一次写进刑事诉讼这一部门法,是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突破和发展。检察理念一直强调的公平和正义也只有人权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得以肯定时才能真正彰显其要义。不带阶级性的人权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性”的回归和肯定,是检察理念对公正的真实诠释和理解。不论是修改后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

6、度、辩护制度之运用,还是完善后的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之运行,抑或是特设的特别程序之执行,都凸显着力增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变动宗旨。检察机关参与其中,要深刻理解人权保护对刑事诉讼的意义,努力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检察理念。 (二)有法必依,减少非法律干预色彩 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进程最行之有效的程序性手段,决定了运用者必须依法行使。程序的固定和严谨亦决定了行使机关的法定性和特殊性。任何未经法律允许的程序和手段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进程均无权干预。当个人主义让位于集体,而集体却不发展出公共权利,反而成为对异已排斥的工具,权利无从谈起,法律成为政治的俘从,是为“政法” 。这就是哈尔

7、贝斯的强权政治理论。同样,运用非法律手段干预刑事法律程序的运行将破坏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侦查权和公诉权亦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的公正需要检察机关依法执法和依法监督。减少非法律色彩对刑事诉讼过程之干预,充分发挥检察功效,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理念实质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外在呼声。 (三)提高执法公正意识,助推刑事法律进一步健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汲取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文明和进步的力量,从形式上扫除法律进化中各种观念性和制度性的障碍,有助于消除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成为法治公平、公正理念的典型。检察理念是动态的理念,是开放的理念,具有意识形态的进化功能。检察机

8、关在积极践行新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在充分理解实质公正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更新检察理念,不断提高执法公正意识,让实质公正的检察理念成为消除社会落后法律意识、助推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精神力量。 二、规范的监督 当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之地位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即成为检察机关的本质所在,同时规范的监督理念也成为检察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以往讨论检察理念,重要强调法律监督是检察理念的重要内容,而往往忽略监督的过程和效果。按照多年形成的法律监督理念之要求,检察机关在执行检察职能当中时刻记住自己“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而每个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也能时刻保持“法律监督”的职责意识。新刑事诉讼法修改

9、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并未因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完善和保障而削弱,反而因为更加清晰的诉讼程序和明确的制度得以加强。但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理念有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不同与以往,既是对检察监督理念的规范,也是对检察监督理念的革新。 (一)改变检察实践中权力主导之理念 作为哲学法兰克福学派当代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而且相当复杂的社会,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的道德表象必须延伸到涉及所有公民之权利的抽象中介那里。但是,权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这种说法解释公民权利的诞生。而检察权的诞生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解释,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其制定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同样来源

10、于人民(公民) ,而其公权性质却与公民的私权性质迥异。以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过分强调身份和权力的地位象征,对于实体法律和诉讼程序的监督力度不够。随着监督意识的加强,检察机关着力采取各种新的监督方式,对诉讼进程进行全面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求检察机关改变权力主导的高高在上的监督理念,在进行监督时更应注重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监督效果。 (二)继续坚持实体和程序同时监督之理念 检察机关规范监督理念是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理念,同时体现在对法律的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中。新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是检察机关进行程序监督的依据。检察机关通过程序监督,能继续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

11、,同时为规范的实体性执法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建立主动、中立的检察监督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的对法律监督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规范监督时能建立其更为主动的监督理念。这是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应有之意。规范的监督理念还要求检察机关严守中立义务,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检察机关的监督中立不同与人民法院的审判中立,它是检察机关监督地位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表征,也保证了检察监督行为的正确实施和检察监督理念的正确贯彻。 三、感性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之法彦:“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 。而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将法律理念定义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 以此二者为基点,影响法律制定和运用的

12、法律理念亦是没有激情的理性。具体到新刑事诉讼法,其制定和运行要求做到程序公正,所依托的理念亦具有“理性”审慎推导之特征,这正是“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之体现。刑事程序的理性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运行的必然结果,但没有激情的法律理性并不排斥感性。感性是刑事诉讼法的原有之意,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则为理性的检察理念注入更多感性。若作为执法者的检察机关,能运用理性加感性的执法理念去引导诉讼参与者共同追求司法程序和实体法律的公正,则不仅使法律这个“没有激情的理性”彰显其应有作用,也使民众追求的社会正义能回归自然状态。 (一)坚守理性,确保检察执法的打击效果 除了保障人权和体现社会效果外,打击犯

13、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一种公共理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理念因检察机关具有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而“理性”程度更强。尤其对于目前来说,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检察理念要求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法律所设定的司法程序中,更不应因所谓的激情、主观、技巧而丧失“理性” ,积极运用程序“理性” ,确保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执法效果。 (二)适度感性,体现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 检察理念作为无激情的“理性” ,并非意味着无“感性” 。检察人员适度运用感性与理性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可以创造法、理、情之间的交融。这种检察理念早已有之。那些善于在执法中对涉案人员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正确处理和解决案件社会矛盾,既能体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又能体现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之执法方式,实际就是这种检察理念的基本诠释。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理性程序和适度感性的制度则对检察执法理念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理交融的办理方式,背后所体现的法律理念,则是对这一检察理念更为直接的充实。注释: 德J哈贝马斯著.谢地坤译.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关于商议政治的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87-88 页. 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汉林出版社.1954 年版.第 2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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