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操作过程中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结合国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政策的演变沿革,主要针对新出台的财税【2012】27 号文件中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指出明确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非常必要和及时,但因为没有相关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即征即退 不征税收 企业所得税 2012 年 4 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27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2、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成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自国发【2000】18 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开始执行以来,第一次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明确为不征税收入。但笔者认为,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前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正确的,但具体核算是有困难的,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操作细则来保障在执行过程中不违背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 一、 软件产
3、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相关政策沿革 在国发【2000】 18 号文的通知中,提出“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通知中并没有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而随后在财税【2000】25 号文中则明确规定指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至此,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优惠政策被明确,此后虽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涵盖内容、即征
4、即退计算办法、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等陆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但对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税【2012】27 号出台以后,明确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时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笔者认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真正意义是希望从资金上扶持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是希望企业真正把这笔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而并非是作为免税收入而成为了一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时,虽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按规定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即按规定专项再投入到软件产品
5、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能够单独核算的金额)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笔者认为,虽然财税【2012】27 号文件明确了即征即退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及时和正确的,但因为文中没有对如何界定再投入方向、以及如何单独核算等做出更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此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如何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专项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单独核算呢?是仅仅要求支出明细上单独归集,还是资金账户上也要求单独设立呢?如何才能让企业真正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意图有效的执行,而不违背财税部门出台文件的初衷呢? 首先,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资金账户上难以单独核算。能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政
6、策的企业,应该是进行软件研发的技术型企业,此类企业不仅会从自有资金中投入很大程度的研发支出,且同时也会有来自国家、省、市等部门支助的研发课题资金。而此类财政资金中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在进行相应课题研发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会要求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大多与企业自有资金汇总在基本经营账户中,当研发投入发生时很难确定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账户中的哪一部分。 其次,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项目确定上难以判断。因为软件企业只有即征即退资金这一笔研发投入的情况非常少,无论是自有资金投入的研发还是来源于其它部门资金支持的研发投入项目应该不止一个,且同时研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换言之,只要企业有研发
7、项目在进行中,就可以被认同为是即征即退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而不征税收入是否真正投入到软件研发和再生产上则难以确认,更谈不上是否单独核算和归集了。 第三,不征税税收入对应形成的支出内容难以确定。根据财税【2012】27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根据税法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成本支出同样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接上点,不征税收入在项目上难以与其他财政资金想区分,则不征税收入形成了什么性质的支出就更难以判断了。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相关使用管理建议 (一) 、加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项目的“事前备案、过程监督、事后验收考
8、核”的机制,严格监督和控制不征税收入的再投入方向,确保国家财税机关支持软件企业扩大研发再生产的初衷不被背离。 1、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后,应首先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形成相关项目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同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备案,如果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请相关科技部门协助进行可行性论证; 2、对于项目周期较长的研发或再投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不定期的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企业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真正投入到了预定的研发和再投入方向; 3、企业在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使用结束后,应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研发结果或再投入程度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
9、务机关结合企业的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款在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检查,做到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应形成的支出也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真正按照国家财税部门的精神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项目和扩大再生产中。 (二) 、细化单独核算的具体操作细则,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资金收款账户、到后续资金使用时的项目成本费用归集等,从真正意义上做到不征税收入单独核算的归集,做到收入不征税、成本费用不扣除。 1、明确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纳入一个单独的账户,与企业的自有资金账户、其他财政资金账户相区别,当发生对应软件研发支出
10、或扩大再生产支出时,直接从此账户支付,形成资金上的独立核算; 2、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投入或投入再生产时,应结合事前备案的内容将投入的软件研发支出按项目单独归集研发成本的发生金额,并与资金账户的支出发生额相互对应,做到支出项目上的单独核算和归集; 3、一方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形成企业的收入,在专门账户中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而另一方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形成的企业研发支出,按项目单独归集对支出单独核算。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将从应纳税收入总额中进行纳税调减,而同时不征税收入对应形成的研发支出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相应的调减。 (三) 、加强对软件企业在
11、即征即退增值税计算和政策掌握上的培训:统一申报、评审和验收检查的流程,统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统一不征税收入投入研发项目的核算标准,做到税务等相关执行部门和具体计算的企业,能够在政策掌握和具体执行的上下一致和统一。 结论 自 2000 年国发 18 号文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国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来,时至今日已过十余年,相关政策在不断的被细化、被完善,但国家鼓励境内企业多用于自主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初衷一直没变,伴随着财税【2012】27 号文的出台“不征税收入”性质的确定,这一精神被更好的诠释出来。 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精神的执行,应该
12、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保障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希望有更多符合政策的国内企业,在享受国家对软件等产品的资金扶持的同时,能充分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来开发更多的有中国特色的软件产品,更好的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加强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表: 1、 财税【2012】27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 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国发【2000】 18 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4、 财税【2000】25 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