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改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的现状及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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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改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的现状及展望【摘要】随着我国 2008 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以及 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得税制在税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征收却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本文针对关于公司已分配红利及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讨论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关键词】股息,红利,所得税,经济性重复征税 随着我国 2008 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以及 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得税制在税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而由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并征所导致的企业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为了减少经济性重复

2、课税对社会的扭曲,保持税收中性原则,自2000 年以来,我国一直对改善该状况作出不懈的努力.本文针对企业已分配的股息及红利,总结长久以来我国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所采取的措施,同时探讨未来改革可以采取的办法。 一、我国经济型重复征税问题的现状 对企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主要是指企业在取得利润以后,一方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股东在取得利润之后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出现的对同一笔所得(利润)重复征税的现象。经济性重复征税存在的理论依据是“法人实在说” ,即企业作为法人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经济体,具有独立的纳税能力,应对其分别征收两种所得税,互不抵扣。从理论上来讲经济性重复征税主要会对社会产生三种扭曲效

3、应,即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效应、股利与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效应和债与募股之间财源筹措方式的扭曲效应。 我国目前的税制至少在两个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对已分配股息及红利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和对未分配利润(利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国内目前的理论研究、政策导向多旨在缓解第一方面问题。 二、 我国缓解已分配股息及红利经济性重复课税的政策 由于在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中,我国所得税税制主体是国有企业,所以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并未凸显。但随着各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来。自 2000 年以来,我国不断采取措施以应对经济性重复性征税问题,虽没有将其彻底的消除,但也

4、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2000 年国发200016 号文件中规定,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此彻底消除了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重复性征税问题。 2008 年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 ,统一了内企与外企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提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视为免税收入,“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了国内区域间投资的税收绕让抵免机制”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

5、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的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可见企业所得税税法基本上改善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 2005 年财税200510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部分免税法”缓解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针对经济性重复性征税问题采取了一定措施,但目前除上市公司的股利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公司企业分配给自然人的红利及

6、股息仍面临双重课税问题。 三、 避免我国所得税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对策探讨 国际上关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研究理论主要有“旧论” , “新论”以及“核心资本论” ,这些理论对我国政策选择的重要意义在于“核心资本论”所指出的, “对于以新公司为主导的经济体系,则应取消股息双重课税,以避免税收抑制公司的成长” 。可见对于我国这样以新公司或不成熟公司为主导的国家来说,取消经济性重复征税意义重大。 从国际上看,各国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主要有改进的古典制、部分计征制、股东免税制、归集抵免制、股息扣除制和分率制;从国内来看,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建议主要有推行双率制、先实行股息扣除制后实行归集抵免制以及以免税法

7、为中心的制度。 目前从 OECD 国家的改革来看,大部分的国家采用了归集抵免制以及部分计征制。其中归集抵免制指“将公司层次征收的公司税全部或部分地归集起来,减少股东个人就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 ,部分计征制指“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常征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的股息只有一定比例计入其应税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与OECD 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OECD 国家针对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选择可作为我国长期目标决策的导向。 目前从我国的改革来看,我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部分免税法,即将一半的股息排除到股东个人收入之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

8、且操作较为简便,节省了征税成本,符合我国当前税收征管水平,但由于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所以我国短期内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政策可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部分免税法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西方税收理论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2钱晟、卢凌波. 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J. 当代财经,2002, (9) 3谭楚玲. 所得税重复征税的理论界定与规避策略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 (6) 4王逸. 经济性双重征税理论研究综述J.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7, (6) 5王逸,姚涛. OECD 国家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经验及借鉴J. 涉外税务,20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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