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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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管理实施办法(2018 年 5月 18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江苏财经理论创新和实务研究,促进财经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快高层次财经人才培养,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为“省社科联” )联合江苏省财政厅面向江苏省内财经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开展“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研究。省财政厅委托省会计学会负责课题日常相关管理工作。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专项课题应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着重围绕财经理论前沿及社会关注热点,整合省内财经领域研究力量,深化应用对策问题研究,切实增强江苏财经学科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经济社会

2、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智力服务。第二章 项目选题第三条 研究内容。以探索和研究财经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主,涉及经济、金融、财政、会计、税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重要领域。第四条 选题产生。采取省会计学会推荐、省社科联遴选、专家评定的流程、编制年度选题指南,并在网站公布。第三章 课题申报第五条 申报对象。主要为全省高校、党校、社科院(所) 、机关研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科类学术社团、行业协会等单位从事财经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项目负责人为 1人,年龄不超过 60岁(含 60岁) ,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高校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研人员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含学员)以及

3、其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第六条 申报形式。符合条件的人员以课题组的形式自由申报,已获其他单位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已立项课题没有按期结项的不能申报。第七条 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课题申报通知为准。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者登录江苏社科网精品工程课题申报系统填写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申报表 ,并打印纸质稿一式 3份,由所在单位盖章后寄送至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第四章 课题评审第九条 评审办法。省社科联和省会计学会建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挑选专家组织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省会计学会审核同意,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书。第十

4、条 评审标准。(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应用对策课题。(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鼓励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鼓励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规范,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较强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类别。分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其中立项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的

5、课题;一般项目为具有某一方面应用价值的课题。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管理责任制。省社科联科研中心和省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课题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每年举办一次立项课题负责人集中开题和培训会议。各申报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组织,提供配套研究经费。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一)变更项目负责人;(二)改变项目名称;(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四)变更项目管理单位;(五)中止项目协议;(六)撤销项目等。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联撤销项目:(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三)剽窃他人成果,弄

6、虚做假;(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撤销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应予以收回。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提供项目经费,省社科联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为 6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为 2万元。课题结项后,经评审确定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财经发展专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分别追加研究经费 3万元、2 万元、1 万元,获奖比例不超过立项项目的 1/3。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首次拨付按照核定资金额的 80%支付,其余 20%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

7、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再拨付。资助经费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

8、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 30%,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9、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

10、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管理费。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10 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 40%。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1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

11、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第七章 结项验收第二十三条 完成时间。项目研究时间不超过 1年。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项材料,并填报鉴定结项审批书 。第二十四条 成果形式。重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要求体例规范,字数不少于 5万字,研究报告核心观点在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要决策内刊刊登。其他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和案例。其结题要求如下:成果为专著的应先通过鉴定,达到公开出版的水准,并提供结题报告;成果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发表 2篇以上论文,并提供结题报告;成果为研究报告的要求体例规范,字数不少于 3万字;成果为案例的要求体例规范,字数不少于 2万字。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根据鉴定专家意见,综合确定成果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项。研究成果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及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给予结项,并发给结项证书。第二十七条 成果推介。省社科联科研中心和省会计学会秘书处汇编结项成果,组织项目研究交流和推介。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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